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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水利水電》:水庫特征水位和庫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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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水利水電》:水庫特征水位和庫容
  水庫特征水位包括:
  (1)校核洪水位。水庫遇大壩的校核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2)設計洪水位。水庫遇大壩的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3)防洪高水位。水庫遇下游保護對象的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4)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
  (5)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設計蓄水位,興利水位)。水庫在正常運用的情況下,為滿足設計的興利要求在供水期開始時應蓄到的最高水位。
  (6)死水位。水庫在正常運用的情況下,允許消落到的最低水位。
  水庫特征水位與水庫特征庫容的對應關系如何?
  (1)靜庫容。壩前某一特征水位水平面以下的水庫容積。
  (2)總庫容。最高水位以下的水庫靜庫容。
  (3)防洪庫容。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4)調洪庫容。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5)興利庫容(有效庫容,調節庫容)。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6)共用庫容(重復利用庫容,結合庫容)。正常蓄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汛期用于蓄洪、非汛期用于興利的水庫容積。
  (7)死庫容。死水位以下的水庫容積。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與臨時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首先研究對象不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與臨時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的研究對象分別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臨時性水工建筑物。
  其次是洪水標準的確定方法不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標準,分為設計洪水標準和校核洪水標準兩種情況。
  水利水電工程等別與水工建筑物級別的概念有何區別?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的規定,水利水電工程等別是根據其工程規模、效益以及在國民經濟中重要性來劃分的,共劃分為五等,適用于不同地區、不同條件下建設的防洪、灌溉、發電、供水和治澇等水利水電工程。對于綜合利用的水利水電工程,當按各綜合利用項目的分等指標確定的等別不同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的最高等別確定。水工建筑物級別應按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臨時性水工建筑物分別進行考慮。

篇2: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安全交底記錄

  安全技術交底記錄編號

  工程名稱:***工程

  施工單位:***建筑工程公司

  交底提要: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安全交底 交底日期:*年*月*日

  交底內容: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安全交底

  l.排水的安全要求

  (1)施工前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的總體規劃,并注意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臨時性排水設施應盡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結合。山區施工應充分利用和保護自然排水系統和山地植被,如需改變原排水系統時,應取得有關單位同意。

  (2)臨時排水不得破壞附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邊坡,并注意不要損害農田、遭路。

  注:1)臨時截水淘至挖方邊坡上緣的距離,應根據土質確定,一般不小于3m。

  2)臨時排水溝之填方坡腳應有適當距離,溝內最高水位應低于坡腳至少0 3m。

  (3)在山坡地區施工,應盡量按設計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溝,或設置臨時截水溝,阻止山坡水流人施工場地。溝底應防止滲漏。在平坦地區施工,可采用挖l臨時排水溝或筑土堤等措施,阻止場外水流人施工場地。

  (4)臨時排水溝和截水溝的縱向坡度、橫斷面、邊坡坡度和出水口應符合下列要求:縱向坡度應根據地形確定,一般不應小于3‰,平坦地區不應小于2%o,沼澤地區可減至1‰;橫斷面應根據當地氣象資料,按照施工期間最大流量確定。邊坡坡度應根據土質和溝的深度確定.一般為1:0 7~l:l 5,巖石邊坡可適當放陡;出水口應設置在遠離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低洼地點,并應保證排水暢通。排水暗溝的出水口處應防止凍結。

  (5)臨時排水溝內水的流速不宜大于后表的要求。必要時,在下列地段或部位應對溝底和邊坡采取。臨時加固措施:土質松軟地段;流速較快,可能遭受沖刷地段;跌水處;地面水匯集流人溝內的部位;出水口處。

  (6)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邊坡上有滯水層或坡腳處地下水位較高等),有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根據設計單位確定的方案進行排水。

  2.降低地下水位的安全要求

  (1)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和其他挖方時,應根據施工區域內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開挖范圍和深度,以及防坍防陷防流砂的要求,分別選用集水坑降水、井點降水或兩者結合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間應保證地下水位經常低于開挖底面1.5m以上。

  (2)基坑頂四周地面應設置截水溝??颖?邊坡)處如有陰溝或局部滲漏水時,應設法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邊坡受沖刷而坍塌。

  交底內容:

  臨時排水溝內水的允許流速表

  項次土的類別和加固方法允許流遵(m/s)

  1 一、土的類別

  2 淤泥0.35

  3 細砂、中砂、輕亞粘土0.5-0.6

  4 粗砂,亞粘土、粘土1-1.5

  軟礫巖、泥灰巖、頁巖4

  5 石灰巖、中實的和密實的砂巖5-7

  6二、加固方法

  7干砌卵石或塊石2-3

  8漿砌卵石或塊石3-4

  素混凝土4

  注:表內允許流速為水深lm的流速。水深為0.4m時,應乘以系數O.7;水深為2m時,應乘以系數l.04。

  (3)采用集水坑降水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現場地質條件,應能保持開挖邊坡的穩定;

  2)集水坑和集水溝一般應設在基礎范圍以外,防止地基土結構遭受破壞,大型基坑可在中間加設小支溝與邊溝連通;

  3)集水坑應比集水溝、基坑底面深一些,以利于集排水;

  4)集水坑深度以便于水泵抽水為宜,坑壁可用竹筐、鋼筋網外加碎石過濾層等方法加以圍護,防止堵塞抽水泵;

  5)排泄從集水坑抽出的泥水時,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6)邊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滲出地下水時,應在滲水處設置過濾層,防止土粒流失,并應設置排水溝,將水引出坡面;

  7)土層中如有局部流砂現象,應采取防止措施。

  (4)采用井點降水時,應根據含水層土的類別及其滲透系數、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點、施工設備條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選擇適當的井點裝置。

  注:當含水層的滲透系數小于5m/晝夜,且不是碎石糞土時,宜選用輕型井點和噴射井點(如滲透系數小于0 lm/晝夜時,宜增加電滲裝置).當含水層滲透系數20m/晝夜時,官選用管井井點裝置;當古水屢滲透系數為5~20m/晝夜時,上述井點裝置均可選用。

  (5)井點降水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坑(槽)或管溝的平、剖面圖和降水深度要求;

  2)井點的平面布置、井的結構(包括孔徑、井深、過濾器類型及其安設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溝渠)布置圖;

  3)井點降水干擾計算書;

  4)井點降水的施工要求;

  5)水泵的型號、數量及備用的井點、水泵和電源等。

  注:降水設計所采用的古水層滲透系數必須可靠。重大工程的井點降水應作現場抽水試驗確定。

  (6)降水前,應考慮在降水影啊范圍內的已有建筑物和構筑物可能產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巖溶土洞發育地區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在降水期間,應定期進行沉降和水位觀測并作出記錄。

  (7)在第一個管井井點或第一組輕型井點安裝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抽水試驗,如不符合要求時。應根據試驗結果對設計參數作適當調整。

  (8)采用真空泵抽水時,管路系統應嚴密,確保無鎘水或漏氣現象,經試運轉后,方可正式使用。

  (9)降水期間,應經常觀測并記錄水位.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井點降水工作結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須用砂礫或粘土填實。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構筑物基礎以下,且設計對地基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回填。

  (11)在地下水位高而采用板樁作支護結構的基坑內抽水時,應注意困板樁的變形、接縫不密或樁端處透本等原因而滲水量大的可能情況,必要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堵截板樁的滲漏水,防止因抽水過多使板樁外的土隨水流人板樁內.從而淘空板樁外原有建(構)筑物的地基,危及建(構)

筑物的安全。

  (12)開挖采用平面封閉式地下連續墻作支護結構的基坑或深基坑之前,應盡量將連續墻范圍內的地下水排除,以利于挖土。發現地下連續墻有夾泥縫或孔洞漏水的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堵截補漏,以防止墻外泥(砂)水涌人墻內,危及墻外原有建(構)筑物的基礎。

  審核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

  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并保存(一式三份。接受交底人一份、交底人一份、安全員一份)。

篇3:二級建造師考試《水利水電》:水庫特征水位和庫容

  
  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水利水電》:水庫特征水位和庫容
  水庫特征水位包括:
  (1)校核洪水位。水庫遇大壩的校核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2)設計洪水位。水庫遇大壩的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3)防洪高水位。水庫遇下游保護對象的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4)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
  (5)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設計蓄水位,興利水位)。水庫在正常運用的情況下,為滿足設計的興利要求在供水期開始時應蓄到的最高水位。
  (6)死水位。水庫在正常運用的情況下,允許消落到的最低水位。
  水庫特征水位與水庫特征庫容的對應關系如何?
  (1)靜庫容。壩前某一特征水位水平面以下的水庫容積。
  (2)總庫容。最高水位以下的水庫靜庫容。
  (3)防洪庫容。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4)調洪庫容。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5)興利庫容(有效庫容,調節庫容)。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6)共用庫容(重復利用庫容,結合庫容)。正常蓄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汛期用于蓄洪、非汛期用于興利的水庫容積。
  (7)死庫容。死水位以下的水庫容積。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與臨時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首先研究對象不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與臨時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的研究對象分別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臨時性水工建筑物。
  其次是洪水標準的確定方法不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標準,分為設計洪水標準和校核洪水標準兩種情況。
  水利水電工程等別與水工建筑物級別的概念有何區別?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的規定,水利水電工程等別是根據其工程規模、效益以及在國民經濟中重要性來劃分的,共劃分為五等,適用于不同地區、不同條件下建設的防洪、灌溉、發電、供水和治澇等水利水電工程。對于綜合利用的水利水電工程,當按各綜合利用項目的分等指標確定的等別不同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的最高等別確定。水工建筑物級別應按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和臨時性水工建筑物分別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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