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7663

交通部關于印發《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財發〔2000〕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雙重領導港口,部屬各單位:

為規范、指導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落實。

部1992年第42號令同時廢止。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正確核定新增資產價值,全面反映投資者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公路、水運及其他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竣工決算報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反映建設成果的文件,是確定交付使用財產價值、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

  建設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項目完建后,要組織工程技術、計劃、財務、物資、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共同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工作。

  第四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編制竣工決算報告。

  沒有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的項目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條 竣工決算報告應當依據以下文件、資料編制:

  (一)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或調整概算、變更設計以及開工報告等文件;

  (二)歷年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三)經審核批復的歷年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

  (五)歷年有關財產物資、統計、財務會計核算、勞動工資、審計及環境保護等有關資料;

  (六)工程質量鑒定、檢驗等有關文件,工程監理有關資料;

  (七)施工企業交工報告等有關技術經濟資料;

  (八)有關建設項目附產品、簡易投產、試運營(生產)、重載負荷試車等產生基本建設收入的財務資料;

  (九)有關征地拆遷資料(協議)和土地使用權確權證明;

  (十)其它有關的重要文件。

  第六條 竣工決算報告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竣工決算報告的封面、目錄;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圖;

  (三)竣工決算報告說明書;

  (四)竣工決算表格。

  第七條 竣工決算報告說明書是竣工決算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項目概況及組織管理情況;工程建設過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經驗教訓;工程投資支出和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主要會計事項處理原則,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基建結余資金、基建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等);工程遺留問題等。

  第八條 竣工決算報告表式分為決算審批表、工程概況專用表和財務通用表。

  (一)竣工決算審批表(交建竣1表)

  (二)工程概況專用表

  1.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1表);

  2.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2表);

  3.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3表);

  4.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4表);

  5.其它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5表);

  (三)財務通用表

  1.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交建竣3-1表);

  2.資金來源情況表(交建竣3-2表);

  3.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明細表(交建竣3-3表);

  4.工程造價和概算執行情況表(交建竣4表);

  5.外資使用情況表(交建竣5表);

  6.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建竣6-1表);

  7.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交建竣6-2表)。

  第九條 竣工決算報告按照建設項目類型分公路建設項目、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內河航運建設項目、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和不能歸入上述四類的其他建設項目等分別編報。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時,必須填制本類項目工程概況專用表和全套財務通用表。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完建時的收尾工程,建設單位可根據概算所列的投資額或收尾工程的實際情況測算投資支出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收尾工程投資額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

  第十一條 對列入

竣工決算報告的基本建設收入、基建結余資金等財務問題,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完建時,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帳務、物資、財產、債權債務、投資資金到位情況和報廢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帳實相符。各種材料、物資、設備、施工機具等要逐項清點核實,妥善保管,按照國家規定處理,不準任意侵占。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在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委員會認定的竣工決算報告不得上報。

  第十四條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部屬一級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部備案(一式四份)。

  竣工決算報告在竣工驗收委員會審查同意后3個月內報出。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合格的基本建設項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時間由竣工驗收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 對編報竣工決算報告工作認真負責,上報及時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對不按本辦法編制和報送竣工決算報告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暫停撥付建設資金、停批新建項目,并按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表說明

  一、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封面。

  1.“主管部門”指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

  2.“建設項目名稱”填寫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注明的項目名稱。

  3.“建設項目類別”是指“大中型”或“小型”。

  4.“建設性質”是指建設項目屬于續建、新建、改建、遷建和恢復建設等內容。

  5.“級別”是指中央級或地方級的建設項目。

  二、竣工決算審批表(交建竣1表)。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部屬一級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部備案(一式四份)。

  三、建設項目概況表(交建竣2-1、2-2、2-3、2-4、2-5表)。

  1.建設時間開工和竣工日期按照實際開工和辦理竣工驗收的日期填列。如實際開工日期與批準的開工日期不符應作出說明。

  2.表中初步設計、調整概算的批準機關、日期、文號應按歷次審批文件填列。

  3.表中有關項目的設計、概算、決算等指標,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算、決算等確定的數字填寫。

  4.表中“總投資”按批準的概算和調整概算數及累計實際投資數填列。

  5.表中“基建支出合計”是指建設項目從開工起至竣工止發生的全部基本建設支出,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歷年批準的“基建投資表”中有關數字填列。

  6.表中所列工程主要特征、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概算、建設單位統計資料和施工企業提供的有關成本核算資料等分別填列。

  7.“主要收尾工程”填寫工程內容和名稱、預計投資額及完成時間等。如果收尾工程內容較多,可增設“收尾工程項目明細表”。這部分工程的實際成本,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估算,并作說明,完工以后不再調整竣工決算,但應將收尾工程執行結果按規定程序補報有關資料。

  8.“工程質量評定”填列經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檢測評定的單項工程質量評定及工程綜合評價結果。

  四、財務決算總表、資金來源情況表、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明細表,反映竣工工程從工開始建設起至竣工時為止全部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交建竣3-1表)。

  1.表中有關“交付使用資產”、“基建撥款”、“項目資本”、“基建借款”等項目,填列自開工建設至竣工止的累計數,上述指標根據歷年批復的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設財務決算中資金平衡表相應項目的數字進行匯總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數)。

  2.表中其余各項目反映辦理竣工驗收時的結余數,根據竣工年度財務決算中資金平衡表的有關項目期末數填表。

  3.資金占用總額應等于資金來源總額。

  4.補充資料的“基建投資借款期末余額”反映竣工時尚未償還的基建投資借款數,應根據竣工年度資金平衡表內的“基建投資借款”項目期末數填列;“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期末數”,應根據竣工年度資金平衡表內的“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項目的期末數填列;“基建結余資金”反映竣工時的結余資金,應根據竣工財務決算總表中有關項目計算填列。

  5.基建結余資金的計算?;ńY余資金=基建撥款+項目資本+項目資本公積+基建投資借款+企業債券資金+待沖基建支出-基本建設支出-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

  (二)資金來源情況表(交建竣3-2表)。

  本表反映建設項目分年度的投資計劃與資金撥付到位情況,表中有關基建撥款、項目資本、基建投資借款等資金來源內容,根據歷年批復的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設財務決算中資金平衡表相應項目的數字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數)。

  (三)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明細表(交建竣3-3表)。

  1.“待核銷基建支出”反映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

  2.“轉出投資”反映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按照規定的內容分項逐筆填列。

  五、工程造價和概算執行情況表(交建竣4表)。

  1.本表反映工程實際建設成本和總造價、以及概算投資節余和概算投資包干部分節余的情況,應按照概算項目或單項工程(費用項目)填列。

  2.待攤投資按照某一單項工程投資額占全部投資的比例分攤到單項工程上。不計人固定資產價值的支出不分攤待攤投資。

  六、外資使用情況表(交建竣5表)。

  本表反映建設項目外資使用情況,按照使用外資支出費用項目填列。應說明批準初步設計時的匯率、記賬匯率、竣工時的匯率以及外資貸款的轉貸金額和轉貸單位等情況。各有關表格中,外幣折合人民幣時,應以項目竣工時的匯率為準。

  七、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1.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中各欄數字應根據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中相應項目的數字匯總填列。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作為建設單位管理項目資產使用,可不納入上報的竣工決算報告,其具體格式各單位可根據情況進行修改。

  2.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各欄的合計數,應分別與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的相應數字相符。

  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名稱

  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類別

  級  別         建設性質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

  建設單位蓋章       建設單位負責人

  編報日期     年   月   日

篇2: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的審計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在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竣工后,對該工程實際造價、建設成果所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維修改造工程,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

  第四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會辦公室)負責對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第五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可組織審計組,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竣工決算。

  第六條 工會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應于預算批準后一個月內將年度基本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維修改造工程項目及預算報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訂立施工合同時,應將下列內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決算需要進行審計,根據審計認定的工程決算金額結算工程款;

  (二)審計的時間安排;

  (三)預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質量保證金、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待審計后支付。

  第八條 接受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經竣工,并已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不需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的應通過甲方組織的質量驗收;

  (二)已編制出竣工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后,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投資許可證、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文件;

  (二)監理委托、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

  (三)概算、預算資料及招標文件;

  (四)有關合同、協議;

  (五)竣工圖紙;

  (六)工程量計算表;

  (七)材料費用資料、取費資料、付款資料;

  (八)工程變更洽商簽證資料;

  (九)隱蔽工程資料;

  (十)工程決算的財務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

  (十一)有關證照復印件(含施工、監理、質檢、設計單位和資質證明);

  (十二)其他影響工程決算的資料。

  第十條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

  (二)設計變更、增減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續是否齊全;

  (三)影響項目建m.airporthotelslisboa.com設規模的單項工程間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變更,是否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問題;

  (四)交付使用的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的情況;

  (五)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情況;

  (六)竣工決算報表(包括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擠占建設成本的情況;

  (八)歷年的各項基建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準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九)基本建設收人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

  (十)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繳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和各項收入;

  (十一)與工程竣工決算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工程未經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不得支付預留工程款。

  第十二條 審計程序

  (一)建設單位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對送審工程是否符合審計條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三)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審計;

  (四)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意見;

  (五)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出具審計意見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3: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交通部關于印發《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財發〔2000〕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雙重領導港口,部屬各單位:

為規范、指導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落實。

部1992年第42號令同時廢止。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正確核定新增資產價值,全面反映投資者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公路、水運及其他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竣工決算報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反映建設成果的文件,是確定交付使用財產價值、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

  建設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項目完建后,要組織工程技術、計劃、財務、物資、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共同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工作。

  第四條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編制竣工決算報告。

  沒有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的項目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條 竣工決算報告應當依據以下文件、資料編制:

  (一)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或調整概算、變更設計以及開工報告等文件;

  (二)歷年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三)經審核批復的歷年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

  (五)歷年有關財產物資、統計、財務會計核算、勞動工資、審計及環境保護等有關資料;

  (六)工程質量鑒定、檢驗等有關文件,工程監理有關資料;

  (七)施工企業交工報告等有關技術經濟資料;

  (八)有關建設項目附產品、簡易投產、試運營(生產)、重載負荷試車等產生基本建設收入的財務資料;

  (九)有關征地拆遷資料(協議)和土地使用權確權證明;

  (十)其它有關的重要文件。

  第六條 竣工決算報告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一)竣工決算報告的封面、目錄;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圖;

  (三)竣工決算報告說明書;

  (四)竣工決算表格。

  第七條 竣工決算報告說明書是竣工決算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項目概況及組織管理情況;工程建設過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經驗教訓;工程投資支出和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情況(包括主要會計事項處理原則,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基建結余資金、基建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等);工程遺留問題等。

  第八條 竣工決算報告表式分為決算審批表、工程概況專用表和財務通用表。

  (一)竣工決算審批表(交建竣1表)

  (二)工程概況專用表

  1.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1表);

  2.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2表);

  3.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3表);

  4.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4表);

  5.其它建設項目工程概況表(交建竣2-5表);

  (三)財務通用表

  1.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交建竣3-1表);

  2.資金來源情況表(交建竣3-2表);

  3.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明細表(交建竣3-3表);

  4.工程造價和概算執行情況表(交建竣4表);

  5.外資使用情況表(交建竣5表);

  6.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建竣6-1表);

  7.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交建竣6-2表)。

  第九條 竣工決算報告按照建設項目類型分公路建設項目、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內河航運建設項目、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和不能歸入上述四類的其他建設項目等分別編報。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時,必須填制本類項目工程概況專用表和全套財務通用表。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完建時的收尾工程,建設單位可根據概算所列的投資額或收尾工程的實際情況測算投資支出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收尾工程投資額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

  第十一條 對列入

竣工決算報告的基本建設收入、基建結余資金等財務問題,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完建時,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帳務、物資、財產、債權債務、投資資金到位情況和報廢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帳實相符。各種材料、物資、設備、施工機具等要逐項清點核實,妥善保管,按照國家規定處理,不準任意侵占。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在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委員會認定的竣工決算報告不得上報。

  第十四條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部屬一級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部備案(一式四份)。

  竣工決算報告在竣工驗收委員會審查同意后3個月內報出。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合格的基本建設項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時間由竣工驗收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 對編報竣工決算報告工作認真負責,上報及時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對不按本辦法編制和報送竣工決算報告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暫停撥付建設資金、停批新建項目,并按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表說明

  一、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封面。

  1.“主管部門”指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

  2.“建設項目名稱”填寫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注明的項目名稱。

  3.“建設項目類別”是指“大中型”或“小型”。

  4.“建設性質”是指建設項目屬于續建、新建、改建、遷建和恢復建設等內容。

  5.“級別”是指中央級或地方級的建設項目。

  二、竣工決算審批表(交建竣1表)。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部屬一級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部備案(一式四份)。

  三、建設項目概況表(交建竣2-1、2-2、2-3、2-4、2-5表)。

  1.建設時間開工和竣工日期按照實際開工和辦理竣工驗收的日期填列。如實際開工日期與批準的開工日期不符應作出說明。

  2.表中初步設計、調整概算的批準機關、日期、文號應按歷次審批文件填列。

  3.表中有關項目的設計、概算、決算等指標,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算、決算等確定的數字填寫。

  4.表中“總投資”按批準的概算和調整概算數及累計實際投資數填列。

  5.表中“基建支出合計”是指建設項目從開工起至竣工止發生的全部基本建設支出,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歷年批準的“基建投資表”中有關數字填列。

  6.表中所列工程主要特征、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概算、建設單位統計資料和施工企業提供的有關成本核算資料等分別填列。

  7.“主要收尾工程”填寫工程內容和名稱、預計投資額及完成時間等。如果收尾工程內容較多,可增設“收尾工程項目明細表”。這部分工程的實際成本,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估算,并作說明,完工以后不再調整竣工決算,但應將收尾工程執行結果按規定程序補報有關資料。

  8.“工程質量評定”填列經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檢測評定的單項工程質量評定及工程綜合評價結果。

  四、財務決算總表、資金來源情況表、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明細表,反映竣工工程從工開始建設起至竣工時為止全部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交建竣3-1表)。

  1.表中有關“交付使用資產”、“基建撥款”、“項目資本”、“基建借款”等項目,填列自開工建設至竣工止的累計數,上述指標根據歷年批復的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設財務決算中資金平衡表相應項目的數字進行匯總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數)。

  2.表中其余各項目反映辦理竣工驗收時的結余數,根據竣工年度財務決算中資金平衡表的有關項目期末數填表。

  3.資金占用總額應等于資金來源總額。

  4.補充資料的“基建投資借款期末余額”反映竣工時尚未償還的基建投資借款數,應根據竣工年度資金平衡表內的“基建投資借款”項目期末數填列;“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期末數”,應根據竣工年度資金平衡表內的“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項目的期末數填列;“基建結余資金”反映竣工時的結余資金,應根據竣工財務決算總表中有關項目計算填列。

  5.基建結余資金的計算?;ńY余資金=基建撥款+項目資本+項目資本公積+基建投資借款+企業債券資金+待沖基建支出-基本建設支出-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

  (二)資金來源情況表(交建竣3-2表)。

  本表反映建設項目分年度的投資計劃與資金撥付到位情況,表中有關基建撥款、項目資本、基建投資借款等資金來源內容,根據歷年批復的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設財務決算中資金平衡表相應項目的數字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數)。

  (三)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明細表(交建竣3-3表)。

  1.“待核銷基建支出”反映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

  2.“轉出投資”反映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按照規定的內容分項逐筆填列。

  五、工程造價和概算執行情況表(交建竣4表)。

  1.本表反映工程實際建設成本和總造價、以及概算投資節余和概算投資包干部分節余的情況,應按照概算項目或單項工程(費用項目)填列。

  2.待攤投資按照某一單項工程投資額占全部投資的比例分攤到單項工程上。不計人固定資產價值的支出不分攤待攤投資。

  六、外資使用情況表(交建竣5表)。

  本表反映建設項目外資使用情況,按照使用外資支出費用項目填列。應說明批準初步設計時的匯率、記賬匯率、竣工時的匯率以及外資貸款的轉貸金額和轉貸單位等情況。各有關表格中,外幣折合人民幣時,應以項目竣工時的匯率為準。

  七、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1.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中各欄數字應根據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中相應項目的數字匯總填列。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作為建設單位管理項目資產使用,可不納入上報的竣工決算報告,其具體格式各單位可根據情況進行修改。

  2.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各欄的合計數,應分別與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的相應數字相符。

  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名稱

  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類別

  級  別         建設性質

  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

  建設單位蓋章       建設單位負責人

  編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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