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項目工程夏季高溫專項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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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工程夏季高溫專項施工方案

  編制人

  審核人

  審批人

  **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編制時間:年 月 日

  一、編制說明

  為及時、有效、迅速地處理由于高溫及工作場所通風條件差等原因造成的人員中暑而引起的人身傷亡事件,避免和減輕因中暑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根據項目管理處要求,制定本專項施工方案。

  本方案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以國家有關高溫中暑有關規定為指導,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二、高溫施工準備工作

  1、成立施工緊急情況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協調工作。

  2、夏季高溫到來之前,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方案要求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夏季高溫計劃,為施工提供技術準備

  3、及時調整炎熱季節的上下班時間,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4、保證干凈衛生的茶水供應和提供按勞動規定應享受的待遇。

  5、食堂飲食要衛生,保證工作人員健康。

  6、澆筑混凝土之前,一定要將模板澆水濕透。

  7、澆筑好的混凝土養護工作要得到高度重視,要在混凝土初凝后,及時得到養護,用草包覆蓋,并澆水養護,避免混凝土表面水分蒸發過快,使混凝土表面發生開裂。

  8、項目部配備的主要藥品如下:感冒藥、發燒藥、腹瀉藥、消炎藥等治療藥品及仁丹、十滴水、正氣水、菊花茶、降火涼茶等綠色保健食品等。

  三、技術措施

  1、動員職工,根據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充分發揮有降溫設備的效能,添置必要的設施,并及時做好檢查維修工作。

  2、關心職工的工作、生活,注意勞逸結合,調整作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入暑前,做好高溫、高空作業工人的檢查,對不適合高溫、高空作業的適當調換工作。

  3、鋼筋混凝土工程

  為了防止夏季鋼筋混凝土施工時受高溫干熱影響,而產生裂縫等現象,施工時應認真做好混凝土養護工作,混凝土澆搗前必須使木模吸足水分,遇到面積較大時,要用草包加以覆蓋,并澆水保持混凝土濕潤。

  混凝土施工氣溫宜在5°C-35°C時進行,盡量做到隨搗隨抹,施工完畢要根據氣候情況及時覆蓋草包,避免曝曬,及時進行澆水養護。一般養護時間不得少于七晝夜。

  厚度較薄的混凝土頂板工程,盡量安排在夜間施工,使混凝土的水分不致蒸發過快而形成收縮裂縫。

  4、砌體工程

  高溫季節砌磚,要特別強調磚塊的澆水,除利用清晨或夜間提前將集中堆放的磚塊充分澆水濕透外,還應在臨砌之前適當地澆水,使磚塊保持濕潤,防止砂漿失水過快影響砂漿強度和粘結力。

  砌筑砂漿的稠度要適當加大,使砂漿有較大的流動性,灰縫容易飽滿,亦可在砂漿中摻入塑化劑,以提高砂漿的保水性和易性。

  砂漿應隨拌隨用,對關鍵部位砌體,要進行必要的遮蓋、養護。摻微沫劑的砂漿,必須嚴格遵照使用說明拌制。

  5、抹灰工程

  抹灰前應在砌體表面灑水濕潤,防止砂漿脫水造成開裂、起殼、脫落,抹灰后要加強養護工作。

  外墻面的抹灰,應避免在強烈日光直射下操作。

  砂漿級配要準確,應根據工作量,有計劃地隨配隨用,為提高砂漿保水性,可按規定要求摻入外加劑。

  四、夏季高溫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

  1、采取針對性強的防范措施,加強對各班組的宣傳、教育,使每人都掌握夏季施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做到每人都懂得保護自己,懂得救護他人。

  2、輕度患者:現場作業人員出現頭昏、乏力、目炫現象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防止出現二次事故,其他周邊作業人員應將癥狀人員安排到陰涼、通風良好的區域休息,供應其涼水、濕毛巾等。并通知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觀察、診治。

  3、嚴重患者(昏倒、休克、身體嚴重缺水等):當作業現場出現中暑人員時,應第一時間轉移到最近的醫院進行觀察、治療。

  4、依具往年的氣溫情況制定出一套合理、有效的"人員作息時間表"避開每天氣溫的最高時間(11:00~15:00)段進行施工作業。當室外氣溫高于38℃時,項目部應對各班組進行施工降溫專項安全交底,令其各班組停止現場施工作業。

  五、夏季施工中注意事項

  1、加強混凝土的高溫氣候條件下的澆水保養,保證其具有足夠充分水化熱,確保結構混凝土強度的增長。

  2、落實專人進行砌筑磚塊的澆水,嚴禁干磚上墻,做到隔夜提前澆水。

  3、結合夏季施工時期,制定切合實際的夏季施工保證工程質量、保證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做好廣泛宣傳教育工作。

  4、混凝土澆搗盡量避開中午高溫作業,防止發生中暑。

  5、改善職工的生活環境,及時供給茶水和發放防中暑保健用品,確保職工有良好的身體從事施工。

篇2: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2012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文件

  粵人社發[20**]118號

  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20**)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要求,現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103號)及《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9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

  來文單位: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篇3:廣東省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2012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文件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20**)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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