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擔保制度
一、保證
1.理解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考試重點
考試??急WC方式,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則推定為連帶保證。此外還需掌握不能做保證人的組織: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3.技能提升
保證是人的保證,保證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債務人。
二、抵押
1.理解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考試重點
重點掌握:(1)抵押權的取得:不動產登記取得抵押權,動產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取得抵押權??梢詫Ρ扔洃浳餀嘧儎酉嚓P知識點進行掌握。(2)不得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公益設施;有爭議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荚嚂苯涌疾橐陨蟽热?,所以需要準確記憶。(3)抵押權的清償順序:登記>未登記;都登記/都未登記——時間(登記/簽合同);時間相同按債權比例??荚囍幸话銜Y合具體案例讓判斷抵押權的清除順序。
3.技能提升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所以抵押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抵押物既可以由債務人提供可以由第三人提供。
三、質押
1.理解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考試重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權、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注意與抵押財產混淆考查。
3.技能提升
質押與抵押最大的區別是質押轉移占有,所以不動產不得質押,只能抵押。
四、留置
1.理解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并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2.考試重點
可以行使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準確記憶此三者合同即可,考試會直接考查。
3.技能提升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權利,其他擔保均為約定的擔保方式。留置的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得留置。
五、定金
1.理解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2.考試重點
定金是實踐合同,交付生效。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考試經??疾橛嬎泐}。且多考查定金交付超過20%的情況。
3.技能提升
定金經常與違約金相結合考查計算題。
篇2: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建設工程債發生根據
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一、合同
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如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對于完成施工任務來說,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建設單位是債權人。
它是債發生的最主要依據。
二、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如施工現場的施工噪聲對小區居民產生侵權之債。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它可簡單總結為“損人利己”。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它可與不當得利相反總結為“損己利人”。
考試時判斷屬于哪個債,有幾個小技巧,在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
1.沒有合同關系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2.造成人身傷害的,肯定構成侵權之債;
3.沒有合同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害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牛刀小試:
關于工程建設中債的說法,正確的有()。
A、監理單位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工程暫停施工構成侵權之債
B、投標人給招標人巨額賄賂騙取中標成不當得利之債
C、勞務人員按照規定維修施工工具構成無因管理之債
D、施工中的建筑物上墜落的磚塊造成他人損害構成侵權之債
E、施工企業向設備商租賃起重機械構成合同之債
參考答案:DE
篇3: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訴訟時效中止中斷
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繼續計算
內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
(2)發生在訴訟期的最后6個月。
2.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傧蚍ㄔ?
?、谙蛑俨脵C構。
(2)債權人提出要求
?、傧騻鶆杖吮救颂岢?
?、趥鶆毡WC人;
?、蹅鶆杖说拇砣?
?、茇敭a代管人。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俦硎就饴男?
?、诿鞔_承認了債務的存在;
?、弁夥制诼男?。
牛刀小試:
按照合同的約定,20**年1月1日發包方應該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沒有支付。20**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當地發生了特大洪水,導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請求權。20**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發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決。則下面的說法正確的是()。
A.20**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訴訟時效中止
B.20**年12月31日起訴訟時效中止
C.20**年12月3日訴訟時效中斷
D.20**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訴訟時效中斷
參考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