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項目指揮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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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項目指揮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特制定本制度.

  2、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必須按本制度執行.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項目經理部,各工區主管領導負責.項目經理部,各工區必須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

  4、保管,使用,押運爆炸物品的職工,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規程.

  5、未經火工安全教育培訓,不懂民爆產品性質,性能者,不準從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炸藥庫管理制度

  1、炸藥庫的工藝布置,庫房建筑,必須符合《安全設計規范》要求,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和批準,不準用于存放火工產品.

  2、未經火工安全教育培訓,不懂民爆產品性質,性能者,不準從事其民爆物品工作.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做好出庫登記,回收時做好入庫登記,每月做好日報表,每月做好月報表,日清月結.

  3、禁止攜帶煙火和穿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房內.

  4、禁止攜帶煙火與引火器材,進入庫區,不準在上述區域點放煙花炮竹.

  5、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飲食和進餐.

  三、炸藥庫警衛值班制度

  1、嚴格執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有關管理規定.值班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值班制度,嚴格按照規定時間進行交換班,并辦好一切交接手續.

  2、值班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做到勤檢查,勤巡邏,對重點危險庫房要嚴加查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經理部領導或公安機關.

  3、對外來車輛,人員必須先登記后入庫區,嚴禁非工作人員在庫區隨意亂竄,嚴禁各種事故的發生.對爆炸物品倉庫,堅決杜絕外人參觀和管理.倉庫管理員必須做到不吸煙,不喝酒,嚴禁脫崗;做好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不得離崗;保證爆炸物品倉庫隨時有人.

  4、凡進入庫區嚴禁攜帶煙火與引火器材,不準在上述區域點放煙火爆竹,不準使用各種槍支在上述區域打鳥,打獵.

  5、庫區內一切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值班時嚴禁會客,酗酒.協助保管員搞好庫區周圍環境衛生工作.

  四、爆炸物品的儲存

  1、項目經理部報當地公安部門批準,設立專門的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取得《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并設專人保管,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2、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做到: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倉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導火索,電(紙)管,炸藥必須分類庫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和公安部門.

  五、爆炸物品的購買和運輸

  1、各工區報爆炸物品用量計劃到經理部安全部,由安全部統一辦理審批手續,持《爆炸物品購買證》定點購買.嚴禁自由買賣,嚴禁自銷,嚴禁用爆炸物品換取其他物品.

  2、各工區需用爆炸物品時,根據所報月計劃用量,到經理部安全部辦理"爆炸物品領用單"后持單到爆炸物品倉庫領取.購買爆炸物品必須根據施工進度經批準后分批購買,當日使用,當日使用不完的當日繳回爆炸物品倉庫.

  3、項目經理部購買爆炸物品,由項目經理部按規定到公安部門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自運或委托承運人運輸.

  4、施工段各工區到爆炸物品倉庫領取爆炸物品的運輸,由各工區自運,并派指定的安全員辦理領取和核銷手續并押運.

  5、運輸爆炸物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載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內.裝有爆炸物品的車廂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裝卸爆炸物品應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3)在公路上運輸爆炸物品時,車輛必須限速行使,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

  4)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和用火.嚴禁隨身攜帶爆炸物品.

  六、爆炸物品的使用

  1、施工段內爆炸物品的使用,由項目部安全部按有關規定到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2、爆破工作,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持證上崗.各工區負責審查爆破員,項目經理部安全部負責進行培訓.

  3、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1)施工爆破管理人員必須根據當日用量領取,在施工爆破作業中爆破人員必須保證放炮范圍,杜絕外人參觀和進入工地防護網.

  2)施工場地爆破管理人員必須監督爆破施工員使用炸藥量.在爆破作業之前必須清點炸材數目,禁止漏放工地或丟失,一旦發現數目不對,應積極追回或無法追回時及時報該區派出所協助追查.

  3)在人群,車輛流通下放炮作業,安全人員必須在放炮范圍處發出警示,暫時停止人群,車輛流通.

  4)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4、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施工現場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各工區安全員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爆炸物品倉庫.工地爆破管理人員必須作領取與實用炸材日報表,杜絕本工地炸材流失到其它工地施用.

  5、當天剩余炸材必須如數交爆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收回庫存,杜絕存放工地.

  6、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嚴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

  7、由于安全責任不當,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當事

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篇2:爆炸物品庫區管理規定

  爆炸物品庫區管理規定

  一、六嚴禁

  一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內,須進入庫區時必須遵守規定,并做好出入登記;

  二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

  三嚴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

  四嚴禁電瓶車、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

  五嚴禁在庫房內住宿、會客和進行其他活動;

  六嚴禁在庫房周圍放牧和狩獵。

  二、八不準

  一無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不準發放;

  二無計劃手續不準發放;

  三手續證件有涂改不準發放;

  四超期變質的火工品不準發放;

  五未經培訓的爆破員或無上崗證不準發放;

  六無炸藥、雷管箱、箱上無鎖子不準發放;

  七雷管未編號不準發放;

  八運輸工具不合格不準發放。

篇3: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2014年)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74 號

  《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年12月16日

  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發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配送、運輸、爆破作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按照國家《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以及生產、銷售過程中儲存、配送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以及生產、銷售過程中儲存、配送環節安全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以及生產、銷售過程中儲存、配送環節實施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負責爆破作業單位、爆破作業人員行政許可。

  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環節實施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并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行政許可。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工商、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網絡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標識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民用爆炸物品上標注警示、登記標識,并對雷管編碼打號。

  第七條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備案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按規定時限分別輸入本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和購買人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或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分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購買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報送備案。

  第八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九條 申請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申請人應當依照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國家有關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經國家有關許可實施機關審查后,依法頒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人,在基本建設完成后,應當向國家有關許可實施機關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人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品種、產量(能力)組織生產。

  第十條 申請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申請人應當依照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市經濟和信息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銷售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活動。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其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報送備案。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上核定的品種、儲存能力從事銷售活動,并不得將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同處儲存。

  第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安全生產許可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按照購買人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上載明的品種、數量和時限進行銷售。

  第十三條 在主城區或其他區縣(自治縣)中心城區進行爆破作業應當實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

  提供配送服務的企業應當提高配送服務質量,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爆破作業單位所需品種、規格、數量配送到爆破作業現場。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配送活動的監督管理,另行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人應當向運達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申辦《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第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應當設立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和其他需要設立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的企業,其設立的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要求,并按規

  定設置視頻監視系統。   第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可以相互租賃專用倉庫,用于儲存民用爆炸物品。出租方和承租方應當對各自的民用爆炸物品分庫存放并有明確標識。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管理和安全責任由出租方承擔。

  第十七條 從事爆破作業活動,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市公安機關審查合格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活動;從事經營性爆破作業的,需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經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活動。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上載明的資質等級和作業范圍進行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市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組織實施。

  爆破作業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作業人員應當與申請《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時提交的申請材料上注明的人員一致。

  第十八條 禁止出租、出借、轉讓《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十九條 實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的爆破作業場所,當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經配送人安全檢查后退回專用倉庫儲存。

  第二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價格和配送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民用爆炸物品購買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配送而未配送的;

  (二)未按照核定的爆破作業單位每日所需品種、規格、數量配送到爆破作業現場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視頻監視系統的,由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作業范圍進行爆破作業的;

  (二)由不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組織實施爆破作業的;

  (三)爆破作業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作業人員與申請《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時提交的申請材料上注明的人員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由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價格或者配送服務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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