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牌
機械設備安全使用和管理規定
1.新購或改裝的機械設備由動力設備部門鑒定驗收,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保護措施后,方可投入運行。
2.自行制造的機械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規定,并將設計方案、圖紙、計算書等文件報有關主管設備的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3.經過大修理的重要施工機械(包括起重機、施工電梯、打樁機等),應經主管單位的設備部門驗收合格,發給使用證后,方可使用。
4.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裝,應嚴格執行驗收制度。塔式起重機和人貨電梯等大型機械設備,由工程隊主管設備隊長組織本單位機務、安全部門和機操人員進行初驗,合格后由公司(處)動力科、安全科進行驗收。井架、卷揚機、混凝土攪拌機等中小型機械設備,由主管設備隊長組織機務、安全部門和機操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掛牌才能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機械設備,一律不準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機、人貨電梯等技術性能復雜的機械設備,應編制拆裝方案,經公司(處)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
6.各類施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措施,必須嚴格按有關的安全技術規程配置,并保持齊全、有效。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各種安全防護及監測、指示、儀表等裝置。
7.機械設備必須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貨電梯和打樁機械等設備應實行人機固定,建立機長負責的專業機務組。
8.所有施工現場的機管、機修和機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械設備的保養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機械設備應按原機技術性能的規定正確使用;必須嚴格執行條例制度和定期保養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設備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當機械設備運轉到保養周期定額工時時,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嚴禁機械設備超負荷使用、帶病運轉和在作業運轉中進行維修。
9.按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各類設備的安全檢查表,定期進行檢查評定;查出的問題要納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整改。
特殊建筑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高度24m以上的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并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要求,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
2.高層建筑施工樓面應配備專職防火監護人員,巡回檢查各施工點的消防安全情況。進入內裝飾階段,要明確規定吸煙點。
3.高層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便于及時報告險情。
4.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應由主管部門、使用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
施工現場滅火器材配備的規定
1.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只10L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m2應配置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
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1.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篇2: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牌
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牌
機械設備安全使用和管理規定
1.新購或改裝的機械設備由動力設備部門鑒定驗收,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保護措施后,方可投入運行。
2.自行制造的機械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規定,并將設計方案、圖紙、計算書等文件報有關主管設備的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3.經過大修理的重要施工機械(包括起重機、施工電梯、打樁機等),應經主管單位的設備部門驗收合格,發給使用證后,方可使用。
4.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裝,應嚴格執行驗收制度。塔式起重機和人貨電梯等大型機械設備,由工程隊主管設備隊長組織本單位機務、安全部門和機操人員進行初驗,合格后由公司(處)動力科、安全科進行驗收。井架、卷揚機、混凝土攪拌機等中小型機械設備,由主管設備隊長組織機務、安全部門和機操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掛牌才能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機械設備,一律不準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機、人貨電梯等技術性能復雜的機械設備,應編制拆裝方案,經公司(處)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
6.各類施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措施,必須嚴格按有關的安全技術規程配置,并保持齊全、有效。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各種安全防護及監測、指示、儀表等裝置。
7.機械設備必須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貨電梯和打樁機械等設備應實行人機固定,建立機長負責的專業機務組。
8.所有施工現場的機管、機修和機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械設備的保養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機械設備應按原機技術性能的規定正確使用;必須嚴格執行條例制度和定期保養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設備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當機械設備運轉到保養周期定額工時時,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嚴禁機械設備超負荷使用、帶病運轉和在作業運轉中進行維修。
9.按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各類設備的安全檢查表,定期進行檢查評定;查出的問題要納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整改。
特殊建筑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高度24m以上的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并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要求,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
2.高層建筑施工樓面應配備專職防火監護人員,巡回檢查各施工點的消防安全情況。進入內裝飾階段,要明確規定吸煙點。
3.高層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便于及時報告險情。
4.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應由主管部門、使用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工。
施工現場滅火器材配備的規定
1.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只10L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m2應配置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
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1.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篇3:某集團分公司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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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公司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公司、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財企[20**]478號《關于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公司所屬項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項目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一)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
(二)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三)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四)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為1.0%;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