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辦公樓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工程質量監督所涉及的單位包括:政府質量監督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總部。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督控制如"圖5.2-1 工程施工階段質量控制流程圖":
根據質量控制流程圖的表述,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階段根據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政府質量監督單位的質量監督要求,遞交相應的資料,并接受監督和業務指導,同時工程項目部還接受來自本企業總部質量相關部門的的工程質量監督和業務指導。
1 政府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的質量監督
1)地基基礎工程質量監督程序
(1) 驗收條件:
?、?實物工程量已完成;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類質量問題已處理;
?、?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已簽署《地基基礎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基本資料已到位:
(2) 監督驗收的主要內容:
?、?監督檢查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各責任主體單位的相關人員是否到場;
?、?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的程序和執行標準;
?、?監督抽查基本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監督抽查地下室底板和墻板是否存在裂縫和滲漏;
?、?監督抽查鋼筋砼結構、砌體工程和鋼結構工程等是否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或隱患。
2) 主體工程質量驗收監督程序
(1) 驗收條件:
?、?實物工程量已完成;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類質量問題已處理;
?、?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已簽署《主體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基本資料已到位:
(2) 監督驗收的主要內容:
?、?監督檢查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各責任主體單位的相關人員是否到場;
?、?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的程序和執行標準;
?、?監督抽查基本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監督抽查砌體工程的砂漿飽滿度、灰縫厚度、砌筑砂漿強度、組砌方法、軸線、標高和垂直度等;
?、?監督抽查預制構件的外觀質量、安裝質量和撓度等;
?、?監督抽查現澆砼結構或構件的外觀質量、幾何尺寸、軸線標高、垂直度以及大跨度梁的撓度等;
?、?監督抽查變形縫(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留置位置和尺寸是否符合要求,縫中是否有雜物等;
?、?監督抽查鋼結構的安裝質量。
3) 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程序
?、?基礎防雷接地網的監督抽查
?、?主體結構階段的予埋予設,監督抽查管線的予埋予設,各種孔洞的留置狀況,要求在裙房和標準層分別監督抽查一次。要求在砼澆筑前3天通知責任質監員。
?、?安裝階段的監督監督抽查
?、?竣工驗收前
4) 安裝工程驗收必備條件 竣工驗收要求提供的:
?、?各專業要求檢測的報告;
?、?各專業使用材料抽查報告;
?、?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工程質量事故(問題)處理報告;
?、?工程資料審核意見書;
?、?工程停(復)工報告書;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2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伊始即派駐施工現場駐地代表,既對現場的監理工程師的工作進行監督,同時也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需要對建設方自行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進行控制,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建設單位對自行分包和專業分包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監督和控制。
在單位工程完成后,組織單位工程驗收;全部工程完成后,參加工程交接,并在此過程中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
3監理工程師在工程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監督的途徑與方法及內容:
1)監理工程師在工程施工階段進行質量監督主要是通過審核有關文件、報表,以及進行現場檢查和試驗等方面的途徑和相應的方法實現的。
2)監督控制手段
?。?)旁站監督
?。?)測量
?。?)試驗
?。?)指令文件
?。?)規定的質量監控工作程序
?。?)利用支付控制手段
3)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階段的工序質量監督的內容見圖5.2-2。
4企業總部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企業總部設置專門的質量部門,負責對企業所轄的工程項目施工質量進行質量監督和管理,對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跟蹤檢查;組織季檢、月檢和不定期的質量檢查;審核項目質量月報表、審核項目質量計劃、監督檢查項目質量記錄;依據企業總部質量體系的規定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
篇2: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質量監督員崗位職責
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質量監督員崗位職責
a)自覺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項規章制度、本崗位服務標準和《員工手冊》的要求質量監督員在安管領班領導下進行工作,對下督導安管員。
b)協助安管領班對倒班班組進行管理,以及對突發事件的處理。
c)負責日常工作的檢查,對本班組所填寫的各項體系表格進行檢查,以及班組資料的整理。
d)在安管員領班休假期間,臨時負責班組全面工作,及時向安管員主管報告當班情況。
e)收集員工思想動態,如實向安管領班報告,并協助領班對工作上及思想上有偏差員工的教育工作。
f)協助領班做好日常培訓工作,糾正在崗人員的違紀行為。
g)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3: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2006修正)
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品質量責任
第三章 商品質量監督
第四章 商品質量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991年9月24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月2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質商品(以下簡稱商品)質量的監督,懲治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商品質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合同規定的對商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本條例所稱的商品質量監督,是指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商品質量監督權限的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合同的規定,對商品質量實施的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對商品質量爭議的調解。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生產、經銷商品的單位和個人 (以下簡稱生產者、經銷者),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技術監督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商品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商品質量監督工作。工商、商檢、衛生、醫藥、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負責有關商品質量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商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商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商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大眾傳播媒介應依法對商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商品質量責任
第六條 生產者、經銷者應對其生產、經銷的商品質量負責。
第七條 商品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蠂覙藴?、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ǘ┚邆渖唐窇邆涞氖褂眯阅?,但對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ㄈ┓显谏唐坊蚱浒b物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八條 商品標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袡z驗機構或者檢驗人員簽證的商品檢驗合格證;
?。ǘ┯兄形臉嗣鞯纳唐访Q、生產廠名和廠址;
?。ㄈ┌瓷唐诽攸c標明規格、等級、主要質量指標、標準編號、生產批號;
?。ㄋ模┯信c商品質量特性相符的中文說明;
?。ㄎ澹嵭性S可證制度的商品,有許可證標記、編號、批準日期、有效期限;
?。┫奁谑褂玫纳唐?,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ㄆ撸﹦《?、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商品,在包裝物上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
?。ò耍┦褂貌划斎菀自斐缮唐繁旧頁p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有中文警示說明。
出口商品的標識按合同的規定標明。
第九條 達不到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商品,在銷售時必須在商品和包裝上標明顯著的“處理品”(含副品、等外品)字樣。違反強制性標準和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商品,不得以處理品進行銷售。
第十條 商品的倉儲、運輸應保證質量。在倉儲、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銷下列商品:
?。ㄒ唬┻^期、失效、變質的;
?。ǘ﹤卧?、冒用認證、許可證、名優、條碼、防偽、質量證明等標志和廠名、廠址的;
?。ㄈ诫s使假、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ㄋ模o標準的及國家明令淘汰的;
?。ㄎ澹┪唇洐z驗或應檢項目檢驗不全以及檢驗不合格的;
?。嗣鞯纳a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實的;
?。ㄆ撸嗣鞯闹笜伺c實際不符的;
?。ò耍┙Y構、性能復雜的商品,未附有安裝、維修、保養及使用的中文說明書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為前款所列商品的生產者、經銷者提供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方便條件。
第十二條 經銷者應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或對工農業生產影響較大的商品,實行售前報驗制度。報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報驗目錄由省技術監督局公布。
第十三條 經銷者銷售商品,必須按有關規定或與用戶、消費者的約定,負責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四條 由于商品質量原因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的,經銷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確屬生產、儲存、運輸等方面原因造成商品質量問題的,由經銷者先行賠償。經銷者有權向有關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在出租柜臺、場地銷售的商品,其質量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承擔連帶責任。以聯銷形式銷售商品的,商品質量責任由提供場地方承擔。提供場地方對聯銷方應承擔的責任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虛假商品廣告欺騙、坑害用戶和消費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他人商品,不得制作虛假商品標識或者向他人提供虛假商品標識。
第三章 商品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實行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技術監督部門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飲料、醫療器械、家用電器、建筑材料等商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應及時監督檢查。全省性商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省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協調、下達,并組織實施;市、縣商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市、縣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協調后,報上一級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實施。
第十八條 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其他方式的監督檢查所需費用,按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商品質量監督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執行公務,在監督檢查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商品質量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時,有權查閱、復制與被檢商品相關的支票、賬冊、憑證、文件、業務函電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被檢者必須如實、無償提供商品的樣品和有關資料,并為檢查和檢驗工作提供方便。按合同規定或企業標準生產的商品,應同時提供合同規定的質量指標或企業標準文本。檢驗工作完結留樣期滿后,除損耗品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樣品必須退還被檢者。
第二十二條 商品質量監督和檢驗,必須依據該商品所執行的標準、合同的規定以及商品說明書標明的質量指標。
第二十三條 商品質量監督和檢驗人員抽取樣品的數量、技術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檢驗后應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檢者。對同一企業(含個體戶)的同一種商品,上一級技術監督部門已實施監督檢查的,在規定的時間內下級技術監督部門不得再進行檢查,但季節性商品或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四條 商品質量監督人員發現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商品,應及時封存、扣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轉移被封存的商品。
第二十五條 商品質量監督和檢驗人員,對涉及被檢者的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縱容、包庇、支持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不得干擾、抵制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商品質量監督權的部門依據本條例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被檢者對商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下達檢驗報告的技術監督部門或上一級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復驗結論為終局檢驗結論。
第四章 商品質量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八條 因商品質量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商品質量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商品質量爭議的情況、資料。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執行本條例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一)在商品質量監督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二)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商品質量監督工作事跡突出的;(三)檢舉揭發利用假冒偽劣商品欺騙坑害消費者利益成績突出的;(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處該商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商品質量檢驗機構不按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抽取樣品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偽造檢驗結論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法定的權限決定。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商品質量監督人員玩忽職守、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