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1 上班職工進入車間必須戴好工作帽,頭發長過肩的職工必須將過長的頭發盤入帽內;操作旋轉機床或設備時,嚴禁戴手套或敞開衣袖(襟)作業,不準穿拖鞋、涼鞋、不準赤腳、打赤膊或系圍巾等作業;
2 操作前應檢查設備和工作場地,排除故障和隱患,確保安全防護,信號連接裝置齊全、靈敏可靠,設備應定人定崗操作,對本工種以外設備,需經車間領導同意,有人指導,掌握要領或技術后方可作業;
3 凡運轉的設備不準跨越或橫跨運轉部分傳遞物品,不準觸及運轉部位,不準站在旋轉工作或可能爆飛裂飛的物件、碎屑部位正前方進行操作;
4 移動、調整、檢查、清掃設備、裝卸、測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護罩時,要先停電關機,不準無罩或敞開防護罩開機;
5 修理機械電氣設備,必須在電源開關外掛上"正在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必要時設人監護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術措施,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非工作人員禁止摘牌合閘;電源開關合閘前應細心檢查,確認無人檢修后方可合閘;
6 新安裝的設備,新作業場所及經過大修或改造的設備,需經安全驗收后方準進行生產作業;
7 嚴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隱患必須納入值班記錄;末班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清理工作場地;
8 在廠區內道路行走應及時避讓運貨車輛,確保人身及財產安全;
9 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時,要及時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上級部門;
10 全體員工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嚴格遵守車間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安全生產;
11 愛護公共財物,機床設備按照設備保養規定進行定期保養、加油;保證機械設備正常運轉、減少或避免機械故障發生;
12 做好生產安全衛生,保持廠區、車間、庫房的安全,通道暢通?,F場物資堆放要整齊有序,穩妥不超高,及時清除工作場地散落的鋁、鐵屑粉末、廢料等;
13 禁止任何人無故動用滅火器。 確有險情可以使用滅火器,由班長報備保衛科做好空瓶調換或充裝工作;
14 對不清楚滅火器使用原因或丟失的,由該車間使用范圍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15 車間班長、主任或部門領導必須做好車間員工的思想工作,杜絕麻痹思想,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6 所有從事熔化爐、空壓機、電工、起重機、焊、車、銑、磨、切割、鉗工、或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后才能獨立上崗操作;
17 各種設備和檢測儀器不得超負荷或帶病運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或老化設備,應及時更新或改良;
18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裝置,絕緣性能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19 對有噴涂粉塵的車間,應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場地,應配備防爆式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20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附加部件應符合我國安全要求;
21辦公區、車間、庫房及各通道作業現場安全出口,必須配有安全器材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篇2: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5)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9號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奇帆
20**年2月16日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從業人員參與、行業監管、政府監察”的機制。
第四條 建設、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租賃、檢測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試點,推廣應用成熟、可靠的先進生產技術,促進建設工程科學安全生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使用。
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鼓勵創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健康,促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程序。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前,應當到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報監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并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預(結)算、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及施工合同中,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將其列入招標投標競爭項目。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鼓勵實行第三方監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第三方監測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
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構)筑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管線權屬等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方案。
第三章 招標代理、勘察、
設計、租賃、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依法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設置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不得允許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蛘呷∠稑速Y格的企業參與建設工程招標。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對勘察外業工作的生產安全負責??辈靻挝粦斀⒖辈焱鈽I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切坡、基坑開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第十五條 出租施工起重機械、吊籃、鋼管及扣件等機械、設備及構配件的租賃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范和要求,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對檢驗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等施工設施設備,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驗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負責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體負責。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單獨建立使用臺賬,并在財務賬上專項列支,??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辨識和公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編制、論證、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審定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交底、施工、驗收和監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書面告知義務:
?。ㄒ唬┕ぷ鲌鏊凸ぷ鲘徫坏奈kU因素;
?。ǘ┪kU崗位的操作規程;
?。ㄈ┻`章操作的危害;
?。ㄋ模┌踩鹿屎吐殬I危害的防范措施;
?。ㄎ澹┌l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渌麘敻嬷氖马?。
第二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以下權利:
?。ㄒ唬┲獣宰鳂I的危險和危害;
?。ǘκ┕ぷ鳂I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批評、舉報和投訴;
?。ㄈ┤〉寐殬I衛生與健康保障的權利;
?。ㄋ模┚芙^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ㄎ澹┰谑┕ぶ邪l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邮馨踩a教育和培訓;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麢嗬?。
第二十四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婪ㄈ〉孟鄳膷徫蛔C書;
?。ǘ┳袷匕踩a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_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ㄋ模┓陌踩a管理;
?。ㄎ澹┙邮馨踩a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煞ㄒ幰幎ǖ钠渌x務。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應當有安全監理專篇。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包括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核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責任制,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安全監理崗位責任。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配備應當符合規定并與合同約定一致。
第二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理負總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按照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分工對分管范圍或專業范圍的安全生產監理負責。
監理人員不得簽署虛假技術文件。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審查責任:
?。ㄒ唬彶槭┕挝皇欠窬邆浒踩a許可證和相應資質,是否足額配備合同約定的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ǘ彶槭┕挝皇欠窠踩a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ㄈ彶槭┕挝皇欠裰贫ò踩a費用使用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ㄋ模彶槭┕挝皇欠癜凑找幎▽C械設備和施工機具進行維護保養和驗收;
?。ㄎ澹彶槭┕挝皇欠癜凑找幎ㄩ_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煞ㄒ幒蛷娭菩詷藴室幎ǖ钠渌麑彶槭马?。
監理單位審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整改后,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整改結果,符合要求的簽發工程復工令。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ㄒ唬┏青l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ǘ┙煌ㄖ鞴懿块T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ㄈ┕矙C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ㄋ模﹪练抗苄姓鞴懿块T負責土地整治、地質災害專項治理、城鎮房屋修繕、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ㄎ澹┦姓鞴懿块T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排水、環衛和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鞴懿块T負責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ㄆ撸﹫@林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ò耍┵|量監督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ň牛┙洕托畔⒒块T或者園區管委會負責工業園區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通信、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鎮(鄉)人民政府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負責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交通、水利、拆除等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新申領、延期時,應當征求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及時回復書面意見。
各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管工作,由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移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包括招投標(承、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過程。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程,對已經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明確工程監督人員、監督時間、監督內容、監督頻次等內容。
安全監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工作計劃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而擅自開工的建設工程,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安全監督人員應對檢查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安全監督人員和被檢查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應當有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參與,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告知相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中存在安全監管責任爭議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裁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質監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實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粚ξ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全程管理的;
?。ǘ┙拥轿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告后,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的;
?。ㄈ┪床扇∮行Т胧┍Wo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的。
第四十條 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設備租賃單位、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袠舜頇C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ǘ┛辈靻挝贿`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
?。ㄈ┰O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ㄋ模┳赓U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ㄎ澹z測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挝回撠熑?、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的;
?。ǘB毎踩a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
?。ㄈ┦┕挝晃磫为毥踩a費用使用臺賬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ㄎ澹┪窗凑毡巨k法第二十二條履行告知義務的;
?。Π踩鹿孰[患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こ瘫O理規劃未包含安全監理專篇的;
?。ǘ┪瘁槍ξ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未實施的;
?。ㄈ┪绰男斜巨k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的;
?。ㄋ模┌l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工程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ξ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的,或者未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加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的;
?。ǘ┖炇鹛摷偌夹g文件的。
第四十五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施工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凑_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
?。ǘ┪丛O置臨邊洞口防護設施的;
?。ㄈ┑踹\物體無人指揮的;
?。ㄋ模┦褂闷茡p的用電防護設施、違章使用用電設備的;
?。ㄎ澹┢渌┕がF場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毡O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的;
?。ǘ┌l現違法違規行為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ㄈ斒芾淼耐对V、舉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ㄋ模┧魅』蛘呓邮芩素斘?,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監督人員不承擔行政責任:
?。ㄒ唬┮虿豢煽沽Πl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ǘ┙ㄔO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
?。ㄈ┮沿熈畈⒍酱俳ㄔO工程責任主體整改,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ㄋ模┮蚪ㄔO工程責任主體采取隱瞞、欺騙等行為,致使無法正確履行監管責任的;
?。ㄎ澹┮蚪ㄔO工程中止或者終止,停止安全監督后發生安全事故的;
?。┌踩O督人員已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履行職責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軍事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7)
大連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87號
《大連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3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德仁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連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實施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第三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區(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O督管理建筑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標準;
?。ǘ┮罁矣嘘P規定負責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
?。ㄈ┮勒辗?、法規的規定,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
?。ㄋ模ㄖこ淌┕がF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調查和監督管理;
?。ㄎ澹嵤┙ㄖこ贪踩a管理行政處罰;
?。┙ㄖこ淌┕がF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轄區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遵循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督相結合、監督工程安全保證體系運行與監督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蚤_工批準之日起15日內,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報并辦理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備案手續;
?。ǘ┌凑沼嘘P規定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監理所需費用;
?。ㄈ┥婕吧罨庸こ痰?,在基坑支護完工后、主體工程基礎施工前,會同支護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有關專家對坑壁支護體系進行聯合驗收,并報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ㄋ模┓?、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第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J真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ǘ┙⒔∪こ添椖堪踩O理檔案;
?。ㄈ┙⒔∪踩a責任制和教育、培訓、檢查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⒓油稑说?,應當具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ǘ╅_工前,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手續;
?。ㄈ┍WC工程建設單位撥付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戶儲存,??顚S?;
?。ㄋ模┥婕吧罨?、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
?。ㄎ澹┥罨娱_挖前,持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手續及排渣手續到行政執法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ㄔO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現場圍擋的設置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ㄆ撸┙⒔∪こ添椖堪踩芾頇n案,取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評價意見,竣工報驗時,一并報送備案;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第九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過程中,應當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可以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安全服務。
第十條 勘察、設計以及其他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責任,接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轄區內建筑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落實救援費用,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評價;建立應急救援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專家庫”,并建立聯絡通信網絡。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企業所在地和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管理機構備案;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機械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三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ㄈ┘m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ㄋ模z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除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或安全生產施工標準的,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對非經營行為,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行為,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內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十七條 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房地產開發、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中,并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記入企業信用信息中。
第十八條 大連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區(市)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第十九條 大連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細則和安全生產施工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