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第二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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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實現建設高度社會主義民主這一根本任務,完善管理制度,我校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學校教職工代表(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辦好人民滿意教育。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內行使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是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有關決議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教職工以學科及后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教職工代表。

  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規范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支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的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共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每學年開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應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可以學科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

  第十七條教代會根據需要組成主席團,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提出建議;檢查學校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支部的領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會議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會議結束后,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以及提案的落實。

  (三)會議結束后,遇到重大問題,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篇2: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制度(3)

>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制度(三)

  (已經在教代會上通過)

  為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辦好社會主義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和*中央《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特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條:教代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關系,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行使職權。

  第三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學校內部結構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它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審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作出決議。

  四、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以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犯有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第五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系統指揮權威;校長應尊重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決定,落實教代會提案并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教代會的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并組成代表組。教職工代表與教職工比例一般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名額分到有關選區,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教代會代表還應該考慮民主黨派人士。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代表調離學校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停止。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根據需要,教代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教職工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校決策和各項議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有權評議學校的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有權對學校各部門工作和負責人提出批評建議。

  四、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有權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因參加教代會通過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六、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有權向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三、密切聯系群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決議。

  四、按時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采用教代會主席團聯席會議的形式,代表教代會對學校的工作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教代會主席團成員產生的程序是: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學校黨支部進行審核,然后交學校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教代會通過的法規,都必須進行無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的結果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執行。

篇3:某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工會《關于對北京高等學校教代會工作評估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應高舉*理論偉大旗幟,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在院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團結,群策群力,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促進學院的改革、建設和發展,為國家培養出基礎扎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的高級應用型工程技術與管理人才,辦好具有生機和活力的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并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對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院內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見,經院長同教職工代表大會協商統一后,由院長頒布實施。

  (三)審議決定學院提出的教職工住房和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四)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監督和評議學院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院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院領導和行政部門要重視并及時認真地處理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部門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態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院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院以教學科研為主的特點,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對一年內有一半以上時間不能正常參加教代會各種會議、活動,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的,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條件

  (一)高舉*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gg開放,模范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成績明顯。

  (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參政議政能力。

  (四)關心學院發展和建設,積極參加改革,支持配合黨政領導工作。

  (五)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能如實地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力

  (一)按規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議案。

  (二)就大會的議程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參加表決。

  (三)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三育人”競賽評比活動,在愛崗敬業,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發揮橋梁作用。

  (五)以主人翁責任感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換屆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成員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由主席團作出決議并向代表說明。如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團作出決議,可提前召開全體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舉手或鼓掌通過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

  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工作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九條 教代會一般以分會為單位,建立代表組,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一名。代表組除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外,還要聽取本系統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建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院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院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團人選的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根據需要可召開各專門委員會、代表組長會議和分會委員會以及工會小組會議,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開大會主席團或代表組長會,圍繞學院中心工作和與廣大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討論,聽取意見,解答問題,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負責保管教代會的各項文字材料,建立教代會檔案。及時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修改權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解釋權在大會主席團和工會。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經第四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暨工會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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