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地下水控制設計
1 施工場地處理和上層滯水抽排方案
1.1為了滿足本標段和后續工程順利施工,場地內地面采用C15細石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施工道路側設置排水溝(集水坑截面尺寸300×300mm,坡率5‰),引導地表水,經過地面排水系統,流入市政排水系統。
1.2基坑上部采用放坡開挖,坡面設置120PVC泄水管,長度1m,間距2.5m×2.5m,埋置范圍內設過濾網、爐渣,防止泥土流失。降水平面圖見圖6-4-1。
2 承壓水處理方案
2.1基坑水文地質狀況
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粉質粘土為隔水層,砂層均為透水層。
2.2水文地質計算參數
根據勘察報告下部第四系松散巖類孔隙水(勘察期間局部承壓)水量豐富,含水層滲透性好,因場地距贛江較近,地下水與贛江水力聯系密切,補給快。
若采用大口井進行降水,不僅會對周邊建筑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而且基坑開挖時,降水深度需5-7m,根據估算,基坑涌水量約30000m3/晝夜,考慮到采取強行降水較為困難,大深度降水也易對周邊環境造成破壞,因此本基坑降水設計擬在基坑四周采取止水措施,止水方法可采用高壓旋噴樁(Φ1100)形成落底式截水圍幕,高壓旋噴樁長度同護坡樁,且應確保搭接完好?;油鈧炔扇≈顾胧┑耐瑫r,考慮到土方開挖的便利,擬在基坑內部布置降水井,降水井井徑600m,井間距20m,來達到降低基坑內部地下水的作用。
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我公司認為在基坑槽內采用大口井降水方案,即可達到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由疃确秶鷥鹊纳巴恋貙?,含水層由于滲透系數不一,地下水流動速度比較快,降水難度大,因此,必須采用合適的井間距布置,方可在較短的抽降時間內最大程度的達到降水效果。降水井布置在基坑內。由于含水層的變化,加上抽降周期限短的原因,地下水不會完全疏干,基坑開挖后,初期局部地段坑壁可能會有少量地下水滲入基坑內,必要時在基坑邊坡的含水層底板滲水部位埋設導水管,坑底坡腳設排水盲溝,將殘留滲水引至集水井,再以水泵抽排至坑外。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目前本工程贛江水位處于低水位,基坑地下水位位于±0.00下9-10m左右,地下水位位于槽底部位,基坑內降水井作用僅為疏干基坑內槽底上部殘留滯水,此外考慮到將來土方施工工期很緊,基坑內降水井過多在土方施工期間很難保留,同時給土方開挖帶來一定影響,因此,將原基坑內24口降水井調整為6口,作為土方開挖疏干井進行槽內地下水疏降。
同時,由于目前結構圖紙尚不完善,基坑回填時間難以確定,因此,在基坑上口周邊新增18口降水井作為備用井,待將來贛江水位上升或雨季到來時,進行基坑外降水,防止周邊地下水進入基坑內部,確?;觾炔扛稍镒鳂I施工。
降水井技術參數
降水井類型井徑(mm)井深(m)井間距(m)井身材料
大口井60018.0020.0無砂濾管
觀測井60016.0050.0無砂濾管
說明:水泵型號及揚程根據地下水水量具體選擇。
計算過程
公式一:Q=F*H
式中:Q--基坑涌水量(m3/d)
F--基坑面積(m2),本工程暫取7400m2
H--潛水含水層厚度(m),8.0m
計算得:Q=59200m3
公式二:
式中: --單井出水量(m3/d)
--系數,經查表得118
--過濾器浸沒段長度(m),2.0
d--過濾器外徑(mm),380
計算得: =154.6m3/d
公式三:根據勘察報告,本工程水位位于地面下-3.0m左右,而本工程護坡樁及旋噴樁計劃工期30天,根據以上計算,本工程設置降水井24口,在進行抽水15天后,即可達到土方開挖目的。
計算得:n≈24,本工程暫取24口井。
公式四:
式中:L--井深(m)
h--基坑深度(m),13.5
c--降水水面距基坑底的深度(m),0.5
i--水力坡度,一般取0.08
Z--降水期間地下水位變幅(m),0.5
y--過濾器工作部分長度(m),1.0
T--沉砂管長度(m),0.5
計算得:L≈15m,本工程取18.0m。
5觀測井結構:井深14m,管徑R=300mm,井徑600mm,過濾器采用鉆孔包網等方式,間距為4~5.5m。
篇2:山西省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1982年)
晉政發〔1982〕159號
頒布日期:1982年12月21日
實施日期:1982年12月21日
全文
為合理開發和利用地下水,做到采儲平衡,防止大面 積大幅度水位下降,地面沉陷,水質惡化,保護有限的地下水資源,保證工農業生產和城鄉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據《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轄區范圍內一切企事業單位、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農村社隊和個人。
二、各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對轄區范圍內工業、農業 和城鄉人民生活引用地下水所進行的勘探、開發、利用和保護,都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統一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計劃,進行全面集中管理。改變盲目開采和過量開采地下水的現狀。
三、各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要組織協調水利、地質、 城建等有關部門,對轄區范圍內的地下水資源,進行區域性的調查、勘探和動態觀測等,進一步摸清本地區地下水資源狀況。
四、縣和省轄市郊區的水資源管理工作,暫由當地水 利部門統一管理。城市市區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暫由當地城建部門統一管理。其任務是:制定轄區內的開采計劃,下達用水指標,監督用戶執行計劃情況,進行計量收費,承擔地下水動態觀測和水質監測。
五、開發地下水要合理規劃,優先安排生活用水,合 理分配工業、農業用水。凡地下水過量開采的地區及水源補給區,不準再鑿深井。其他地區也要嚴格控制鑿深井。鑿深井一定要封閉淺中層水源,并根據當地地下水可采儲量的情況,嚴格控制井距和開采量。
各地開發地下水的規劃和年度開采計劃,需報上一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批。
六、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開發地下水工程,都要 納入本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進行水文地質勘探和工程設計,并向水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送勘查設計文件。
城鎮轄區內的地下水開發工程,須附城建部門的初審意見,其他地區的地下水開發工程,須附縣(區)水利部門的初審意見,報上一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批,(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發給勘探或開發批準證書,方可動工。
七、凡日開采量超過一萬噸的工礦企業和城鎮生活用 水的水源工程,由當地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查,報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批準;其他的由地、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批準,報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備案。
開鑿淺層井,由縣(區
篇3:阜陽市地下水保護條例(2016年)
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阜陽市地下水保護條例》的決議
(2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了《阜陽市地下水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阜陽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20**年6月30日阜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保護,合理開發地下水,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地下水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限制開發、逐步退采、防止污染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的主要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嚴格考核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保護、節約和管理等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地下水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下水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地下水節約、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保護、開發、節約、利用、管理地下水和防止污染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節約地下水的義務,有權對違法開發、違法利用、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舉報人表彰和獎勵。
對在保護、節約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利用
第八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內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方案,劃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區,確定超采區管理目標,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中深層及深層地下水,并逐步壓減開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確需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通過核減取水單位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計劃、關閉原有取水井,進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開鑿新的取水井。統一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對已有的取水井,應當限期封閉。
第十二條 地下水管理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標,制定縣(市、區)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對地下水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取水量較少并對周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依法填寫水資源論證表,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未依法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取用地熱水。
第十六條 禁止將深層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利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取水井與回灌井應當布設在同一含水層位,保持合理的數量和間距,取水應當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并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十七條 經批準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鑿井
施工單位按照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規定開鑿取水井。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三章 節約、保護與治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大節約用水方面的投入,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管網節水改造,降低管網漏損率。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制定調整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節水型產業、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定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強化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應急管理,建立應急備用水源。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強化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
第二十一條 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農業等部門應當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監測,建立健全綜合防治運行機制,防止農業面源污染地下水。
環境保護、商務等部門應當監督企業完成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藏開采區以及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防滲處理,完成加油站點地下油罐雙層罐更新或者防滲池設置,完成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設,完善地表水置換地下水的輸配水工程設施。公共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且供水管網配套的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限期封閉自備井。
地表水源工程建成供水后,除保留部分地下水井作為應急備用和特殊需要用水外,供水區內其他自備井應當封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保護需要,有計劃地涵養地下水水源,并采取多種措施積極推進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對再生水的推廣利用進行財政補貼,提高再生水、雨水利用率。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編制給水、排水專項規劃時,應當同步安排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城市新區建設、舊城區改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在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取水井管理,建立取水井登記、建檔和監督管理制度。
對依法需要封閉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條件差或者受污染的取水井,取水井產權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實施填埋;對依法需要封閉但成井條件好、水質水量有保證的取水井應當封存備用,并建立封存備用井啟用制度,確保在應急等情況下,按照規定程序啟用。
第二十六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取用城市地下水的還應當同時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項目取排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減少礦坑排水,并優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應當在處理達標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層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下水資源管理信息平臺,完善地下水監測站網,實現水位、水量、水質等監測信息的采集、傳輸、處理、儲存、應用和公開。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納入地下水在線監測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標準,安裝水量或者水質自動監測設備,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地下水監測設備、取用水計量設施及其標志。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組織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地下水管理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執行地下水保護和利用規劃的;
(二)不依法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意見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故意刁難、拖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意見的;
(四)對法定的水資源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擅自減免或者違反規定收繳的;
(五)貪污、截留、挪用水資源費或者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六)拒不執行取用水總量控制方案的;
(七)對有關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不予調查處理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責令其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以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開鑿新的取水井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責令其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取用地熱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責令其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關閉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水井和回灌井,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深層地下水作為地源熱泵水源的;
(二)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利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的;
(三)取水沒有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或者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擅自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未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未使用再生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的水體(含地熱水、礦泉水)。
本條例所稱淺層地下水,是指埋藏深度在五十米以內的地下水,中深層地下水是指埋藏深度在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之間的地下水,深層地下水是指埋藏深度大于一百五十米的地下水。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區外深層地下水的保護、開發、節約、利用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