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部文明職工教育制度
1、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文明職工教育。通過項目部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2、每季度的前七天定為宣傳教育周。
3、在宣傳教育周內、由項目部技術總負責對職工進行職工道德教育、,保衛科對職工進行法制教育。由安全科負責組織對職工進行文明衛生教育。
4、由技術科、安全科組織經常性的業務、技術、規范、規定、規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5、職工通過以上教育后,必須接受考核,合格后方準繼續上崗,不合格者,必須補課、補考。
篇2:醫院職工代表大會(工會代表大會)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一醫院職工代表大會(工會代表大會)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醫院職工在醫療、保健、科研、教學及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參與醫院的發展事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參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建立醫院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也是民主管理醫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是:在院黨總支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醫院、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協調醫院內部矛盾,積極為職工謀利益,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醫院的文明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醫院發展長遠規劃、年度工作總結、財務決算,職工隊伍建設以及醫院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人事制度改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和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3)評議、監督醫院各級領導干部,并可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行使領導權和指揮權,教育全院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不討論醫療技術問題和學術問題。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工會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的領導機構是工會委員會。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代表大會成員由醫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工會委員會須經職工代表大會1.委員侯選人2.選舉辦法3.監計票人4.選舉時間 充分醞釀后選舉產生。
工會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主持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二)聽取和綜合各職工代表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
(三)研究職工代表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
(四)主持職工代表大會選舉;
(五)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第十條 職工代表組分大外科組、大內科組、醫技組、行政后勤組、合同工組5個組,各代表組選舉產生組長1人,副組長1人。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組在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本組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大會;
(二)協助醫院行政安排好職工代表出席會議期間的工作;
(三)組織好本組職工代表認真討論和審議會議文件和各項議案,收集整理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上報工會委員會。
(四)完成大會工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組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主要任務是:
(一)及時向本組所在科室的職工傳達職工代表大會精神,協助醫院行政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提案和院務公開工作在組所在科室的落實;
(二)參加醫院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活動。
(三)選派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醫院重大決策問題的討論;
(四)收集職工代表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議,整理上報工會和提案審查小組;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組織制度和規則。
(一)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與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遇有特殊情況,經報請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屆任期的一半。
(二)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開會議,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如遇到重大事項,經院長、醫院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報醫院黨總支同意,可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屆次與例行會議連續計算,會議程序亦與例會相同。
(三)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四)職工代表大會表決一般可采用舉手表決方式。但重大決策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會前由醫院工會委員會收集,并會同醫院行政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經工會委員會審議后,報醫院黨總支批準。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
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和廣泛的約束力。如需修改,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
第四章 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條件。
依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多種用工期限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該單位職工代表。
當選的職工代表應當具有正確行使職工代表權利、履行職工代表義務的素質和能力,合同工當選職工代表必須在醫院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構成。
職工代表以科室、班組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本院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職工代表由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代表構成,一般占全院職工總數的15%,合同工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應占代表總數的50%以上,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5%,青年職工、女職工和民主黨派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醫院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和醫院工會委員會委員一般應為職工代表,但須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序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職工代表大會換屆,應制定職工代表選舉方案或辦法。
選舉方案或辦法應包括代表條件、代表人數、各類人員的比例、選舉單位的劃分和名額分配、選舉方法和步驟等。
(二)選舉方案或辦法由工會提出,經本單位黨組織審查并征求行政意見后,交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三)職工代表一般以科室為選舉單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比例結構,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單位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選舉,獲得選舉單位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為當選職工代表。
(四)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職工負責。選舉單位有權監督和按照規定程序撤換、補選本選舉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資格審查。
職工代表大會新建或換屆,應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或委員會,下同)。
(一)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人員組成。審查小組由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工會有關部門中的職工代表組成,其產生的程序與選舉方案或辦法的制定程序相同。
(二)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主要任務。
1.審查當選職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利,是否與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是否符合選舉方案或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2.審查當選職工代表比例和結構是否符合選舉方案或辦法的規定;
3.審查當選職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4.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三)經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的職工代表要張榜公布,并填寫職工代表登記表,發放代表證,存檔備案。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職工代表如是工會會員,其在任期內即為工會會員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參加對行政領導的評議和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四) 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議案,并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正確地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四)定期向選舉單位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資格管理。
(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選職工代表。
(二)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原選舉單位有權按規定程序撤換(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按規定補選)。
1.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
2.經常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嚴重失職的;
3.因病假、事假、出國、脫產學習等離開醫院一年以上,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的;
4.不能履行代表義務,失去原選舉單位職工信任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工代表義務的。
(三)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退(離)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由原選舉單位按規定補選。
(四)職工代表在本單位內調動轉崗,原則上其代表資格在屆內有效。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增補或撤換程序。
(一)增補或撤換職工代表,由原選舉單位向工會提出申請;
(二)工會委員會進行討論,必要時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作出決定后通知原選舉單位;
(三)原選舉單位按照民主程序討論表決(撤銷職工代表時被撤銷的職工代表可以出席會議并允許申辯),將撤銷職工代表的決定或選舉結果報工會審查;
(四)工會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填寫登記表備案,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撤換和增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根據需要,由黨政聯席會議確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人選,邀請他們參加職工代表大會。
(二)特邀代表對象主要是醫院有一定影響、有代表性的老領導、老專家、民主黨派人士和離退休職工。(三)列席代表對象主要是因名額限制等原因未能當選為職工代表的醫院各科室、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職工中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醫院工會委員會是醫院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1、做好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主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3、征集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工會委員會人選建議名單,經院黨總支批準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4、大會閉幕期
間,遇到重要問題,召開職工代表組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和程序召集臨時職工代表大會;
5、大會閉幕期間,督促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6、處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經第五屆第三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的修改權屬于醫院職工代表大會,解釋權在醫院工會委員會。
篇3:市人民醫院職工車輛管理規定
市人民醫院職工車輛管理規定
本院各科、室、部:
為改善醫院環境,規范院內車輛的停放,確保急救通道暢通,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院職工的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汽車及公務用車、救護車必須定點停放。
1、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停放在職工非機動車停車區內,院內其他區域不準停放。
2、北院的公務用車停放在行政辦公樓西側停車區內,非值班救護車停放在行政辦公樓東側。
3、計劃生育指導站對面為本院職工機動車北院臨時停車處,南院停車處設在消防水池以西。職工停車區內嚴禁社會車輛停放,嚴禁停放非機動車輛。
二、職工機動車原則上不得停放在院區停車場,職工車輛若需停放,應服從管理員調度并按規定繳納停車費。
三、本院職工不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自行車每次每輛罰款20元,電瓶車、摩托車50元,汽車100元,情節較重的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停車處車輛管理人員為管理責任人,如管理不到位發生被盜現象,查實后由當班人員賠償,職工停車處如發現車輛違規停放,每車次罰值班人員10元。
五、本規定由保衛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zz市人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