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配額及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EE系統的配額及許可證管理,充分發揮配額及許可證在進出口貿易業務中的作用,根據配額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進出口配額包括出口配額中的計劃配額、主動配額、被動配額,也包括進口配額中一般配額、機電配額、特定登記產品。
第二章 配額管理
第三條EE公司配額管理實行計劃分配、有償使用的原則,各所屬企業進出口配額計劃由計劃部審查后統一向有關政府部門申報,經批準后,由總公司計劃部統一下達并負責監督、檢查配額的使用情況。
第四條各所屬企業申領配額一律采取書面形式,填寫《進出口商品配額計劃申請表》(以下簡稱《配額申請表》,并按要求及時報送總公司計劃部,總公司計劃部將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根據各下屬公司填報申請表的情況,統一平衡編制上報。
第五條為保證配額分配和使用的公開性,總公司計劃部應在收到國家下達配額后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額品種和數量。
第六條為充分發揮各下屬公司的業務優勢,創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額的浪費,為進一步爭取配額打好基礎,配額的分配將綜合考慮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勵自營、簽約優先、到證優先的原則;
(二)各所屬企業《配額商品業務跟蹤單》上報情況及所反映的相應業績;
(三)各所屬企業《配額申請表》申報情況;
第七條所下達的配額采取有償使用的原則;視具體情況實行對效益好的商品配額多收費,對效益不好甚至略有虧損的商品配額少收費或不收費的辦法,以保證配額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條對已下達配額商品的進出口業務實行業務跟蹤管理。所有使用配額的下屬 公司(部門)需填寫《配額商品業務跟蹤單》,總公司計劃部將綜合不同商品配額的市場情 況批復、簽章,并在財務本部收到配額使用費后從許可證事務管理局領取相關配額的許可 證。
第九條對于已領取配額而未能完成計劃或預計不能完成計劃者,應及時寫明情況,
所在單位加蓋公章后報計劃部,否則取消以后配額分配資格。
第十條總公司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額,總公司計劃部將根據上一貿易年度的配額
使用實績對配額使用效益好的單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額商品的規?;洜I。
第三章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十一條總公司計劃部負責申領配額商品許可證及以總公司名義簽約的非配額商品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二條對于配額商品的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的單位須取得總公司分配的配額指標,否則不予辦理。
第十三條對于非配額商品的進出口許可證,各經貿公司應在簽約之前咨詢有關所經營產品的許可證申領的具體條件及有關政策規定,必要時總公司計劃部可協助進行有關咨詢工作。在確認符合申領條件并備齊相關資料后,方可向計劃部提出申領。
第十四條申領單位申領許可證時,須在裝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時間。填寫許可證申領表,由所在公司總經理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真實、有效的合同及相關資料報送總公司計劃部??偣居媱澆吭谌〉酶鞣N文件后,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內辦妥許可證,并通知申領單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綜合計劃部負責解釋。
篇2:P集團進出口業務財務管理規定
P集團進出口業務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國EE發展總公司高速發展的要求,加強進出口業務管理,明確責權,確保貿易項目質量,建立規范化、科學化的管理模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EE總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重點是從財務管理與資源控制的角度出發,涉及法規的問題,請參照(中國EE發展總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EE系統所有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商品流通企業。
第二章 出口業務
第四條出口項目報審時,業務人員需向財務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合同審批表)(見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國內購銷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協議樣本:
3、《自營出口商品換匯成本預算單》(見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屬于國家計劃配額內商品,還需提供出口商品許可證正本,招標項目需提供出口中標書。
第五條財務主管人員根據上述資料有權審核以下內容:
1、復核《自營出口商品換匯成本預算單》,對項目預期的總體盈利情況進行審核;
2、項目在運行過程中是否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如海關、稅務、外管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公司有關財務制度的可能;
3、對于代理出口業務是否存在承擔銷售盈虧,墊付商品資金及擔負基本費用的情況;
4、對收付款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安全,經營資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審核過程中,財務主管人員對項目的某些具體情況持有異議時,項目執行人須詳細說明情況,對有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或公司財務制度,以致于項目不具備操作的條件時,財務主管人員可在《合同審批表)中簽署否定意見。
第六條對于自營出口項目,業務人員應在支付國內商品采購貨款前5一10天與財務人員聯系,以便財務人員及時安排資金。辦理付款手續時,業務人員應填制(進出口貿《進出口貿易項目付款申請表》(見附表三),并報請本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簽審, 并附加蓋"法規審核專用章"的有關合同或協議書副本,財務人員依此辦理忖款手續。付款后業務人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發票交財務部門。對于增值稅發票,財務人員應逐項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發票,業務人員有責任重新向客戶索取。
第七條在做農副產品收購業務時,不準直接向農民收購。所購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取得運輸部門憑證后,方可支付不超過貨款20%的預付款,貨物運至出口裝運港經商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發現不符合出口商品規格和質量等問題,應拒絕收購和付款,并及時向對方提出有效異議,如已憑托收方式付款的,應及時予以追回。
第八條關于127特戶的使用方法的規定:在商品采購業務中,原則上不采用匯票自帶(即127特戶)方式,如確因業務需要,經總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可由業務人員和財員共同攜帶外出,相互監督使用。業務人員負責貨物采購及訂立合同,財務人員負責掌握匯標及討款,貨物余額超過10萬(含)元人民幣的,合同簽訂步須上報購批準,派出的財務人員須見到公司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付款的書面傳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區無法使用傳真的,由公司領導口頭通知派出的財務人員,回京后補辦書面手續。
第九條在買方開出信用證后,業務人員應立即通知財務人員到通知銀行查收,財務人員視資金狀況采取相應融資措施,需要信用證打包貸款的項目,財務人員應及時與銀行聯系,爭取貸款早日到位。
第十條在出口貨物裝船發運后,業務人員應在1一2個工作日內按照信用證或有關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結匯單據,并填制匯票(見附表團),業務人員應配合財務人員做好審單工作,盡早向銀行交單收匯、結匯。
第十一條對核銷單的管理
報關之前,業務人員需從財務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同時在(核銷單領用登記薄)上簽字。注明申領份數。合同號、商品名稱、申報金額。報關后業務人員應立即將核銷單退還財務部門。對不及時退還累計達5份以上核銷單的業務人員,在下一次領取核銷單時,財務人員有權拒發,同時,財務部門有權視情節輕重提請人事部門扣發相應工資。
第十二條財務人員到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手續時,應備好下述資料正本。
1、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
2、報關單:
3、銀行結匯水單(蓋有"供核銷專用"字樣的已在外管局備案的結匯水單);
4、外貿發票。
上述單據之間要求單位數量一致,金額相符。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及時備好全套資料如下。
1、出口退稅申請表:
2、增值稅發票并附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3、在外管局已核銷的核銷單;
4、報關單;
5、外貿發票;
6、收入成本作銷帳復印件。
上報稅務局后,財務人員
還應積極配合稅務局做好函證調查工作,盡早收回退稅款。
第十四條代理出口業務中,在完成銀行結匯,外管局核銷工作之后,財務人員應持上述資料到稅務局辦理出口退稅轉移單,并交委托方在當地退稅。對于委托方堅持在我公司辦理退稅的,我公司本著不墊付稅款的原則執行。
第三章 進口業務
第十五條進口項目報審時,業務執行人需向財務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合同審批表》;
2、進口合同及國內購銷合同或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樣本;
3、《自營進口商品盈虧預算單》(見附表五);
4、如進口商品屬于國家控制性商品,還需提供進口商品許可證正本或機電設備進口證明或進口商品登記證明。
第十六條財務主管人員根據上述資料有權審核以下內容:
1、復核《自營進口商品盈虧預算單》,對項目預期的總體盈利情況進行審核;
2、項目在運行過程中是否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如海關、稅務、外管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公司有關財務制度的可能;
3、對于代理進口業務是否存在承擔銷售盈虧,墊付商品資金及擔負基本費用的情況;
4、對收付款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安全,項目資金是否有保障。
5、如對內為遠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長期業務關系的客戶經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條對于需開立信用證的進口業務,業務人員須提前三天向財務部門提交公司內部的(信用證開立申請書調見附表六),并報請業務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負責人簽審后,再向財務人員提供下列資料:
1、蓋有《法規審核專用章》的進口合同,國內購銷合同或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正本一套。
2、銀行開證申請書;
3、如屬國家控制性商品、還需提供進口商品許可證或機電設備進口證明或進口商品 登記證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條財務人員在備齊上述開證所需資料審核無誤后,盡快提交銀行,并按與銀行事先約定的保證金比例將款轉入銀行保證金帳戶。信用證開出后,財務人員應及時取回信用證副本并交業務人員共同核對。
第十九條開出的信用證需修改時,業務人員應及時向財務部門提出書面改證申請 并附詳細內容,重要內容的修改還需業務部門負責人的簽字。財務人員審核無誤后加蓋財務章送交銀行通知改證,并及時查收改證回單。
第二十條財務人員應根據信用證條款或進口合同中規定的議付單據仔細核查單證 是否相符,以及各個單據之間是否相符,如若發現單單之間、單證之間有不一致之處,應及時通知付款銀行,停止對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條在對外議付時,業務人員應提前5一10天與財務人員聯系,以便財務人 員合理安排資金;經審核無誤可以對外付款的合同,業務人員填制《進出口貿易項目付款 申請表》,并報請業務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公司負責人(L/C方式除外)簽審后 交財務人員辦理付款手續,并配合財務人員備齊向銀行購匯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財務人員在見到《進出口貿易項目付款申請表》后,填制忖款單據,向銀 行提交下述資料:
1、購匯申請書;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報關單;
4、進口合同,國內購銷合同或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正本;
5、如屬國家控制性商品,還需提供進口商品許可證或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或進口商品登記證明等文件。
議付后,財務人員應及時取回購匯單據及核銷單并通知業務人員購匯成本。
第二十三條代理進口業務對外議付時,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應付的貨款,在L/C付款方式下,業務人員負有責任將公司所墊貨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內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財務人員有權延遲或拒絕忖款。
第二十四條未經財務人員審核過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蓋"法規審核專用章"的合同,或無法提供銀行購匯所需單據的項目,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第二十五條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時,財務人員根據《購銷合同)中的規定及時與業務人員聯系催收貨款,貨款收回后方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