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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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預防施工事故及其引發的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從事公路養護維修施工人員和過往司乘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處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凡在管理處管轄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和其它有礙交通安全的施工作業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管理范圍包括管理處管轄高速公路主線、匝道、隔離柵以及公路設施等。

  3 職責

  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宣大支隊負責養護工程施工過程對行車安全的影響等方面的安全監督。

  3.2工程養護科及宣化、陽原養護工區負責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4 管理規定

  4.1 管理處組織工程路政部門應以合同、文件、會議等形式對施工單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確要求:

  4.1.1 養護工區、養護項目經理部和施工單位要加強養護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成立養護施工安全領導小組,設置施工現場安全員,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安全教育培訓長效機制,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4.1.2 日常養護維修作業必須到路政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4.1.3 施工單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項目經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中標通知書(養護計劃或施工委托書);施工方案;施工圖紙;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施工現場應有明確的安全負責人,改道分流時,應設專門的交通疏導人員。

  4.1.5 上路施工前,需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作業知識培訓,相關教育記錄須報安全管理部備案。沒有開展安全生產教育的施工單位,不得上路施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如車輛駕駛、電氣施工、起重等)必須持證上崗。

  4.1.6 進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業人員和現場檢查、指導工作等其他人員(包括保潔、綠化人員)必須穿著反光安全標志衣帽,注意觀察來往行駛車輛,不準在行車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隨意在非封閉區域坐、臥、行走或嬉戲玩耍,需要跨越行車道時,應觀察車輛行駛情況,在確保安全情況下迅速通過。

  4.1.8 一般夜間不得安排施工。必須在夜間施工時,需按相關規定在上游過渡區內設置黃色頻閃燈,作業區內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必須滿足作業要求,并覆蓋整個作業區域。

  4.1.9 養護維修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施工警告標志、限速標志、導向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各種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交通部頒發的《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

  4.1.10 養護維修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設備,應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嚴禁使用。作業現場的機具設備、器材、材料、廢料等物資應放置在封閉區域內或不妨礙正常交通的鋼護欄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閉區域的行車道和緊急停車帶。

  4.1.11 養護維修作業車、交通管理車、清障車等確需緊急停車時,需靠右停在緊急停車帶內,并必須亮尾燈、頻閃燈。

  4.1.12 當發生兩處及兩處以上相同車道封閉作業時,兩處斷面間距1000M以內可作為同一控制區;間距大于1000M時,應單獨設置控制區;連續作業時,除第一個作業控制區外,后續的作業控制區可適當簡化。

  4.1.13 同一方向不同車道的不同斷面不宜同時進行養護施工;如果必須在同一方向不同車道的不同斷面同時進行養護施工的,兩個作業控制區的間距應不小于1000米。

  4.1.14 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違反安全規定進行施工或不服從管理,工程管理部門有權進行指導和糾正,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工整頓。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業行為后準予復工。

  4.1.15 監控中心應利用電子情報板及時發布有關的施工警示信息。對交通有重大影響的施工,應及時通知沿線有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助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秩序。

  4.1.1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門要對施工現場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下達《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檢查表》,要求其進行整改。對屢教不改或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篇2: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11)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

  (沈陽市政府令第27號)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市和區、縣(市)應當建立安監、交通、工商、城建、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和社會文教、宣傳及公共事業管理職責的重點單位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本市嚴格限制煙花爆竹的生產活動,對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第七條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為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限制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除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間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以外,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地區,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ǘ┲匾娛略O施;

 ?。ㄈV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ㄋ模╇娦?、郵政、金融單位;

 ?。ㄎ澹┐笮湍茉磩恿υO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疖囌?、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ㄆ撸┥a、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ò耍﹪覚C關、醫療機構、幼兒園、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ň牛┦覂茸呃?、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ㄊ?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

 ?。ㄊ唬嵭形飿I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ㄊ┏鞘芯G地;

 ?。ㄊ┥搅值戎攸c防火區。

  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管護。

  第九條 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舉辦的焰火晚會,主辦單位應當在7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由主辦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條 本市禁止零售經營者銷售和禁止單位、個人燃放B級以上(含B級)級別的煙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具體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到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銷售本市規定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五條 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和辦公樓內。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實行定點銷售,專庫專用,專人看護,與火源、電源隔絕,配備必要的防火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經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經營、使用。

  第十六條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從外埠購貨時,憑訂貨合同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運輸活動。

  零售經營者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備案手續。運輸煙花爆竹車輛上路行駛應當派專人押運,并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經由道路跨縣(市)運輸煙花爆竹的,由運往地縣(市)級公安機關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并于10日內,將剩余煙花爆竹送往原供貨單位集中保管,并簽訂存放協議。

  第十九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ǘ┪措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ㄈ┻\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ㄋ模熁ū竦难b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ㄆ撸┻\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于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政令〔20**〕45號)同時廢止。

篇3: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06)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號)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20**年11月28日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制成的燃放時能產生色彩、圖案、閃光等現象并伴有爆音、煙、霧、氣體等聲像效果的娛樂產品。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銷社、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ㄒ唬┌踩a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2、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經營許可證發放工作;

  3、組織查處不具備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條件和未經許可生產、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4、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ǘ┕膊块T職責:

  1、負責發放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和確定煙花爆竹運輸路線;

  2、查處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3、查處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ㄈ┵|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生產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

 ?。ㄋ模┕ど绦姓芾聿块T負責煙花爆竹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無照生產、經銷煙花爆竹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

 ?。ㄎ澹┦谐鞘泄芾砭重撠煙熁ū衽R時零售攤點占道的審批。

 ?。┦泄╀N社配合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經營進行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市場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手續。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從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進貨,不準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禁止向零售點批發A級煙花爆竹。禁止將煙花爆竹批發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向零售單位統一配送的職責,并及時收回、免費保管臨時零售單位、個人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媳臼袩熁ū窳闶埸c的布設條件;

 ?。ǘ┯薪∪匿N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ㄈ┮粤闶鄣攸c為中心,半徑100米內,無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生產、儲存設施;半徑 50米內,無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機關、住宅等人員密集場所;

 ?。ㄋ模┯蟹习踩珬l件的庫房,每個攤點擺放煙花爆竹產品總量不得超過 20箱,庫房儲存量不得超過 10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 30公斤;

 ?。ㄎ澹┯锌煽康耐ㄓ嵲O施;

 ?。┡鋫浞弦幎ǖ南?/a>設備和器材;

 ?。ㄆ撸┝闶鄯习踩挤乓蟮臒熁ū?;

 ?。ò耍┝闶蹐鏊鶓斉鋫湟幻陨辖浥嘤?/a>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審批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確保安全的原則。常設零售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供銷社選擇、布設。春節期間臨時零售攤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銷社選擇、布設。

  第十一條 新撫區、望花區、東洲區和順城區的城區部分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該地區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 6時至 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除夕至正月初一允許全天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每日 20點至次日 6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高考期間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囌?、醫院、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影劇院、商店、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ǘ┯蛶?、加油站、液化氣站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糧、油、麻等重要物資周圍100米區域內;

 ?。ㄈ└邏壕€、輸變電設施、山林、苗圃和綠化草坪內;

 ?。ㄋ模v史文物保護單位、地區和保護類建筑物;

 ?。ㄎ澹﹪颐髁罱谷挤诺钠渌麉^域。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蛉巳?、車輛、建筑物、柴草垛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ǘ┎坏迷诮ㄖ飪?、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ㄈ┎坏梅恋K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ㄋ模┎坏么娣懦^一箱或者重量超過 30公斤的煙花爆竹;

 ?。ㄎ澹┦闹軞q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坏貌捎闷渌:?/a>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按國家技術標準分A、B、C、D四個等級;燃放A級煙花爆竹需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條件下燃放。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地老鼠、土火箭、手持式閃光雷和直徑大于30mm、長度大于200mm的雙響炮等煙花爆竹制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舉行大型公益性活動或重大節日全市性慶典活動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燃放單位和組織者須在燃放前15日內將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數量、燃放時間、地點和安全措施報市公安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未經許可生產煙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未經許可經營、購銷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未取得《爆炸物品運輸證》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3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在限制燃放地區的禁放時間和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轄區內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非專業人員燃放A級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地老鼠、土火箭、手持式閃光雷和直徑超過30mm、長度超過200mm雙響炮等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生產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經銷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可處以 1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腥嗣裾P于部分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995年4月2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1997年12月2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35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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