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機械工作業安全操作要點(規程)
?。?)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起落和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在進行各項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遇有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有效。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通過。
?。?)嚴禁用非載人起重機載運人員。
?。?)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不得超載作業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體。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作業和起吊地面重物。
?。?)不得在重物上堆放和懸掛零散物件。吊運零散物件應使用吊籠或用鋼絲繩捆扎牢固,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
?。?0)升降速度要均勻,回轉動作要平衡,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非理力下降式起重機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1)不得靠近架空輸送電線路作業,必須保持不超過安全距離的規定。
?。?2)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更換:危險斷面和鉤頸有永久變形;表面有裂紋;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的10%;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注:電壓6KV以下,安全距離為0.5m,電壓10-35KV時,安全距離為0.6m,電壓44KV時,安全距離0.9m,電壓60-110KV時,安全距離為1.5m。
篇2:電力建設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電力建設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我公司是電力建設的施工企業,施工機械、工器具的安全對對于生產任務的完成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施工機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產任務必不可少的重要條件之一,為了滿足電力建設施工發展的需要。為了把好機械、工器具的購買維修使用關,確保施工中的安全。
2機械、工器具的種類:
2.1.1施工車輛(不包括汽車、吊車)牽引、張力等車輛。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轉換、傳遞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電動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電能為能源的施工機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業施工的支持與防護工具。
2.1.5專用安全工具或設備,重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2.1.6絕緣工具。
3機械、工器具的購買和依據
3.1機械、工器具的購買必須是經過領導同意,按計劃進行。
3.2生產廠家必須是國有企業或知名度較高的、信譽較好的廠家。
3.3廠家必須提供國家對產品鑒定的報告書、生產許可證、還有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的各種技術標準。
3.4所購大型機械生產廠家應有一支及時的售后服務隊伍。
4機械、工器具驗收和試驗:
4.1書檢查銘牌與外形尺寸應相符。
4.2外觀檢查:逐個逐件目視過關檢查。
4.3壽命與可靠性檢查:檢查易損部位、保安裝置等。
5性能試驗檢查、抽樣比例與重點檢查項目檢查項目:
5.1施工車輛:牽引設備都應進行額定負荷、啟動、剎車試驗,必要時進行循環試驗。
5.2起重工具:抽樣4-8%,分別做100%、125%額定符合條件下的工作試驗檢查及外型尺寸有無變形或其他異?,F象。
5.3汽、柴油、電動工具:抽樣3-6%進行額定荷載試驗,多次啟動停止,檢查是否超溫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應進行額定荷重試驗,檢查薄弱環節與使用壽命。
6所有的試驗都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有安監人員參加,并做好記錄。
7大型機械、設備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經必要的培訓工作,使用后應加強機具的管理維修。使用時出現的問題,各隊也應及時向公司安全保衛處、技術質量處報告,以便及時研究處理。保證人身、設備安全及工程進度。
8機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養:
8.1各處的機械、工器具管理部門對機械、工器具的安全負全責,對所發放的工具必須保證100%的完好率,否則不能發放。發放前應使用發放記錄,退回后應及時修理與保養。
8.2各項目部、班組在領用工器具時,除填寫領用記錄外,還應認真對工器具的外觀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還應對所使用工器具進行外觀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8.3各項目部、對、班組內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觀檢查外,還應每月一次對所使用的工器具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保證所使用工器具處在一個合格的狀態。同時應建立維修記錄。
8.4凡因機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圍內出現各種不安全現象,都要追究發放、維修人員的責任。
8.5所用機械工機具的周期試驗,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各處的領導要給予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由安監人員監督執行。
篇3:建筑公司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機械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購置
機械、工器具的采購應選擇有質量保證體系、有生產許可證的供貨方產品,并符合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有關規定。
2、驗收
2.1、機械設備驗收按物資管理辦法執行,噪聲和廢氣排放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2.2、工器具驗收除表面檢查外,受力工器具按DL5009.2-20**《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進行額定負荷的1.25倍通過性拉力試驗,經試驗合格并標識后才發給施工單位使用。
2.3、計量器具經過檢定合格,登記入帳后方可使用。
3、使用與維護
3.1 機械、工器具的使用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3.1.1、操作或使用人員應經過培訓并熟悉機械、工器具的使用方法;
3.1.2、使用前應對機械、工器具進行檢查和必要的保養工作;
3.1.3、使用時嚴格按照該機特性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3.1.4、保養、維修、調整等作業時應停機(切斷電源和其他動力源)后進行;
3.1.5 使用后應做好清潔保養、防雨防潮以及回歸保管等工作。
3.1.6、各種機械設備、工器具的使用按《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匯編》有關規定執行。
3.1.7、機械在使用時,如有指定的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施工方案、機械性能和使用要求,事先應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指揮信號,正確指揮。對違反機械性能、操作規程和可能引起危險造成事故的,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3.1.8、機械操作人員,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能擅離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現異?,F象應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3.1.9、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備。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3.1.10、每臺機械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潔明了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該機的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3.1.11、機械使用的各種燃料、潤滑油料、能源、替換設備配件、消耗材料必須符合技術標準要求,電壓等級必須符合銘牌規定,防止機械事故發生。
3.1.12、實行租賃管理的企業,應在租賃管理規定中規定租賃各方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3.1.13、加強對工器具的安全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工器具及時分離識別,按重大危險源管理方案有關規定處理。
3.1.14、工器具在使用前應檢查有無裂紋、變形,轉動部分是否靈活,安全裝置是否合乎規定。工器具在使用中,必須嚴格按工具標定的安全許可負荷使用,不能以小代大,必須符合施工生產工藝要求。對鋼絲繩的管理,應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3.1.15、機械、工器具倉庫應做好保管、周轉和維修保養工作。對機械、工器具應有進出庫制度、記錄、臺帳齊全。庫內應按新機械、完好機械和待修機械分別排放整齊;機械庫應保持干燥和通風,要清潔衛生,有防火設施,并有足夠照明。
3.1.16、施工現場在用機械停機位置應高于地面,保證機械不致土埋水淹;凡不能集中使用和保管的機械,應做到上蓋下墊,防止風吹雨淋、土埋水淹使機械損壞和配件丟失。
3.1.17、施工現場各種機械的電源箱必須安全有效,接地線必須牢固可靠,各種電氣開關上的保險必須符合要求。
3.1.18、施工現場較長時間不用的機械,不能退還公司機具庫的,應停放在現場設置的停機場或停機庫中,均應明確保管負責人,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并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潮等安全措施。
3.1.19、各種輪胎機械以及機動車輛,長期封存停用的,必須充足氣壓,必要時采取架空墊起,防止輪胎損壞并拆掉電瓶。各種長期停用機械必須斷開電源,鎖好電源、電氣箱,放凈油箱內的油料,重要附屬裝置或配件應拆下另外存放保管。
4、檢查監督
4.1公司工程部、物資部每年進行一次機械、工器具大檢查,各施工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機械、工器具檢查。機械數量較多的可分期分批進行,但對每臺機械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查出的各種缺陷應即時整改。
4.2機械設備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4.2.1落實機械管理責任制情況;
4.2.2機械的各種行程限位裝置(或壓力、溫度、轉速等限止裝置);
4.2.3機械轉動部分的安全防護罩、殼等;
4.2.4防飛濺的擋板或罩、蓋等;
4.2.5緊固件的緊固情況,調整部件的調整情況;
4.2.6電源箱、電氣絕緣、保險、接地、繼電保護及其他電氣保護裝置情況,要求安裝漏電保護器;
4.2.7防腐保護情況;該機特性應有的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4.2.8工程部有權不定時對機械、工器具使用進行安全檢查、監督。
5、事故處理
機械發生事故,要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