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項目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規定了項目經理部的基本管理原則、項目規模的劃分標準、項目經理部的組建、考核和分配原則、項目經理部的解體以及項目經理的資信和績效管理等內容。
第二條 項目經理部是施工項目現場管理的一次性組織機構,負責從工程開工到竣工的全過程施工生產管理工作,在項目竣工結算后解體。
第三條 小型及小型以上施工項目,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經理部,特小型項目可由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一個項目經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管理。
第四條 項目經理部的設置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1、目的性原則;2、精干高效的原則;3、業務系統化管理原則;4、彈性原則;5、一次性原則。
第五條 公司(分公司)應建立管理和技術人才數據庫,根據項目的要求,做好人才儲備、培訓、調配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屬各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 項目規模的劃分
第七條根據施工項目的規模和特點,一般劃分為五個等級: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其劃分標準如下:
1、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特大型項目
?、?0層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240米以上的構筑物或建筑物;⑶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⑷單項合同額1.5億元以上的工程;⑸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安裝、裝飾工程。
2、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達不到特大型標準者為大型項目
?、?5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筑物或建筑物;⑶單體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單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
?、蕟雾椇贤~1億元以上的工程;⑺單項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的安裝、裝飾工程。
3、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達不到大型以上標準者為中型項目
?、?2層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50米以上的構筑物或建筑物;⑶單體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單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⑹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⑺單項合同額500萬元以上的安裝、裝飾工程。
4、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達不到中型以上標準者為小型項目
?、?層以上房屋建筑工程;⑵高度25米以上的構筑物或建筑物;⑶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⑷單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⑸單項合同額500萬元以上的工程;⑹單項合同額200萬元以上的安裝、裝飾工程
5、達不到小型及以上標準者為特小型項目
?、?層以下房屋建筑工程;⑵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⑶單項合同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⑷單項合同額200萬元以下的安裝、裝飾工程。
第三章 項目經理部的組建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應按下列步驟設立:
1、根據企業批準的"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確定項目經理部的管理任務和組織結構。
2、確定項目經理部的層次,設立職能部門或工作崗位。
3、選聘并按權限審批項目管理人員,并確定其職責和權限。
4、由項目經理根據"項目全額責任承包書"進行目標分解。
第九條 項目經理部的組織形式應根據施工項目的規模、結構復雜程度、專業特點、人員素質和地域范圍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中型以上項目宜按矩陣式項目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部。
2、遠離公司(分公司)的項目宜按事業部式項目管理組織設置項目經理部。
3、小型項目宜按直線職能式項目組織設置項目經理部。
第十條 公司(分公司)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對項目經理的選聘方式可采?。焊偁幷衅?、選擇聘任或基層和甲方推薦等方式。公司(分公司)項目管理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門和項目經理共同擬定項目管理班子其它成員。項目經理部一般管理人員由項目經理提名,公司(分公司)項目管理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審批和調配。
第十一條項目經理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資格證書",且其資格應與項目規模相匹配。特大型、大型項目的項目經理應具有一級項目經理資質;中型項目的項目經理應具有二級以上項目經理資質;小型、特小型項目項目經理應具有三級以上項目經理資質。
第十二條特大型項目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高級工程師職稱,大型項目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工程師職稱。
第十三條項目經理只宜擔任一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當其負責管理的施工項目臨近竣工階段且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項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局直接經營項目、局級重點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部,經局項目管理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核后由局審批;其他項目經理部,經公司(分公司)項目管理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后由公司(分公司)審批。
第十五條各公司(分公司)應按照附件《**項目經理部審批表》的要求填報審批資料,并按照上一條的要求報批。
第十六條發生以下情況時,公司(分公司)應解除項目經理職務,另行選聘項目經理:項目發生四級以上重大事故;項目因管理問題造成工期嚴重拖延或成本失控;項目在國家、地方政府組織的檢查中被評定為不合格;項目在局項目管理綜合或專項檢查中被評定為不合格;項目引起業主投訴且經上級管理部門協調后仍不能滿足要求;項目經理發生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 項目經理部的編制
第十七條項目經理部一般應設置以下管理崗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經理、綜合工長、現場設計師、專業工長、施工員、計劃統計員、內業技術員、機械設備管理員、材料員、預算員、安全員、質監員、成本員、試驗員、勞資員、測量員、文書等。
第十八條項目經理部崗位人員配備既要做到精干高效,又要滿足項目各項業務系統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條勞務分包方式為主的項目經理部定員標準:特大型項目為30-45人;大型項目為20-30人;中型項目為12-20人;小型項目為5-12人;特小型項目3-5人。
第二十條工程分包方式為主的項目經理部必須有項目經理、質安人員、財務人員等,定員標準控制在3-10人。
第二十一條 單獨安裝、裝飾工程項目經理部定員標準:特大型項目為15-25人;大、中型項目為6-10人;小型以下項目3-5人。
第二十二條 對特大型項目,在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和其它專業分包工程項目經理部上面還有總承包管理項目部的定員標準50-80人。
第五章 項目經理部崗位職責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理崗位職責
1、受企業委托,代表企業實施施工項目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強制性標準,執行企業管理制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履行"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規定的任務。
3、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4、對進入現場的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配置和動態管理。
5、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并組織實施。
6、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與企業管理層、勞務作業層、協作單位、發包人、分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等的協調,解決項目中出現的問題。
7、根據"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處理項目經理部與國家、企業、分包單位以及項目職工之間的利益分配。
8、協助企業進行項目檢查、評價和評獎申報。
第二十四條 項目技術負責人崗位職責
1、負責項目工程技術管理工作,并對項目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2、 按照相關技術管理規定,參加或主持工程項目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作好會審記錄,參與或主持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
3、 規劃施工現場及臨時設施的布局。
4、 主持"項目質量保證計劃"的編制及修改工作。
5、 主持處理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參加質量事故的處理和一般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的編制。
6、負責項目承建工作的設計變更、材料代用等技術文件的處理工作。
7、核定分包商的施工方案,督促其執行總體方案。
8、負責推廣應用"四新"科技成果,并負責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撰寫施工技術總結。
9、組織并主持關鍵的檢驗、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生產副經理崗位職責
1、參與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編制。
2、直接負責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實施。
3、組織召開生產調度會,協助項目經理做好施工計劃的平衡。
4、協助項目經理搞好現場勞動力、材料、設備等生產要素的動態管理
和優化配置。5、組織現場綜合性檢查,并對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黨支部書記崗位職責
1、制定支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項目職工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3、經常與項目行政領導交流情況,保持密切聯系,支持他們的工作。
4、組織檢查支部工作計劃執行情況,解決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現場設計師崗位職責
1、深化施工設計,就施工接點、施工詳細圖、施工用材、施工工序等進行整體細化,指導施工,控制效果。
2、代表項目與業主、總包、監理就設計方案進行溝通,在滿足對方要求的前提下,選用最優化的施工圖。
3、指導項目施工,經常與項目經理、工長探討施工方案,進行圖紙交底,監督施工人員按圖施工。
4、完善設計資料,協助繪制竣工圖。
5、配合項目經理、質量監督員控制施工質量。
第二十八條 施工員、工長崗位職責
1、 參與施工方案的編制。
2、 編制施工計劃后報項目經理綜合平衡。
3、 熟悉并掌握設計圖紙、施工規范、規程、質量標準和施工工藝。向班組工人進行技術交底。
4、 按施工方案、技術要求和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制訂專項工程的作業指導書,并負責指導實施。
5、 合理調配勞動力,掌握工作中的質量動態情況,組織操作工人進行質量的自檢、互檢。
6、 檢查班組的施工質量,制止違反工序要求和規范的錯誤行為。
7、 參與上級組織的質量檢查評定工作,并辦理簽證手續。
8、 對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損失,要迅速調查、分析原因、評估損失、制訂糾正措施和方法,經上級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及時處理。
9、 負責現場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計劃統計員崗位職責
1、編制年度、月度施工生產計劃,并按時上報。
2、按時編制季度、月度施工計劃及旬作業計劃和分部分項施工進度計劃。
3、參與施工準備計劃的編制。
4、協助項目經理掌握項目施工動態,協助召開生產調度會。
5、掌握實物工程量和形象情況,填寫或審核班組作業任務書中的工作量。
6、建立工程臺帳,按時完成生產統計報表并上報。
第三十條機械設備管理員崗位職責
1、根據施工要求,提出設備需用計劃,并提交設備租賃公司(站)和其它有關部門。
2、辦理機械進場手續。
3、負責機械設備的使用、維修和日常保養工作,對未能解決的設備維修,及時報設備租賃公司(站)協助解決。
4、負責機械設備安全措施的落實。
5、督促機操工填寫機械運轉記錄并審核。
6、對分包商機械設備是否按施工平面圖、現場文明施工規定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十一條 勞資員崗位職責
1、按施工組織設計組織勞動力進退場,經項目經理批準后及時向上級勞資部門報告勞動力余缺情況。
2、根據預算定額工日和工資含量確定工人勞動效率,按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勞動力使用分析。
3、負責編制分階段勞動力使用計劃。
4、負責施工過程中勞動力的調出調入工作,隨時掌握工程進展情況,及時調劑勞動力和工種結構。
5、負責填寫施工任務書中的勞動定額用工及回收后的復核工作。
6、編制項目經理部工資支付表,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后進行發放。
7、建立健全用工和人工費支付臺帳。
8、按時向項目經理及分公司有關部門提供人工成本及各種統計報表。
第三十二條 材料員崗位職責
1、按施工進度計劃平衡后編制材料分階段使用計劃,并向料具租賃公司(站)申報。
2、負責落實材料半成品外加工定貨的質量和供應時間。
3、規定現場材料使用辦法及重要物資的貯存保管計劃。
4、對進場材料的規格、質量、數量進行把關驗收。
5、負責現場料具的驗收、保管、發放工作,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做好料具堆放工作。
6、做好領料單的審核、發料和結算工作,建立工程耗料帳,嚴格控制工程用料。
7、制定降低材料成本措施并執行。
8、做好對分包單位及業主提供物資的登記、檢查和驗收手續。
9、及時收集資料的原始記錄,按時、全面、準確上報各項資料。
第三十三條 試驗員崗位職責
1、參與"項目質量保證計劃"中試驗計劃的編制。
2、對送檢樣品進行試驗檢驗。
3、確定現場施工配合比。
4、負責現場試驗工作并保存取樣記錄及各種試驗資料。
5、協助推廣"四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預算員崗位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做好項目的營業收入。
2、編制或復核項目施工預算。
3、開工前對分部分項、分層分段進行工料分析,并將數據提供有關部門和人員,以用作編制資源需用計劃的依據。
4、參與擬定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草案。
5、參與同業主磋商設計變更、合同修訂、補充協議等事項。
6、參與或辦理結算手續,牽頭處理結算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三十五條 內業技術員崗位職責
1、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技術政策、技術標準以及技術管理制度。
2、參加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以及特殊分部分項工程作業設計。
3、參加設計交底、圖紙會審以及技術交底工作,同時辦理有關記錄及會簽工作。
4、負責辦理工程設計修改和技術變更核定手續,并及時下發到有關人員手中,參加工作項目的隱蔽驗收,處理工程施工中的一般技術問題。
5、參加工程項目技術開發和技術推廣計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負責有關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上報工作。
6、負責鋼筋、預埋鐵件翻樣,編制各種半成品加工計劃及特殊材料需用計劃,參加特種材料和高級裝飾材料及半成品的進場鑒定等工作。
7、參加編制施工作業計劃,協助提出完成施工作業計劃的具體措施,并監督檢查施工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及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8、負責竣工圖的繪制及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參加工程項目技術總結工作。
第三十六條 安全員崗位職責
1、協助對進場工人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并在施工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在項目上督促執行安全責任制。
3、參與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設計。
4、監督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5、在現場設置安全標志。
6、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督促整改。
7、協助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各種工作事故。
8、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項目安全狀況。
第三十七條 質檢員崗位職責
1、執行國家頒發的關于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評標準和規范,代表上級質檢部門行使監督檢查職權。
2、負責專業檢查,隨時掌握各分項工程質量情況。
3、負責對管轄的工程項目的分部質量情況進行評定,建立所管轄工程質量檔案,定期向技術負責人和上級質量檢驗部門上報質量情況。
4、對不合格要及時上報技術負責人和上一級質量檢驗科,監督工長制訂糾正措施,并協助上級進行損失評估和質量處罰。
5、積極協助開展工程創優評優工作。
第三十八條 成本員崗位職責
1、依據國家、企業的有關規定對工程成本進行預測和分析。
2、編制月度降低成本計劃及成本控制措施。
3、計算各個成本報告期的工程成本狀況。
4、定期進行成本分析,以便了解工程盈虧狀況。
5、工程竣工后提供各種成本核算資料并接受財務審計。
6、辦理財務結算手續,并協助辦理項目結算。
第三十九條 文書崗位職責
1、按文件管理工作程序負責項目文件收集、發放及復印存檔。
2、負責打字、傳真及接聽電話。
3、接待來方人員。
4、負責信件、來函或圖紙的處理與傳遞。
5、執行項目經理臨時下達的有關事務。第六章 項目管理層的考核和分配原則
第四十條項目經理應根據項目管理人員的實際情況和項目崗位職責,制訂項目管理人員的具體職責和責任目標,并按月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工資制度應在全額承包責任書中予以明確。一般地,項目管理人員宜實行承包制,輔助配合工種宜實行包干制,工人實行計件制。實行承包制的,可先按崗薪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的標準預發,最終依據兌現情況上下調整。無論何種制度,職工工資均應與其本人的績效掛鉤,與項目質量、安全、工期和成本掛鉤,必須根據局和公司有關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七章 項目經理部的解體
第四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作為一次性組織在工程項目目標實現后應及時解體。解體的基本條件包括:工程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已經驗收單位確認并形成書面材料;與各分包單位已經結算完畢;已與業主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已經履行完成;項目經理部已與公司(分公司)職能部門辦妥各種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解體后,其管理人員可調至其它項目;暫無施工任務時,可歸口公司(分公司)各業務部門進行管理,或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培訓。
第八章 項目經理資信與績效管理
第四十四條 局、公司、分公司對項目經理進行分級管理,一級項目經理由項目、公司(分公司)配合局人力資源部建立工作檔案。其余項目經理由公司或分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建立工作檔案。
第四十五條 項目經理工作檔案是對項目經理晉級、聘用、評先、培訓以及淘汰的主要依據,是建立項目經理"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六條 項目經理工作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教育背景、培訓經歷,專業特長,職業愛好,工作經歷,所管轄項目的綜合評價,工作業績和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部每年應組織相關部門對項目經理進行考核,并根據其工作績效將其評定為職業項目經理、合格項目經理、準項目經理和不合格項目經理四個等級,并在內部公布。
職業項目經理:全面完成項目全額責任承包的各項指標,且項目成本降低率達到3%以上,項目被評定為安全文明工地和優質工程。
合格項目經理:完成項目全額責任承包的各項指標,且項目成本降低率達到1-3%,項目被評定為安全文明工地、優質工程。
準項目經理:基本完成項目全額責任承包的各項指標,且項目成本降低率達到0-1%,項目未被評定為安全文明工地和優質工程。
不合格項目經理:項目成本控制未達到承包的責任目標;項目發生四級以上重大事故;項目在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檢查中被評定為不合格;項目在企業組織的項目管理綜合檢查、質量、安全、成本等重要檢查中被評定為不合格;項目引起業主投訴且經上級管理部門協調后仍不能滿足要求;項目工期發生延誤且受到經濟處罰;項目經理發生嚴重違規違紀現象。以上只需具備其中一條即應定為不合格項目經理。
第四十八條 凡被評定為合格的職業項目經理優先晉升資質等級、聘用、評優;凡被評定為不合格的項目經理在兩年內不得晉升項目經理資質等級,不得擔任項目經理職務;凡被評定的合格項目經理和準項目經理根據個人特點進行培訓和學習。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局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篇2:區高中社團組織管理辦法
區高中社團組織管理辦法
前言
相對于國家規定和學校規定的課程而言,學生社團活動課程是一種自主性的課程,它完全由學生自主設計、自主實施。同時,與學校其他課程相比,學生社團活動課程是以學生的實踐形式為主。因此,自主性和實踐性是學生社團活動課程的最基本特點。學校社團活動應包含學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學生興趣愛好培養和拓展,個性塑造和張揚,創新能力激活和提升,校園文化建設和豐富等方面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高中的社團是學校課程建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有科技創新類、社會科學類、文藝創作類、體育健身類等。是豐富校園生活,精彩青春的重要舞臺。如果說德育課程讓同學們學會審視自我、塑造更完整的人格,逐步培養進取的“志”,那么精彩紛呈的社團活動課程無疑是同學們展示才能和創意、追逐自己的“趣”的舞臺。
**高中社團課程的開發與建設追求“格物致知,明理達人”的理念,更強調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是學生自我鍛煉、自我欣賞、自我成長的基地,充分發揮社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功能,為繁榮校園文化服務。因此,我們在社團機制中引進了“學分制”,將選修課與社團活動組合起來,將一部分優秀的社團活動吸收成為選修課,形成了學校的社團校本課程,納入學校的課程化體系。
**社團強調:團隊合作,格物致和;率性本真,怡情激趣;同伴互助,情深誼長;抱團發展,明理達人。在這個不是家庭卻勝似家庭的地方,與一群有著同樣追求與渴望的朋友一同努力,共同成長,三年**高中校園生活必然津津樂道,回味無窮。
經過大家的努力,**高中的社團管理必將趨于規范化,每個社團都在向不斷成熟、不斷茁壯的目標邁進。在學校課程化建設中,學生社團一定迎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南京市**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組織管理辦法
**高中的社團由學生社團部管理,每個學生社團的成立都必須得到社團部的批準,在社團部注冊,其活動、組織章程、規章制度、民主換屆等都要得到社團部的審核批準、接受社團部的監督。不注冊的社團為非法學生社團,社團部將予以取締。
各社在學生社團部的領導下,都有符合社團特色的章程,每月召開社長例會,不定期召開社員大會。每學年伊始,社團會進行統一招新,學年末,社團部會根據一年的表現、影響力等對社團實施評比,激勵表彰精品、優秀社團,全面推進學生社團事業的發展。
根據學?!案裎镏轮?,明理達人”校本課程學分管理的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社團活動。主持一個社團,一學年2學分;參加一個社團,一學年1學分。要求每學期參加社團活動不少于10個小時,活動滿10個小時計0.5學分。二年2學分。
社團管理
第一條 社團成立,應具備下列條 件:
1.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備開展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
2.有規定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4.可以聘請關心社團活動、思想水平高、學術造詣深或在某方面有專長的教師和干部擔任指導教師。
5.有規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內容不得與法律規范和校紀相抵觸。
6.社團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確實受廣大學生歡迎,能為校園文化建設做出貢獻,且該社團的運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條 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嚴格履行申請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成立并開展工作。
1.申請:成立社團組織要向社團部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備案、學生社團履行正式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活動。并提供:
?。?)籌備申請書;
?。?)符合規定的社團名稱、宗旨和相關章程;
?。?)社團籌備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社團財務制度和活動經費的來源說明;
?。?)指導老師書面意見。
2.登記:填寫《**高中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
3.審核批準:經社團部審查討論后批準通過。
4.批準成立后,社團部向該社團頒發《南京市**高級中學學生社團許可證》,社團須立即開展活動。
5.學生社團的名稱前必須冠以“**高中...”字樣,名稱享有專用權。
第三條 關于社團負責人的基本規定:
1.社團實行社長(會長)負責制,每個學生只能擔任一個社長。
2.各學生社團負責人需由民主選舉產生或協商推舉產生,審查通過后由校社團部正式任命。設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理事若干。各社團干部視為校級學生干部,并由社團部建檔對其進行定期考察、培訓。
3.擔任社團負責人應具備的基本條 件:政治品德表現良好,學習成績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責任心強,未受過校紀校規的處分。
4.社團負責人應接受社團部的監督和指導,社團部有權對不稱職的社團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有下列情形的社團負責人將給予免職處理:
?。?)違反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者;
?。?)不服從團委、學生會、社團部領導者;
?。?)未經批準,擅自利用社團進行有償活動者;
?。?)所負責社團兩個月無活動者;
?。?)所負責帳目不清者;
?。?)損害所在社團利益者;
?。?)參加例會兩次無故缺席者、三次遲到或請假者;
?。?)三次未按時完成任務、三次未按時完整上交材料者;對情節嚴重的,社團部將張榜公布。
5.新成立的社團,其負責人由社團發起人民主推選產生,并報社團部審核批準。
6.若社團負責人面臨改造,則需向社團部提出
報告,新老負責人做好交接工作。
7.各社團理事由負責人提名產生。
第四條 學校內部報刊的審批程序
1.要向校外發行的內部報刊,由主辦社團提出,社團部審核同意,報學校團委、黨支部備案。
2.只在校內發行的內部報刊,由主辦社團提出書面申請,報社團部審核,并經校團委、黨支部批準。
第五條 各社團必須有符合自身發展的合理章程,章程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名稱;
2.宗旨;
3.組織機構設置.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其職能;
4.社團類別,活動的內容,范圍及活動方式;
5.經費來源及使用原則.管理辦法;
6.社團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7.負責人的條 件,產生.罷免程序及權限;
8.社團會員資格的取得和喪失(成員條 件.入退手續);
9.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批準成立后的社團必須按要求每學期開學后四周內到社團部登記注冊,填寫登記表和所需表項,社團登記注冊后方可進行活動,逾期未注冊的,注銷其社團資格。
第六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第三條 規定的;
2.校內已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3.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4.申請材料中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第七條 各學生社團自身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社團的方針,發展規劃等;
2.選舉和增補社團負責人和理事會成員;
3.制定修改社團章程;
4.吸收新會員。
第八條 社團活動:
1.社團活動應按照本社團宗旨,樹立“精品意識”,在社團部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具有社團特色.健康向上.豐富多彩的活動,充分發揮社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功能,為繁榮校園文化服務。
2.社團活動以校內為主,要堅持業余.資源.小型.多樣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對社團有關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獨立自主,有創造性.地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有償服務應報社團部批準。
3.注冊社團應在每學期開學后二周內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內向社團部提交學期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初步方案.預期效果.預算等;工作小結內容包括組織情況.參與人數.活動內容.場地.效果及經費使用情況等。
4.社團活動安排應與學校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相協調一致,不干擾正常的教學秩序,如特殊情況應報有關部門批準。
5.學生社團所開展的校內活動必須事先報請社團部,認真填寫審批表,由社團部同校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活動,在活動時接受社團部的指導和監督。社會上組織重大活動.邀請校外人員進行學術交流活動.跨校際的活動必須報經社團部同意后方可開展。社團活動受社團部監督,社團部有權取消社團活動。
6.學生社團要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定期反映學生思想動態,反映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7.各社團必須團結友善,不得以不正當行為進行競爭。
8.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即取消“優秀社團”和有關評比獎勵的資格。
1)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參加社團部召開的社團負責人會議的;
2)不服從管理制度的;
3)校內外活動不提前申報的,并造成嚴重成后果的;
4)不按規定按期注冊的。
第九條 社團經費管理:
1.社團經費遵循“自籌、自立、自主”的原則,主要來源有以下方面:
1)社團會員所交納的會員費。
2)社團通過活動的組織費收入以及所拉贊助所得。
2.社團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先審批后使用的原則;堅持節約,合理使用,杜絕
鋪張浪費的原則。
3.社團經費必須有專人負責,負責做好經費管理工作,列清明細帳,并定期向會員公布。
4.社團部有權隨時對社團進行帳務審核,并將結果記入社團評比總分。
5.社團獲得的贊助費應用于社團活動和社團發展,社團獲得贊助應提前向社團部上交書面介紹及協議書,未經社團部批準,各社團不得為贊助商進行宣傳或商業活動。
6.社團換屆或更改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部的財務審計。
第十條 學生社團每學期均須對本社團內成員注冊一次,并將注冊情況及有關事宜報告社團部。
第十一條 變更和終止
1.學生社團更改名稱必須重新登記,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動范圍則視為原社團注銷。
2.學生社團因難以維持和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數社團成員同意后,可向團學聯社團部申請解散,由社團部討論后注銷并公告。
3.對違反國家法令,學校規章制度和社團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學生社團,社團部有權視情況作相應整頓和處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嚴重后果的,報請學校行政部門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4.持續一學期不進行活動的社團,社團部有權發出公告予以解散。
社團評估和獎懲
第一條 社團部每學年結合各個社團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以及日常開展工作情況對社團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優秀社團,精品社團。
第二條
結合日常檢查和綜合評估對受表彰的社團及社團負責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對其社團給予相應處分:
1.一學期內未開展任何活動;
2.未經社團部批準開展活動或開展活動與社團部批準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財務混亂的;
4.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
處分分為:通報批評.警告.暫?;顒雍屠樟罱馍?,對受處分的社團,其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高中社團部制
篇3: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201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已經20**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屆11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年10月30日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改革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會組織管理堅持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
法律、法規規定社會組織成立需經前置審批的,由相關部門作為該類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統稱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全市各級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財政、衛生、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社會組織管理遵循培育發展與規范管理并重的原則。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增強社會組織化解社會矛盾、提供社會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記
第七條 民辦非營利教育培訓機構、民辦非營利醫療機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民辦博物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應當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者批復文件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第八條 同一行政區域內,可以成立兩個以上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組織,但社會組織的名稱及標識應當有明顯區別。
第九條 在本市設立登記的社會團體會員數量不得少于15個。
第十條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二)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廣東”等字樣。
(三)社會組織加冠字號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義的字號。
(四)不得與已經合法登記注冊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已經受理登記申請的社會組織名稱重名或者無明顯區別。
社會組織申請登記的名稱出現上述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當有固定的住所,且該住所必須具有郵政通信可達地址。
第十二條 基金會成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具備資質的社會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時不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記住所使用權證明;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四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屬于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需經前置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副本)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基金會,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發起人或者舉辦者(以下統稱發起人)應當于召開籌備成立大會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成立登記的相關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提交材料齊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成立登記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可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分支(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并應當自履行完內部程序之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
出現的;(二)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并核銷財政票據,處理善后事宜,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社會組織成立清算組之后,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組織名義開展其他活動。
社會組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注銷的社會組織,其分支(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三章 內部治理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誠信自律和廉潔從業機制。
社會組織章程是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基本依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制定社會組織章程的示范文本,明確社會組織的宗旨、業務范圍、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等。
社會組織的章程修改應當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抵觸部分無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F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中兼職。離退休后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權責明確、互相制約、運轉協調的原則,建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理(董)事會、基金會的理事會是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社會組織負責人;
(三)審議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組織登記事項的變更、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組織解散、清算、終止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正或者撤銷組織的執行機構、監督機構以及其他機構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者修改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會組織的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的執行機構由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決定,并以章程載明,負責執行決策機構的決議,向其提出工作建議、報告工作,管理內設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決定具體工作業務等。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設立監事會,基金會應當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是社會組織的監督機構(人)。監督機構(人)在決策機構的領導下,履行本組織內部監督職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決策機構報告年度工作并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二)監督本組織內部的選舉、罷免工作。
(三)監督執行機構履行決策機構的決議。
(四)檢查本組織財務和會計資料。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協助上述部門監督檢查。
(五)監督本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當本組織負責人、成員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組織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決策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并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有權向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提出質詢和建議。
(七)負責本組織防治腐敗工作。
第二十七條 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由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擔任,并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內部信息披露機制,至少每年度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社會組織監管和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行業廉潔建設,規范行業管理:
(一)建立廉潔從業監督機構,制定行業公約、行為規范、服務標準,加強行業廉潔自律;
(二)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會員單位的失信和不廉潔行為,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依法將會員單位的失信和不廉潔行為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業廉潔建設措施。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規范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服務和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的資產及收入應當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組織的財產處置應當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活動的業務范圍,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作為長期檔案保管。
社會組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列入民政部門的年度預算,用于支持社會組織有效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授權委托事項,支持社會組織培育服務品牌,提供公共產品和公益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
應當指導建立本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導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各類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應當優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類和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為入駐的社會組織或公益服務項目提供辦公場地、政策咨詢、項目策劃、人才培訓、機構孵化、小額資助等支持性服務,對其日?;顒舆M行指導。
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一次性財政經費補助。全市各級財政應當對本級管轄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日常運營經費給予支持,納入財政預算,撥付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 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目錄,向社會公布,逐步實現政府承擔的事務性管理服務事項由社會組織依法承擔。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全市各級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公共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市具備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購買服務,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目錄中,采取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擇優選定。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市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每年對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申請的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起草與社會組織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時,應當征求和聽取相關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組織進行等級評估;
(三)對社會組織的日?;顒舆M行監督檢查;
(四)對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社會組織進行分類指導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部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建立健全內部治理和廉潔從業機制,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憲法、法律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或者人身處罰;
(三)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
(四)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
(五)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六)與社會組織宗旨、章程無關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社會組織有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交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相關材料:
(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創辦經濟實體;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資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
(五)基金會、公益性慈善組織面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
第四十三條 社會組織依法變更負責人后,原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有關工作人員拒不辦理移交手續,非法持有社會組織證書、印章或者相關資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無效。
第四十四條 社會組織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社會組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報告書。除社會組織負責人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報告不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五條 實行社會組織分類評估制度,對社會組織實施動態評估。
建立政府指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組織評估機制,鼓勵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社會組織的評估。
第四十六條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結論作為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等級評估達到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3A以上的,具有同等條件下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的優先權。
第四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建立市社會組織信息發布平臺,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及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
全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和統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組織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廉潔從業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依法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予以撤銷登記: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成立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二)自成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
(三)符合注銷條件,但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
第五十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財物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處罰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
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一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每年度未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或者未在接受捐贈、資助后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有關情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未進行重大事項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提交年度報告書的。
第五十二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一)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后,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處置沒收財物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后繼續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查處。
第五十三條 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該組織處以5萬元罰款,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有關部門和法定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港、澳、臺人士在本市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并在本市工商注冊的,可以擔任本市社會組織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負責人,屬于社會團體的為擔任該組織秘書長以上職務的成員,包括但不限于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為擔任該組織理事長、理(董)事、監事等職務的成員;屬于基金會的為擔任該組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年10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