莆建物〔20**〕2號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莆田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關于規范住宅小區通信設施建設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局、各通信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福建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和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莆田市信息通信網絡建設的若干意見》(莆政綜﹝20**﹞34號)文件精神,加快推動“寬帶中國”示范城市建設和“數字莆田”的建設,實現已建住宅小區光纖到戶改造和無線網絡信號全覆蓋,為廣大用戶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務,現就做好我市住宅小區通信設施建設改造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信基礎設施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配置之一,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各通信運營企業,在通信運營企業接入光纜、無線室內分布施工、室外無線基站等通信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時給予方便,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接入費、使用費等性質類似的相關費用;不得非法阻撓、妨礙通信運營商相關人員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維護或者維修。
二、在《福建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頒布之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與通信運營企業簽訂通信基站、機房租賃合同的,合同期內可繼續履行;合同到期后,一律終止,不得以任何名義再續簽有收費內容的合同或協議。同時繼續保留原有的場地和機房,無償提供給通信各運營企商使用,保證通信設施的正常運行,為轄區內住戶提供良好的通信服務。
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若物業服務企業發生變化,各通信企業與原物業企業簽約的租賃合同應隨即終止,物業服務企業應無償提供原有的機房和場地,保證通信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協助各通信運營企業自立電表,電費按電力部門相關標準進行收取;無法自立電的,應采用分表,電費收取以電力部門收費標準為依據,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四、各通信運營企業在通信設施接入小區施工時,應加強與小區在管物業服務企業的溝通,提前告知具體施工時間、地點及人員(在重大應急搶修的特殊情況下除外),施工應避開住戶居民的休息時間,最大限度減少對住戶正常生活的干擾和原有住房裝修的影響。
通信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若出現擅自中斷破壞相關通信設施、影響通信暢通,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通信運營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在小區通信建設施工維護中,發生矛盾糾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威脅斷電或強制斷電方式處理,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應報請各自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五、對舊有小區管線建設不到位,光纖寬帶覆蓋不到位的,各通信運營企業應主動協調改造,并按市相關文件要求和政策支持,積極采取措施解決。
六、各通信運營企業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雙方不得簽訂第三方排他性的通信接入協議。不得限制其他通信運營企業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小區住戶選擇權。
七、各通信運營企業做好小區內通信管線、基站等通信設施共建共享工作,有效利用,節約資源。屬小區共有的通信機房,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各通信運營企業共用;小區已有的鐵塔、通信管道等電信設施應當開放共享。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莆田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
20**年1月15日
篇2:西寧市電信通信設施保護管理辦法(1999年)
西寧市電信通信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1.26
實施日期:1999.03.01
《西寧市電信通信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信通信設施的管理,保護電信通信設施的安全,確保電信通信暢通,根據《青海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信通信設施,是指敷設、加掛在本市行政區內的公用電信通信設施,包括電話線、通信纜線、通信線路管道、分線箱(盒)、交接箱、公用電話、人(手)孔、通信電桿和通信信號的接收、發射裝置,通信機房及其內部各類電信通信設備。
第四條西寧市電信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內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工作。公安、城建監察、規劃、建設、供電、園林、房產、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共同做好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電信通信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一切危害電信通信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信通信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信通信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市電信局報告。
第七條市電信局應當加強電信通信設施的保護,及時排除故障,保障通信設施的安全,確保通信暢通。
第八條在電信通信設施附近,新建
篇3:莆田市關于規范住宅小區通信設施建設的通知(2016)
莆建物〔20**〕2號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莆田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關于規范住宅小區通信設施建設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局、各通信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福建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和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莆田市信息通信網絡建設的若干意見》(莆政綜﹝20**﹞34號)文件精神,加快推動“寬帶中國”示范城市建設和“數字莆田”的建設,實現已建住宅小區光纖到戶改造和無線網絡信號全覆蓋,為廣大用戶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務,現就做好我市住宅小區通信設施建設改造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信基礎設施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配置之一,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各通信運營企業,在通信運營企業接入光纜、無線室內分布施工、室外無線基站等通信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時給予方便,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接入費、使用費等性質類似的相關費用;不得非法阻撓、妨礙通信運營商相關人員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維護或者維修。
二、在《福建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頒布之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與通信運營企業簽訂通信基站、機房租賃合同的,合同期內可繼續履行;合同到期后,一律終止,不得以任何名義再續簽有收費內容的合同或協議。同時繼續保留原有的場地和機房,無償提供給通信各運營企商使用,保證通信設施的正常運行,為轄區內住戶提供良好的通信服務。
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若物業服務企業發生變化,各通信企業與原物業企業簽約的租賃合同應隨即終止,物業服務企業應無償提供原有的機房和場地,保證通信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協助各通信運營企業自立電表,電費按電力部門相關標準進行收取;無法自立電的,應采用分表,電費收取以電力部門收費標準為依據,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四、各通信運營企業在通信設施接入小區施工時,應加強與小區在管物業服務企業的溝通,提前告知具體施工時間、地點及人員(在重大應急搶修的特殊情況下除外),施工應避開住戶居民的休息時間,最大限度減少對住戶正常生活的干擾和原有住房裝修的影響。
通信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若出現擅自中斷破壞相關通信設施、影響通信暢通,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通信運營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在小區通信建設施工維護中,發生矛盾糾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威脅斷電或強制斷電方式處理,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應報請各自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五、對舊有小區管線建設不到位,光纖寬帶覆蓋不到位的,各通信運營企業應主動協調改造,并按市相關文件要求和政策支持,積極采取措施解決。
六、各通信運營企業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雙方不得簽訂第三方排他性的通信接入協議。不得限制其他通信運營企業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小區住戶選擇權。
七、各通信運營企業做好小區內通信管線、基站等通信設施共建共享工作,有效利用,節約資源。屬小區共有的通信機房,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各通信運營企業共用;小區已有的鐵塔、通信管道等電信設施應當開放共享。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莆田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
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