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工廠新進人員任用辦法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人員的增補 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廠處為單位,提出"人員增補申請書"依可能離職率及工作需要,臨時工由各部擬訂需要人數及工作日數呈經理核準,女性現場操作人員由各部門定期(視可能變化訂定期限)擬訂需要人數呈經理核準;其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人員增補資料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 人員甄選主辦部門 經核準增補人員的甄選,大專以上由總管理處經營發展中心主辦,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業部)自辦,并以公開登報招考為原則。主辦部門核對報名應考人員之資格應詳加審查,對不合報考資格或認有不擬采用的情況者,應即將報名的書表寄還,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獲初審通過之原因。
第四條 甄選委員會的組成 新進人員甄選時應由主辦部門籌組甄選委員會辦理有關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期、地點。
(二)命題標準及答案。
(三)命題、主考、監考及閱卷、人員及工作分配。
(四)考試成績評分標準及審定。
(五)其他考試有關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 成績的評分 新進人員甄選成績的評分標準分學科、術科、口試三項,其成績分比例視甄選對象及實際需要由各甄選委員會訂定,但口試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40%。
第六條 錄用情形填報 各甄選主辦部門于考試成績評定后,應將各應考人員成績及錄用情形填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第七條 錄取通知 對于擬錄取的人員,主辦部門應通知申請部門填寫"新進人員試用申請及核定表",大專畢業以上人員總經理核準,并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高中畢業程度以下(除現場女性操作人員及臨時人員由經理核準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后,即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備取人員除以書面通知列為備取外,并說明遇有機會得依序通知前來遞補。對于未取人員除應將原書表檢還外,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錄取原因。自登報招考至通知前來報到的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 報到應繳文件 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繳人事資料卡、安全資料、保證書、體格檢驗表、戶口譽本及照片,并應繳驗學歷證書、退伍證、以及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第九條 試用 新進人員均應先行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各廠處參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訓練方式,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第十條 訓練計劃 有關新進人員的訓練計劃規定另訂。
第十一條 試用期滿的考核 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后由各該負責指導人員或主管于"新進人員用申請及核定表"詳加考核(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并依第七條規定權限呈核,如確認其適才適所則予以正式任用,如認尚需延長試用得酌予延長,如確屬不能勝任或經安全調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辭退。
第十二條 處分規定 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如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即辭退。
第十三條 試用期間考勤規定 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其考勤規定如下:
(一)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
(二)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間予以補足。
(三)曾有曠職的記錄或遲到三次者應即予辭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數給假,其已試用期間予以保留,假滿復職后予以接計。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四條 停止試用或辭退 經停止試用或辭退者,僅付試用期間的薪資不另支任何費用,亦不發給任何證明。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的待遇,試用期間薪資依人事管理規則薪級表標準核支,試用期間年資、考勤、獎懲均予并計。
第十六條 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篇2:員工聘用制度:新進人員任用細則
十二、新進人員任用細則
(一)員額申請:各部門如須增添人員,應將所需員額,條件以及需求期限,填具增用人員通知單呈準后交人事單位依限盡速辦理,并設法于半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二)征招:無論征招或介紹,必須先經人事單位面談口試合格后,再移申請單位考試或試用,需考試者,應通知人事單位會同辦理。
(三)新進人員經人事單位口試或會同考試后應將合格者呈請雇用,經批準后方可通知到職(限月薪人員及技術性工員)。
(四)報到: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先繳驗學歷證件及離職證明,并繳交全戶戶籍謄本,1寸半身
照片三張,再填具人事調查基本資料卡一式二份,保證書一份,(經管財務者須殷實鋪保)保防聯保切結一份,指模筆跡一份。
(五)考核:新進人員不論其為考取,介紹以及有無工作經驗,均須先經試用,并由主管(用人單位)考核一周,合則繼續試用,不合者即予辭退。
(六)試用及升正:
1.試用開始,職員先由所屬單位主管引謁上級主管及介紹本單位同仁與有關單位工員則僅介紹本單位同仁。
2.試用期間月薪者定為40天,日薪者定為40天,升正時間定為每月一日,凡試用(月薪)期滿認為成績合格者即與次月一日統一辦理升正,其成績較差者,可視情形延長試用,最多以四個月為限,日薪者最多以40天為限,不理想者,即予淘汰。其升正的計算如下例:
3月2日到職,如果二個月升正則應于9月1日辦升正手續,(日薪者亦依此辦理)。
3.試用人員升正,必先經安全調查辦妥無問題方可,因安全調查延遷,凡已升正者如安
全有問題者,即通知離職,不予錄用。
(七)核薪:
1.核薪程序參照薪資表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2.員工經試用后于每月10日及25日統一辦理核薪手續,其于核薪前離職者按其職等的最低試用薪計給。
3.采薪資保密制,薪資核定經人事單位登記后徑送財務部主管。
(八)員工升正后應即與公司簽訂合約,凡未簽經者,其薪資仍按試用計算,并須遵守下列原則:
1.員工升正于合約簽訂日期生效。
2.員工升正合約簽訂后,服務未滿一年,而故意曠職(工)離去,視為自請辭職,并以違背聘雇合約第一條論。
(九)臨時雇用人員另訂辦法。
(十)本細則實施后無論升正員工的合約已簽未簽雙方均應以此為據。
(十一)本細則由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并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
篇3:員工聘用制度:新進人員任用辦法
十一、新進人員任用辦法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人員的增補 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廠處為單位,提出"人員增補申請書"依可能離職率及工作需要,臨時工由各部擬訂需要人數及工作日數呈經理核準,女性現場操作人員由各部門定期(視可能變化訂定期限)擬訂需要人數呈經理核準;其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人員增補資料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 人員甄選主辦部門 經核準增補人員的甄選,大專以上由總管理處經營發展中
心主辦,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業部)自辦,并以公開登報招考為原則。主辦部門核對報名應
考人員之資格應詳加審查,對不合報考資格或認有不擬采用的情況者,應即將報名的書表寄還,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獲初審通過之原因。
第四條 甄選委員會的組成 新進人員甄選時應由主辦部門籌組甄選委員會辦理有關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期、地點。
(二)命題標準及答案。
(三)命題、主考、監考及閱卷、人員及工作分配。
(四)考試成績評分標準及審定。
(五)其他考試有關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 成績的評分 新進人員甄選成績的評分標準分學科、術科、口試三項,其成績分比例視甄選對象及實際需要由各甄選委員會訂定,但口試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40%。
第六條 錄用情形填報 各甄選主辦部門于考試成績評定后,應將各應考人員成績及錄用情形填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第七條 錄取通知 對于擬錄取的人員,主辦部門應通知申請部門填寫"新進人員試用申請及核定表",大專畢業以上人員總經理核準,并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高中畢業程度以下(除現場女性操作人員及臨時人員由經理核準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后,即
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備取人員除以書面通知列為備取外,并說明遇有機會得依序通知前來遞補。對于未取人員除應將原書表檢還外,并附通知委婉說明未錄取原因。自登報招考至通知前來報到的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 報到應繳文件 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繳人事資料卡、安全資料、保證書、體格檢驗表、戶口譽本及照片,并應繳驗學歷證書、退伍證、以及其他經歷證明文件。
第九條 試用 新進人員均應先行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各廠處參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
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訓練方式,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第十條 訓練計劃 有關新進人員的訓練計劃規定另訂。
第十一條 試用期滿的考核 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后由各該負責指導人員或主管于"新進人員用申請及核定表"詳加考核(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并依第七條規定權限呈核,如確認其適才適所則予以正式任用,如認尚需延長試用得酌予延長,如確屬不能勝任或經安全調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辭退。
第十二條 處分規定 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如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即辭退。
第十三條 試用期間考勤規定 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其考勤規定如下:
(一)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
(二)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間予以補足。
(三)曾有曠職的記錄或遲到三次者應即予辭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數給假,其已試用期間予以保留,假滿復職后予以接計。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停止試用或辭退 經停止試用或辭退者,僅付試用期間的薪資不另支任何費
用,亦不發給任何證明。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的待遇,試用期間薪資依人事管理規則薪級表標準核支,試用期間
年資、考勤、獎懲均予并計。
第十六條 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