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職工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手續
1、請假者應寫出書面申請,由所在科室領導批準或轉請主管部門和院領導審批,準假后將持請假條到人事處領取準假證明,因故不能辦理請假手續者,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補辦手續,否則按情節輕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獎金。
2、休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并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崗者,應在假滿之前申請續假手續(如生病、路途中斷等,病假者須有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有效,否則按原請假時間到崗,不到者按曠工論處。
3、工作年限不滿10年因病休息2個月或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休息超過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應持保健科證明,經科室同意報人事處備案,方可上班,兩次病假間隔在30天以內者前后病假連續計算。
二、請假審批權限
1、醫院書記、院長請假,由上一級單位領導審批。副書記、副院長請假,書記、院長審批。
2、各支部、所??剖邑撠熑苏埣?,有主管書記、院長審批。
3、其他人請假,由所在科室領導批準,事假超過3天,由人力資源部審批,超過1個月(含1個月)者,由科室批準后,報院長審批。
4、各級人員休假必須到人事處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假滿后辦理銷假手續。
各種假期的期限
(一)探親假
1、在編職工,按照國務院發(1981)36號文件規定辦理。
(1) 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兩年一次為45天,路費全報銷。
(2) 已婚職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費全報銷;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費按超出工資30%的部分報銷。
2、探親要求:
(1) 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能團聚的,均可享受探親待遇。調動來院及新婚職工結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2) 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3) 探親假路程所需時間按職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實際天數(包括途中中轉時間),另行計算。
(4) 探親假路費,憑往返車(船)票報銷。
(5) 探親假只準許到批準的對方戶口所在地探親。
(6) 按規定享受的各種探親假期,除單身職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須在當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需要跨年使用的,須經所在科室簽注意見,并報人事科及主管院長批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過期作廢,不能移至下年輪補休。
(7) 凡休探親假者,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科室同意,人事處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擅自休假者(特殊情況除外),按曠工對待。
(8) 職工在探親期間確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須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續假申請,因病續假需提出縣以上醫院證明,一般不超過7天,住院費單據按醫院規定辦理。
(二)教學假與工休假
1、教學假:
(1) 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醫師等,每年休假4周;講師、主治醫師及相似技術職務人員,每年休假3周;
(2) 參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滿10年者休教學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者,休教學假2周;
(3) 凡醫、護,技人員連續脫產教學一學期,而原享受教學假不滿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 參加工作滿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 我院正式職工享受的教學假少于省政府規定的工休假時間可以補足。
3、休假要求:
(1) 教學假或工休假須在當年使用,跨年作廢。特殊情況,須經所在科室提出意見,經人事處批準,方可推遲休假;
(2) 休教學假或工休假,原則上應連續休假,如零散休假者應在總天數中減去周六、周日的天數(除國家法定節假日);
(3) 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學徒期間不享受教學假、工休假。見習期滿,轉正定級等人員工作滿1年后,時間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學假,6月底以后的,從第2年開始享受教學假;
(4) 凡外出進修、全脫產、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教學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個月的(含3個月),享受全年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3個月以內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 由外單位調入本院的職工,工作不滿1年,不享受教學假。6月底前工作滿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學假。6月底以后工作滿1年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教學假。享有工休假的職工,6月底以前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調進者,如確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對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方能有效;
(6) 凡事假、病假、產假、婚假全年累計達到本人應休教學假,工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休假。曠工1天扣除本人教學假,工休假的一半,曠工2天全部扣除;
(7) 在本年度內已安排療養的不再休假;
(8) 教學假、工休假可頂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應從嚴掌握,本人提出申請,3天以內,由科室批準;4天至20天以內,科室簽注意見,報人事科批準;20天以上,須報請院長批準;
2、凡存有教學假和工休假者,須先使用教學假、工休假;
3、事假期間工資、津貼的發放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病假:
1、職工病休者,須經保健科審定,加蓋公章;
2、需長期病休或吃勞保的職工,由保健科牽頭,指定專業保健醫生做出鑒定,經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準;
3、吃勞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會同有關專業保健醫生提出意見,由有關部門審議,報請院長批準。上班3個月內為試用期,如能堅持正常上班,可轉為正常工作。否則仍按勞保對待;
4、職工不得借病休、勞保,從事經營性工作,否則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屢犯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五)婚假:
1、婚假為3天;
2、晚婚假期為30天;
3、休婚假必須經院計劃生育委員會專干簽字,人事處辦理準假手續。
(六)喪假:
1、職工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和子女)死亡時,給喪假3天。
2、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另加給予路途往返實際天數。
(七)產假:
1、一般產假為90天;
2、晚婚產假為10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
3、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母親,產假延長50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
(八)計劃生育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
1、職工原則上不準借調。如有特殊情況需借調,須人事科報請院長批準,方能辦理手續。借調期間可按公假對待,工資、津貼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調單位支付。3個月以上者,按事假對待,工資、津貼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調單位支付。
2、本院職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護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見,職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處審查,報院長批準,時間在一個月以內,按公假對待,超過1個月,按什么假對待,根據病情,酌情審定。
3、本院職工因病情嚴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護的辦法同2條。
篇2: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安管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的,由主管或經理批準,主管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的,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四條 安管部經理或主管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
第五條 安管員請假外出時,由安管主管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主管銷假。主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向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匯報。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安管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主管,主管進行核實后報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物業公司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物業公司,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一、班主任親自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并加蓋政教處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請假條,嚴禁讓學生保存
二、學生請假時應認真填寫請假條,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個請假條只能一人使用。
三、請假條分三聯,由老師和政教處簽字蓋章后,分別由班級、樓管員(住宿生)、門衛留存備查。
四、學生拿上蓋章、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交門衛、樓管員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學生返校時到門崗室登記并找班主任銷假,班主任登記返校時間。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則上不允許離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在星期五請班主任假,或請值班領導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學后需出門的住宿生必須在放學前提前請班主任假,否則不得離校。
八、沒有請假出門或通過其它方式出門視為無故逃學,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給予違紀處理。
九、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之內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備案,一周以上報主管校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