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1.1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2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倉庫、垃圾堆放站和生活區
1.4施工現場的道路應暢通無阻,夜間應設照明,并加強值班巡邏。
1.5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6土建開工前應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也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備足消防栓、砂、鐵鍬等。
1.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10M,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1.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1.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完整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1.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進行焊割作業;
?。?)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工作業;
?。?)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學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得進行焊割;
?。?)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層、冷動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前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切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前,不準焊割;
?。?)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得焊割;
?。?0)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措施之前,不得焊割;
1、冬季施工不得采用煤炭取暖,也不得采用電爐。
2、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管理
2.1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業主應共同作好現場保護,并會同消防單位進行現場勘察工作。
2.2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提出和落實防范的措施。
3、施工現場倉庫的防火
3.1易燃倉庫的設置
?。?)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到的地方,并應設在下風方向。
?。?)易燃露天倉庫四周應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儲量大的易燃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
?。?)有明火的生前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至易燃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30M的防火距離。有飛火的煙囪布置在倉庫的下風地帶。
?。?)易燃倉庫堆料場與其他建筑物、架高電線的間距,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易燃倉庫堆料場應分堆垛和分組設置,每個堆垛面積為: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鋸末不得大于200M2。堆剁與堆剁之間應留3M寬的消防通道。
?。?)對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將庫房內、外按每500M2的區域分段設立防火墻,把建筑平面劃分為若干個防火單元,以便失火后阻止火勢的擴散。
3.2貯存
?。?)對貯存的易燃貨物經常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稻草、鋸末、煤等燃料堆放垛,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并應經常注意堆垛內的濕溫度變化。
?。?)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準生火燒飯,不準吸煙。
篇2:盟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標準
盟東城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標準
序號項目“z城”管理標準
1)綜合管理
1.建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設消防安全負責人,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2.每年組織2次有員工、業主或使用人參加的消防演練。
3.設置消防安全宣傳專欄,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對員工進行2次消防安全培訓。
4.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檢查2次,按照規定每年檢測1次建筑消防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立即糾正、排除;無法立即糾正、排除的,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6.消防控制室設專人24小時值班,每班2人,及時處理各類報警、故障信息。
7.發生火情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遇險人員,協助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
2)消防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每日巡查1次設備運行情況,保證24小時連續正常運行;每月檢查測試1次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的報警、聯動控制、顯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次。2).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每月抽查測試1次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警報裝置的報警、警報功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每3年由專業清洗單位清洗1次。3).備用電源每月檢測切換1次主、備電源;每季度備用電源、蓄電池充放電試驗和表面除塵1次。
2.消防廣播系統每月檢查測試1次消防專用電話、重要場所的對講電話、對講電話主機、播音設備、擴音器、揚聲器的聯動、強制切換功能,并測試音量;每年機柜內部除塵1次;每年機柜內的設備內部除塵1次。
3.防排煙系統每月檢查測試1次防排煙風機、排煙閥的聯動功能,核對風速;每年養護防2次排煙風機、電源控制柜、風口、排煙閥等。
4.防火分隔設施每月抽查測試1次防火門的啟閉功能、防火卷簾的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電動防火閥的聯動關閉功能;每年在防火卷簾門的電機轉動、齒輪鏈條傳動部位補充1次潤滑油,電控箱內部除塵1次;每年維修養護2次防火門附件,在門的轉動部位補充1次潤滑油。
5.水滅火系統消防泵、噴淋泵每月盤車1次,每季度檢查1次潤滑情況;每年養護1次室內、外消火栓。
6.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每月測試切斷正常供電1次,測量1次照度和供電時間。
7.消防電梯每月檢查測試1次按鈕迫降和聯動控制功能,轎箱內消防電話。
8.滅火器每日巡查1次滅火器數量、位置情況,每月檢查核對1次滅火器選型、壓力和有效期,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篇3: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
?。?993年1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6號)文件批轉1997年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部門組織實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凡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安裝消防設施。
第六條 人防部門和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應當建立各級防火責任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人防部門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骱蛨绦杏嘘P消防法規和規章;
?。ǘ┙M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ㄈ┲贫ū拘姓^域內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主要職責:
?。ㄒ唬β毠みM行消防安全業務知識和法制教育;
?。ǘ┒ㄆ谂嘤?/a>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ㄈ┙⒔∪腊踩贫?/a>;
?。ㄋ模┲贫ㄏ李A案;
?。ㄎ澹┙洺_M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M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
?。ㄆ撸┙⒑捅9芟腊踩珯n案。
第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
第十條 人防工程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位置,方便取用。各種消防器材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確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內設置的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指示燈和標牌,必須保證完好。
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燈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時,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潮濕處必須采用防潮型燈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得設置高溫照明燈。
第十三條 將使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場、旅館、醫院、舞廳、展廳的,或者將人防工程用作庫房、變配電房、通信設施用房、柴油發電機房的,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設備。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內的照明燈具、動力線和電氣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安裝、操作和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擔任。
第十五條 在人防工程內不得擅自拉接電源線和超負荷用電。確需增負荷或者加接電線,必須經所在地電業管理部門和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裝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業。
確需使用明火作業時,應當經所在地人防部門批準,嚴格執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必須清理現場,不得留有隱患。
第十八條 除指定的地點外,人防工程內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消防設施和電氣開關處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內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間不得鎖門。疏散用大廳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蓋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貨物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設置高壓鍋爐房、氨冷凍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內不得開辦幼兒園、托兒所;不得作為殘疾人員工作場所。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發生火災,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報警,組織撲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后應將起火原因、受災情況、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