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移交工作流程規定
1、根據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承包商提出工程項目移交報告;
2、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報業主批準實施;
3、承包商提供經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一式四套;
4、辦理移交手續,承包商、監理工程師、業主的項目主管、工程管理部、造價合約部、物業公司、工程總監、公司領導簽字確認,進行正式移交;
5、同時業主和物業公司正式辦理交接手續,參加交接的人員:項目主管、工程管理部、造價合約部、財務中心、工程總監、公司領導,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交二套給物業公司。
篇2:南寧市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管理規定(2009暫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府發〔20**〕86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行為,明確參建單位和接管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和《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市政設施是指按照城市規劃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處理、橋梁、隧道、照明等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特許經營項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和城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范圍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屬的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接管相應的市政設施并參與移交工作。
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污水處理設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移交:
(一)項目已按設計完成建設和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隱患,具備運行和養護、維修條件。
(二)主體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應當滿足使用要求。
(三)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六條 移交市政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批復手續(復印件)。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簽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簽章的《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
(四)工程竣工技術資料。資料必須包含真實反映施工過程及施工質量控制的相關原始記錄,而且必須符合城建檔案管理要求。橋梁工程還應有荷載試驗、竣工測量記錄等相關資料;隧道工程中的電器、機械設備要有運行正常的相關記錄資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設備應有采購合同、設備移交清單等資料。
第七條 申請移交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不具備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移交條件的,接收單位不得接收,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備移交條件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方可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單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提交移交報告。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已對存在問題整改完畢,建設單位參照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整改事項進行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復查情況進行監督。復查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接收單位提交移交報告。
(二)移交項目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在移交報告提交后30日內,將項目檔案資料移送接收單位,并與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共同簽署《市政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交接清單》。
(三)簽署《市政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檔案資料完成移交的同時與接收單位簽署《市政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自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之日起,接收單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質量保修期間發生的質量問題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九條 項目移交后,在質量保修期內,建設單位仍須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接收單位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在項目質保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相關單位鑒定。確屬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
整改至合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質量保修期屆滿15日前對項目進行自檢,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并向接收單位提交項目保修期間的保修情況報告。
接收單位接到保修情況報告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現場復檢,復檢發現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復檢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與設計、監理、施工及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共同簽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滿存在問題整改復檢鑒定表》,并提交項目接收單位后建設單位才可解除項目質保期內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接收單位在項目移交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接收單位根據爭議問題所涉及的行政職能,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移交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資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書面告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南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記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檔案,直接與有形建筑市場準入掛鉤,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質量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市政設施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損害設施正常運行的違章行為。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