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設集團分公司經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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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集團分公司經營管理規定

  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及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為強化經營管理,使分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繼續發展壯大,開創經營工作新局面。按照集團公司現行經營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文件規定,結合分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招投標管理

  招投標管理工作分業務介紹信、投標報名及資格預審、招投標階段

  1、業務介紹信

  根據工程業務信息資料,業務聯系者到經營科登記,寫明工程名稱、業主單位、建筑規模、工程造價等相關資料,由經營科派人到集團公司開具介紹信,根據集團公司規定如須交納介紹信押金則由業務聯系者承擔。為體現集團公司的形象,應使用分公司統一制作的企業簡介和廣告本。

  2、投標報名及資格預審

  業務聯系者應緊盯跟蹤的工程業務,摸清掌握前期的工作動態,根據信息發布的時間及時通知經營科,做好投標報名工作;如需進行資格預審的工程,則在領取資格預審資后及時送交經營科并配合經營科做好資格預審工作。如果涉及工程交易費的則由業務聯系者(承包人)承擔。

  3、招投標階段

  工程進入招投標階段,業務聯系者領取招標文件(或通知分公司經營科領取招標文件)之后應及時將招標文件原件送交經營科,由經營科組織人員參加現場踏勘、投標答疑、編制投標文件及及參加開標會等工作,分公司根據"投標書編制費收費標準"向業務業務聯系者(承包人)收取費用。業務聯系者須參與投標的全過程,及時掌握信息動態并將相關信息及時通知經營科人員,與集團公司領導、分公司領導、經營科人員共同討論取終報價并對此負責。投標押金或投標保證金由業務聯系者(承包人)出資并承擔一切風險。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分施工承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原則上按集團下發的"合同管理辦法"及整合管理體系文件執行。

  1、施工承包合同(總包合同)

  在取得中標通知書后,經營科按GF-99-0201合同示范文本,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書起草合同,經分公司經理、部門負責人及承包人書面會簽后送交集團公司經營處審核,并與業主進行溝通、協商后簽訂。分公司經理為合同的主管領導,經營科長為合同的管理員,項目經濟承包人為合同條款的履約者。合同簽訂后由經營科負責組織并對項目經濟承包人、項目經理及各部門負責人進行交底工作。

  2、內部施工承包合同

  在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之后,分公司及時與項目承包人簽訂內部施工承包合同。內部施工承包合同由經營科根據集團公司合同范本,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負責起草。承包合同的各項承包指標由分公司領導班子人員與承包人洽談后確定,原則上承包指標按以下標準:

  一應交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低于3%(稅金、規費另計。特殊情況另行協商);

  二工期、質量、文明施工標準執行總包合同標準;

  三安全、企業形象執行公司內部標準;

  四項目承包施工的履約保證金根據項目大小按合同價款0.5%-1%的比例交納;

  內部施工承包合同實行部門負責人會簽制。合同簽訂后按集團公司文件規定到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室鑒證,涉及的合同鑒證費由承包人承擔。之后由經營科負責分發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承包人。

  如果本項目的施工承包合同(總包合同)、補充合同及協議書涉及工程履約保證金或帶、墊資的,項目承包人還應按浙長建司第(20**)17號文件規定,簽訂帶墊資、履約保證金承諾書。

  3、專業工程分包合同

  項目施工過程中須簽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的,必須符合總包合同要求。選擇專業工程的分包單位原則上在集團公司下發的合格分承包名錄中挑選。如果不是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的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前須根據整合管理體系程序文件要求對其進行合格分承包方評價。專業分包合同執行集團公司下發的《專業工程示范文本》,經分公司各部門、項目承包人、項目經理及領導會簽后下發各部門及項目。

  三、工程結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項目部應及時組織人員編制工程結算書。項目承包人是工程結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參與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全過程,并對最終審計結果負責。工程結算書在送交建設方之前及審計定案表(稿)須經分公司經理、部門負責人、項目經理及承包人會簽,并由經營科留檔。經營科作為分公司職能部門,應督促項目承包人及結算編制人員,及時編制結算及抓緊時間進行核對和審計工作,并盡可能的參與其中,了解結算工作的全過程。

  工程結算審計定案(稿)之后,項目承包人應及時會同財務人員對已收工程款進行核對,及時催討尾款,并將工作進度及時上報分公司經理。

  四、獎勵制度

  為了積極鼓勵全體員工承接工程項目,引進管理素質較好的聯營隊伍。分公司將對引進聯營隊伍并帶工程項目的按合同總價的0.5‰-3‰ 的比例進行獎勵;對分公司承接的帶、墊資的項目引進聯營隊伍進行施工的按合同價款的0.1‰-0.5‰的比例進行獎勵;獎勵費用均由分公司管理費開支。工程項目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并開工后,由經營科負責報批,分公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獎勵比例,在收到第一筆工程款時兌現50%,工程結構封頂后全額兌現。

  本規定自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篇2:遼寧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2002)

  遼寧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20**)

  第128號

  《遼寧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業經20**年11月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遼寧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市、縣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及有關經濟類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中級以上資格證書的建筑工程專業的人員,不得少于1人;

  (三)有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四)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現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6個月內整改。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資料到登記機關所在市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四)驗資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聘用合同。

  第七條 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后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并報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視企業經營情況適當延長《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

  (三)企業資產負債表和驗資報告;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工程、財務、經營、統計部門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五)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九條 省、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申報資質一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申報資質二級、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申報資質四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條 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制度。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情況,對其資質條件進行年檢。對年檢不合格或者設立1年后仍未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原審批機關應當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計劃、規劃等審批部門在辦理有關建設手續時,應當核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沒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者年檢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予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以開發建設普通住宅為重點。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三條 房地產用地必須堅持內涵挖潛、集約用地的原則,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和閑置土地。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

  第十四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實行分期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不低于分期項目投資額的20%設立項目資本金。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應當根據項目性質和規劃要求,通過招標投標,選擇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并簽訂項目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配套建設基礎設施?;A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的文件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的綜合意見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綜合驗收的情況如實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制度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填報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后,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自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和變更登記手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更換批準文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由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售人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前應當書面通知商品房預購人。

  第二十三條 對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享受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國家規定銷售給中低收入的家庭,不得向社會公開銷售。

  第二十五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采用網上發布、展銷會推介等形式,在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可以參照使用全省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雙方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條例》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2004)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3號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產市場的供求信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基本情況及誠信經營情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手冊制度、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進行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在五百萬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六)企業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越級承攬項目: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規模不予限制;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

  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十五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超過十萬平方米。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批準后的房地產開發規劃,會同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下列事項如實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分別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

  (三)資本金到位和開發建設投資完成情況;

  (四)拆遷補償安置情況;

  (五)開工日期和建設進度情況;

  (六)按規定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籌集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專項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和用地的性質、

  規模及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日內,組織規劃、市政、電力等部門進行綜合驗收。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進行綜合驗收。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房屋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手續。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十八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讓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其籌集的資本金占項目剩余投資總額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

  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或者按建筑面積計價。商品房的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二十一條 計算商品房的面積,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公布的《房產測量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批準文號。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項,必須按規定用于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屋購買人出示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

  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的備案證明。

  第二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住宅小區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和承諾事項,在項目所在地或者銷售地點進行公示,并不得對商品房的質量、面積、性能和周圍環境等情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二十七條 銷售商品房設有樣板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說明實際交付商品房的質量、設施、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條 銷售商品房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等內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具體載明使用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 在商品房保修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其檢測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經檢測確認主體結構質量合格的,其檢測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 發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核發資質證書的;

  (二)向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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