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生產經營安全培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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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野踩a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ǘ┌踩a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ㄈ┲卮笪kU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ㄋ模┞殬I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ㄎ澹﹪鴥韧庀冗M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湫褪鹿屎蛻本仍咐治?;

 ?。ㄆ撸┢渌枰嘤柕膬热?。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野踩a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ǘ┌踩a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ㄈ﹤鍪鹿式y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ㄋ模惫芾?、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ㄎ澹﹪鴥韧庀冗M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湫褪鹿屎蛻本仍咐治?;

 ?。ㄆ撸┢渌枰嘤柕膬热?。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


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締挝话踩a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ǘ┍締挝话踩a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ㄈ臉I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ㄋ模┯嘘P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ǘ?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ㄈ?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ㄋ模┳跃然ゾ?、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ㄎ澹┌踩O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拒囬g(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ㄆ撸╊A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ò耍┯嘘P事故案例;

 ?。ň牛┢渌枰嘤柕膬热?。

  第十八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徫话踩僮饕幊?;

 ?。ǘ徫恢g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ㄈ┯嘘P事故案例;

 ?。ㄋ模┢渌枰嘤柕膬热?。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踩嘤栔贫?、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ǘ┟旱V、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ㄈ┨胤N作業人員操作m.airporthotelslisboa.com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ㄋ模┙踩嘤枡n案的情況;

 ?。ㄎ澹┢渌枰獧z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己瞬坏檬召M。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磳?/P>
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ǘ┪唇⒔∪珡臉I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ㄈ臉I人員進行安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旱V、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ǘ┓敲旱V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ㄈ┓敲旱V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ㄋ模┥a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幵彀踩嘤栍涗?、檔案的;

 ?。ǘ_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安監局授權的安全培訓機構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項目名稱 初訓時間 再訓時間 證書名稱

  上崗安全資格培訓 32課時 12課時 《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項目名稱 初訓時間 再訓時間 證書名稱

  上崗安全資格培訓 32課時 12課時 《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

  項目名稱 初訓時間 再訓時間 證書名稱

  電工作業 100課時 24課時 操作證、IC卡

  焊接與切割作業 100課時 24課時 操作證、IC卡

  登高架設作業 100課時 24課時 操作證、IC卡

  塔機司機作業 100課時 24課時 操作證、IC卡

  塔機信號工作業 100課時 24課時 操作證、IC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安全資格證書 紅色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資格證書 綠色

  特種作業操作證 綠色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篇2: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15)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0**)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9號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奇帆

  20**年2月16日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從業人員參與、行業監管、政府監察”的機制。

  第四條 建設、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租賃、檢測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試點,推廣應用成熟、可靠的先進生產技術,促進建設工程科學安全生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使用。

  第六條 建設工程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鼓勵創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健康,促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程序。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前,應當到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報監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并簽訂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預(結)算、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及施工合同中,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將其列入招標投標競爭項目。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鼓勵實行第三方監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第三方監測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施工現場、毗鄰區域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準確、完整的現狀資料,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

  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構)筑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勘察、設計、管線權屬等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方案。

  第三章 招標代理、勘察、

  設計、租賃、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依法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設置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不得允許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蛘呷∠稑速Y格的企業參與建設工程招標。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對勘察外業工作的生產安全負責??辈靻挝粦斀⒖辈焱鈽I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切坡、基坑開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第十五條 出租施工起重機械、吊籃、鋼管及扣件等機械、設備及構配件的租賃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范和要求,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對檢驗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等施工設施設備,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驗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負責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體負責。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單獨建立使用臺賬,并在財務賬上專項列支,??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辨識和公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編制、論證、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審定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交底、施工、驗收和監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書面告知義務:

 ?。ㄒ唬┕ぷ鲌鏊凸ぷ鲘徫坏奈kU因素;

 ?。ǘ┪kU崗位的操作規程;

 ?。ㄈ┻`章操作的危害;

 ?。ㄋ模┌踩鹿屎吐殬I危害的防范措施;

 ?。ㄎ澹┌l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渌麘敻嬷氖马?。

  第二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以下權利:

 ?。ㄒ唬┲獣宰鳂I的危險和危害;

 ?。ǘκ┕ぷ鳂I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批評、舉報和投訴;

 ?。ㄈ┤〉寐殬I衛生與健康保障的權利;

 ?。ㄋ模┚芙^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ㄎ澹┰谑┕ぶ邪l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邮馨踩a教育和培訓;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麢嗬?。

  第二十四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婪ㄈ〉孟鄳膷徫蛔C書;

 ?。ǘ┳袷匕踩a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_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ㄋ模┓陌踩a管理;

 ?。ㄎ澹┙邮馨踩a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煞ㄒ幰幎ǖ钠渌x務。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應當有安全監理專篇。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包括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核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責任制,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安全監理崗位責任。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配備應當符合規定并與合同約定一致。

  第二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理負總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按照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分工對分管范圍或專業范圍的安全生產監理負責。

  監理人員不得簽署虛假技術文件。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審查責任:

 ?。ㄒ唬彶槭┕挝皇欠窬邆浒踩a許可證和相應資質,是否足額配備合同約定的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ǘ彶槭┕挝皇欠窠踩a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ㄈ彶槭┕挝皇欠裰贫ò踩a費用使用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ㄋ模彶槭┕挝皇欠癜凑找幎▽C械設備和施工機具進行維護保養和驗收;

 ?。ㄎ澹彶槭┕挝皇欠癜凑找幎ㄩ_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煞ㄒ幒蛷娭菩詷藴室幎ǖ钠渌麑彶槭马?。

  監理單位審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整改后,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整改結果,符合要求的簽發工程復工令。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監管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ㄒ唬┏青l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ǘ┙煌ㄖ鞴懿块T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ㄈ┕矙C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ㄋ模﹪练抗苄姓鞴懿块T負責土地整治、地質災害專項治理、城鎮房屋修繕、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ㄎ澹┦姓鞴懿块T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排水、環衛和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鞴懿块T負責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ㄆ撸﹫@林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ò耍┵|量監督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ň牛┙洕托畔⒒块T或者園區管委會負責工業園區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通信、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鎮(鄉)人民政府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負責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交通、水利、拆除等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新申領、延期時,應當征求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及時回復書面意見。

  各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管工作,由專業工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移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包括招投標(承、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過程。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程,對已經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明確工程監督人員、監督時間、監督內容、監督頻次等內容。

  安全監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工作計劃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而擅自開工的建設工程,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安全監督人員應對檢查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安全監督人員和被檢查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應當有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參與,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告知相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中存在安全監管責任爭議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裁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質監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實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粚ξ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全程管理的;

 ?。ǘ┙拥轿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告后,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的;

 ?。ㄈ┪床扇∮行Т胧┍Wo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的。

  第四十條 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設備租賃單位、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袠舜頇C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ǘ┛辈靻挝贿`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

 ?。ㄈ┰O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ㄋ模┳赓U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ㄎ澹z測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挝回撠熑?、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的;

 ?。ǘB毎踩a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

 ?。ㄈ┦┕挝晃磫为毥踩a費用使用臺賬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ㄎ澹┪窗凑毡巨k法第二十二條履行告知義務的;

 ?。Π踩鹿孰[患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こ瘫O理規劃未包含安全監理專篇的;

 ?。ǘ┪瘁槍ξ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未實施的;

 ?。ㄈ┪绰男斜巨k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的;

 ?。ㄋ模┌l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工程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ξ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的,或者未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加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的;

 ?。ǘ┖炇鹛摷偌夹g文件的。

  第四十五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施工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凑_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

 ?。ǘ┪丛O置臨邊洞口防護設施的;

 ?。ㄈ┑踹\物體無人指揮的;

 ?。ㄋ模┦褂闷茡p的用電防護設施、違章使用用電設備的;

 ?。ㄎ澹┢渌┕がF場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毡O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的;

 ?。ǘ┌l現違法違規行為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ㄈ斒芾淼耐对V、舉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ㄋ模┧魅』蛘呓邮芩素斘?,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安全監督人員不承擔行政責任:

 ?。ㄒ唬┮虿豢煽沽Πl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ǘ┙ㄔO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

 ?。ㄈ┮沿熈畈⒍酱俳ㄔO工程責任主體整改,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ㄋ模┮蚪ㄔO工程責任主體采取隱瞞、欺騙等行為,致使無法正確履行監管責任的;

 ?。ㄎ澹┮蚪ㄔO工程中止或者終止,停止安全監督后發生安全事故的;

 ?。┌踩O督人員已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履行職責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軍事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0**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編輯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ǘ┙M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M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ㄋ模┍WC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ㄎ澹┒酱?、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M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ㄆ撸┘皶r、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ǘ┙M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ㄈ┒酱俾鋵嵄締挝恢卮笪kU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ㄋ模┙M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ㄎ澹z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浦购图m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ㄆ撸┒酱俾鋵嵄締挝话踩a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M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ǘz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ㄈz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ㄋ模τ懈鶕J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編輯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ò踩a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ǘ┌l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ㄈσ呀浺婪ㄈ〉门鷾实膯挝徊宦男斜O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诒O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ㄔO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ǘ┪kU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ㄈ┪窗凑找幎▽臉I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ㄋ模┪慈鐚嵱涗洶踩a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ㄎ澹┪磳⑹鹿孰[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窗凑找幎ㄖ贫ㄉa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ㄆ撸┨胤N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ΦV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ǘ┑V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ㄈ┑V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ㄋ模┑V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丛谟休^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ǘ┌踩O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ㄈ┪磳Π踩O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ㄋ模┪礊閺臉I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ㄎ澹┪kU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褂脩斕蕴奈<吧a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a、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ǘχ卮笪kU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ㄈ┻M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ㄋ模┪唇⑹鹿孰[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a、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ǘ┥a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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