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2016試行)

3551

  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崇川區人民政府,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加快推進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工作,進一步消除危險房屋使用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準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試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

  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建設局

  市規劃局

  20**年11月29日

  附件:

  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工作,進一步消除危險房屋使用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37號)、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市區危房解危工作的意見》(通政辦發[20**]167號)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范圍內實施的危險房屋解危項目及其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以下簡稱危房)解危項目,是指對經鑒定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險房屋需要進行加固、翻修、拆除搬遷等行為的項目。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市區危房解危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行政審批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危房解危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危房解危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危房解危項目的推進。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危房解危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是危房解危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危房解危主體責任。

  第二章危房排查和處置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繕記錄,保全設計施工資料。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

  第八條 各區應建立危房排查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常規大排查;遇臺風、雨雪、汛期等災害性天氣,應及時組織開展應急專項排查。

  第九條市國資委、教育局、民政局、文廣新局、衛計委、體育局等相關部門應負責各自系統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監管職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排查情況應及時上報轄區政府。

  第十條各區、各部門對排查中存在危險隱患的老舊建筑,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使用人委托專業機構(單位)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

  第十一條各區對鑒定結果為安全隱患C級、D級的危房統計匯總,編制危房解危年度計劃,督促危房所有人根據房屋安全鑒定結果及治理的技術建議,及時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本地區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對C、D級危房要按照“一樓一檔”的標準建立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形成動態管理數據庫。

  第十三條危房解??刹扇〖庸?、翻修、拆除搬遷等方式。

  加固解危主要適用于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不適宜拆除重建的危房以及地基基礎比較穩定,加固后能確保安全使用的局部危險房屋。

  翻修解危主要適用于地基條件較好、周邊房屋狀況良好、間距比較充足,未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及征收(搬遷)計劃的危房。

  拆除搬遷解危主要適用于結合城市規劃和更新,存在各類安全隱患、沒有修繕價值、應整體拆除的老舊住房。

  各區在制定年度棚戶區改造及老住宅小區綜合整治計劃時,應優先將危房納入改造整治計劃,對已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及征收(搬遷)計劃的危房,應明確改造主體,落實改造經費。

  第三章項目改造程序

  第十四條加固解危項目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根據危房鑒定意見,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加固施工圖紙(設計應保持建筑物的原貌,不涉及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布置及立面的變化)。

  (二)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報請審圖機構審核,審圖機構按照從結構上解除房屋安全隱患的原則,對加固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結構和抗震進行施工圖審查。

  (三)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根據審圖機構審核通過的施工圖紙進行加固施工。

  第十五條 翻修解危項目應遵循“土地使用年限不變、房屋套型不變、建筑性質不變、建筑基底不變、建筑高度不變、建筑面積不變”的原則,且翻修建筑與周邊既有建筑的間距關系不變,可不按現行規范規定的間距標準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和依法確定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范圍內建筑的翻修修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翻修解危項目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根據危房鑒定意見,向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翻修解危方案。產權分散的項目需提交項目范圍內全體業主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同意翻修的意見(意見征詢方式由區政府(管委會)確定);

  (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翻修解危方案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勘察、論證、提出處理意見,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

  (三)經同意翻修解危的項目,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應憑區政府(管委會)書面通知,依法申請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施工等許可。對于產權分散的項目,應經全體業主同意,委托項目代建,統一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四)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應委托房屋測繪部門對翻修后的建筑重新測繪,市房屋交易中心對房產測繪成果進行審核確認。

  (五)翻修項目應憑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經市房屋交易中心審核確認的房產測繪成果,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如翻修實施時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由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換領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十七條 拆除搬遷解危項目安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已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征收(搬遷)計劃的危房拆除由屬地政府(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拆除安置方案。

  (二)未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征收(搬遷)計劃的拆除搬遷解危項目,由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制定自主拆除搬遷解危方案,并經所在街道與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商同意后實施拆除搬遷。危房拆除搬遷后,所在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向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出具證明(證明樣本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四章要素保障

  第十八條危房解危按照“誰的房子誰負責、誰造成的原因誰負責”的處置原則,按照下列規定明確相關責任并落實處置資金:

  (一)對市政道路、公共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續整改處置費用,由侵權人或責任人負責。

  (二)對在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質量原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原建設單位或其他責任主體負責。

  (三)對因單位、居民違法建設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續整改處置費用,由違法人承擔后續處置費用。

  (四)對因自身老化、年久失修等原因引起的后續整改處置費用,由房屋業主承擔后續處置費用。

  (五)對責任人不明確或無力承擔,建設、施工等單位無法追溯的,由區政府(管委會)研究會商后,明確后續處置方案。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和市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爭取上級危房解危專項資金補助,安排危房解危資金,確保市管公房鑒定、檢測及其他解危支出需求。

  各區財政應積極籌措解危專項資金,用于危房監管、檢測等工作經費支出。市財政對區用于房屋鑒定、檢測的費用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市財政對區房屋鑒定、檢測的費用補助比例20**年為60%,20**年為50%,20**年為40%。

  第二十條對造成危房責任對象無法追溯、危房居住對象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等特殊情況,區財政應給予適當經濟救助。

  第二十一條通過加固、翻修方式解危的,可按規定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產權人住房公積金。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在危房解危項目實施期間會同建設單位組成工作組,積極做好受影響群眾的解釋工作。協助建設單位完善方案、安置群眾。

  第二十三條因侵權行為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被侵權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各區政府(管委會)應聯系司法部門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基層房屋安全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經常性組織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與業務技術培訓,逐步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房屋安全管理隊伍。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危險房屋建筑管理

  危險房屋建筑的鑒定與管理

  --危險房屋建筑的管理

  對房屋建筑的鑒定,要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為了避免把非危險房屋建筑誤定位為危險房屋建筑,造成一系列不必要的損失,危險房屋建筑的鑒定應由專業技術鑒定人員執行。

  鑒定程序

  1.受理危險房屋建筑鑒定的申請。

  2.進行初始調查,弄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進行現場勘查和測試,記錄各種構件損壞狀況和數據。

  4.進行檢測和計算,整理好技術資料。

  5.做出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給出處理建議。

  6.頒發鑒定文書。

  對于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遵循以下處理方式

  1.在進行一系列安全技術措施后,還能短期使用,就采取邊觀察邊使用的方式。

  2.經過適當技術措施改進后,無安全隱患的房屋可以繼續使用。

  3.失去修繕價值,并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建筑短期內不便拆除的就將其空出,停止使用。

  4.失去修繕價值并威脅到周邊房屋建筑的危險房屋建筑,就立即拆除。

  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應做到專業技術配套,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危險房屋建筑的管理

  1.房屋建筑的持有人要定期對其房屋實行安全觀察并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房屋建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加強監督檢查,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2.房屋建筑持有人對危險房屋建筑能解除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時解除;對無法解除危險因素的,要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房屋建筑持有人對經過鑒定的危險房屋,要依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進行修繕或加固措施;否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或指定相關部門進行代修,費用由房屋建筑持有人負責承擔。

  4.有關部門要及時辦理房屋建筑持有人所進行的搶險解危的各項手續,杜絕因時間延誤發生事故。

  5.房屋建筑持有人因經濟困難對危險房屋建筑治理無力時,相關部門可對其實行借貸。

  6.已經被鑒定為危險房屋建筑并需要拆除或重建時,相關部門應適當予以政策上的優惠。

  7.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附1:《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篇3: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2016試行)

  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崇川區人民政府,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加快推進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工作,進一步消除危險房屋使用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準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試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

  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建設局

  市規劃局

  20**年11月29日

  附件:

  南通市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市區危險房屋解危工作,進一步消除危險房屋使用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37號)、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市區危房解危工作的意見》(通政辦發[20**]167號)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范圍內實施的危險房屋解危項目及其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以下簡稱危房)解危項目,是指對經鑒定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險房屋需要進行加固、翻修、拆除搬遷等行為的項目。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市區危房解危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行政審批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危房解危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危房解危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危房解危項目的推進。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危房解危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是危房解危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危房解危主體責任。

  第二章危房排查和處置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繕記錄,保全設計施工資料。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

  第八條 各區應建立危房排查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常規大排查;遇臺風、雨雪、汛期等災害性天氣,應及時組織開展應急專項排查。

  第九條市國資委、教育局、民政局、文廣新局、衛計委、體育局等相關部門應負責各自系統所用房屋和其行使監管職能所涉及房屋的安全排查和解危督查工作,排查情況應及時上報轄區政府。

  第十條各區、各部門對排查中存在危險隱患的老舊建筑,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使用人委托專業機構(單位)進行房屋安全檢測鑒定。

  第十一條各區對鑒定結果為安全隱患C級、D級的危房統計匯總,編制危房解危年度計劃,督促危房所有人根據房屋安全鑒定結果及治理的技術建議,及時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本地區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對C、D級危房要按照“一樓一檔”的標準建立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形成動態管理數據庫。

  第十三條危房解??刹扇〖庸?、翻修、拆除搬遷等方式。

  加固解危主要適用于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不適宜拆除重建的危房以及地基基礎比較穩定,加固后能確保安全使用的局部危險房屋。

  翻修解危主要適用于地基條件較好、周邊房屋狀況良好、間距比較充足,未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及征收(搬遷)計劃的危房。

  拆除搬遷解危主要適用于結合城市規劃和更新,存在各類安全隱患、沒有修繕價值、應整體拆除的老舊住房。

  各區在制定年度棚戶區改造及老住宅小區綜合整治計劃時,應優先將危房納入改造整治計劃,對已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及征收(搬遷)計劃的危房,應明確改造主體,落實改造經費。

  第三章項目改造程序

  第十四條加固解危項目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根據危房鑒定意見,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加固施工圖紙(設計應保持建筑物的原貌,不涉及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布置及立面的變化)。

  (二)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報請審圖機構審核,審圖機構按照從結構上解除房屋安全隱患的原則,對加固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結構和抗震進行施工圖審查。

  (三)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根據審圖機構審核通過的施工圖紙進行加固施工。

  第十五條 翻修解危項目應遵循“土地使用年限不變、房屋套型不變、建筑性質不變、建筑基底不變、建筑高度不變、建筑面積不變”的原則,且翻修建筑與周邊既有建筑的間距關系不變,可不按現行規范規定的間距標準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和依法確定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范圍內建筑的翻修修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翻修解危項目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根據危房鑒定意見,向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翻修解危方案。產權分散的項目需提交項目范圍內全體業主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同意翻修的意見(意見征詢方式由區政府(管委會)確定);

  (二)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翻修解危方案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勘察、論證、提出處理意見,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

  (三)經同意翻修解危的項目,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應憑區政府(管委會)書面通知,依法申請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施工等許可。對于產權分散的項目,應經全體業主同意,委托項目代建,統一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四)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應委托房屋測繪部門對翻修后的建筑重新測繪,市房屋交易中心對房產測繪成果進行審核確認。

  (五)翻修項目應憑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經市房屋交易中心審核確認的房產測繪成果,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如翻修實施時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由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換領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十七條 拆除搬遷解危項目安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已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征收(搬遷)計劃的危房拆除由屬地政府(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拆除安置方案。

  (二)未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征收(搬遷)計劃的拆除搬遷解危項目,由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制定自主拆除搬遷解危方案,并經所在街道與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商同意后實施拆除搬遷。危房拆除搬遷后,所在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向房屋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出具證明(證明樣本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四章要素保障

  第十八條危房解危按照“誰的房子誰負責、誰造成的原因誰負責”的處置原則,按照下列規定明確相關責任并落實處置資金:

  (一)對市政道路、公共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續整改處置費用,由侵權人或責任人負責。

  (二)對在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質量原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原建設單位或其他責任主體負責。

  (三)對因單位、居民違法建設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續整改處置費用,由違法人承擔后續處置費用。

  (四)對因自身老化、年久失修等原因引起的后續整改處置費用,由房屋業主承擔后續處置費用。

  (五)對責任人不明確或無力承擔,建設、施工等單位無法追溯的,由區政府(管委會)研究會商后,明確后續處置方案。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和市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爭取上級危房解危專項資金補助,安排危房解危資金,確保市管公房鑒定、檢測及其他解危支出需求。

  各區財政應積極籌措解危專項資金,用于危房監管、檢測等工作經費支出。市財政對區用于房屋鑒定、檢測的費用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市財政對區房屋鑒定、檢測的費用補助比例20**年為60%,20**年為50%,20**年為40%。

  第二十條對造成危房責任對象無法追溯、危房居住對象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等特殊情況,區財政應給予適當經濟救助。

  第二十一條通過加固、翻修方式解危的,可按規定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產權人住房公積金。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在危房解危項目實施期間會同建設單位組成工作組,積極做好受影響群眾的解釋工作。協助建設單位完善方案、安置群眾。

  第二十三條因侵權行為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被侵權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各區政府(管委會)應聯系司法部門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基層房屋安全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經常性組織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與業務技術培訓,逐步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房屋安全管理隊伍。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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