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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集團安全保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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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集團安全保衛制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確保國家、集體、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特訂以下制度:

  一、建立安全保衛領導小組,經常對職工及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保衛教育,把安全保衛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當發現施工與安全矛盾時,應以安全為重,嚴禁違反操作規定、規程施工,若造成事故,領導負一切責任。

  二、做好治安保衛工作是實現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創建文明工地的重要內容之一,凡施工現場必須依照公司治安管理辦法進行布局落實。

  三、施工現場必須搭建門衛室,并將門衛室制度上墻,配備專職門衛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嚴格執行門衛制度,攜帶材料、設備進出一律憑主管部門的出門證。

  四、搭建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應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搞好堵、攔、鎖等防范設施,并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盜等安全要求。

  五、職工宿舍嚴禁使用電爐和亂拉亂接電器,確保用火用電安全,凡危險品進入施工現場的,應執行誰施工、誰使用、誰負責管理的原則,嚴格收發制度,不得隨意亂放亂用。對草包、刨花、木屑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及時清除,謹防發生火災事故。

  六、特殊機械設備的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并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養護,嚴禁無證操作,若因違章操作造成事故,視損失大小按公司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浙江ff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篇2: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2005)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20**)

  第183號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業經20**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場所舉辦下列大型社會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人數在200人以上的比賽、表演、游園、燈會、民間競技等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二)人員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單場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開放性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等商貿活動和招聘會、慶典*等其他活動。

  第三條 下列活動,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的內部活動;

  (二)影劇院、書店、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經營單位舉行正常營業范圍內的活動;

  (三)宗教場所內舉辦的宗教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電力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大型社會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舉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第一責任人。大型社會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衛責任制,并負責組織落實。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3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15日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第七條 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有大型社會活動舉辦時間、地點、人數、活動項目、組織形式等內容的活動方案并附相關場地示意圖;

  (二)載有安全保衛人員數量和任務分配、安保經費預算、入場票證管理等內容的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

  (三)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向公安機關書面告知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八條 舉辦3000人以下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3000人以上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跨地區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認為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程序,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或者收到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文件后,應當對舉辦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場地、設施進行實地檢查,向舉辦者提出安全保衛意見并督促改進。

  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舉辦大型社會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三)舉辦者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違背社會公德或者侮辱、誹謗他人;

  (五)宣揚迷信邪說或者渲染淫穢暴力;

  (六)活動場地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領事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邊控制地帶;

  (七)活動場地、使用設備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舉辦活動可能嚴重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大型社會活動已經獲得許可或者向公安機關告知的,舉辦者應當嚴格按照活動方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舉辦。

  因特殊情況變更時間、地點和內容的,舉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條 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須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確保場地達到建筑設計和消防安全標準;

  (二)臨時新建的設施,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驗收合格;

  (三)超出場所使用范圍臨時占用場地的危險地段,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中的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并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 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場地安全管理制度,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場。

  第十四條 大型社會活動需要使用放飛的空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以及特種設備的,應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檢查、發現大型社會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舉辦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舉辦者停止活動:

  (一)參加人員超過許可人數的20%以上或者現場秩序混亂,對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二)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嚴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發生可能導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大型文化體育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屬于非經營性活動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擅自變更大型社會活動方案的;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舉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社會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社會活動。

  第十七條 大型商貿和其他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三)、(四)項行為的,責令停止活動:

  (一)未向公安機關告知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執行公安機關提出的整改意見的。

  第十八條 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場地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活動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公安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造成合法權益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型社會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職責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指導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篇3:工地安全保衛保安協議

  工地安全保衛安保協議

  甲方: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______區中隊

  為了確保甲方工地的施工順利,甲方特請乙方負責工地安全保衛工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起負責甲方位于________項目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乙方必須保證施工工地不出現敲詐勒索或強買強賣行為發生(小糾紛除外);

  三、遇有重大團伙進入工地,實施打、砸、搶行為,乙方必須及時出面制止解決,并確保甲方工作人員不受外來不法之徒的傷害。

  四、乙方除在甲方工地派長駐人員三名,負責工地現場治安問題外,還應負責項目周邊的治安協調工作,確保甲方工地能夠正常有序的工。避免社會閑雜人等在甲方工地滋事。

  五、甲方負責提供乙方長駐安保人員的住宿用品,生活用品,一日三餐。甲方向乙方支付安全保衛費用標準為每月貳萬元人民幣;

  六、甲方每季度第壹月的七日前向乙方預付當季安全保衛費用(陸萬元人民幣);

  七、合同有效期限為陸個月;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八、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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