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住宅樓墻體工程質量控制措施
?、?墻體砌筑時磚塊應隔夜澆水潤濕,保證磚體與砂漿的粘結力,防止砂漿早期脫水而降低工程質量。
?、?砌墻時應把預留拉結筋按規定設置。當設計變更時,對沒有預留的拉接筋采用植筋工藝,控制水平縫厚度,消滅通縫現象,砌體砂漿必須密實飽滿。
?、?砌筑時,應先彈出水平線和墻身線,掃清墻身部位的浮灰。
?、?砌筑時用砂應用中砂,并應過篩,含泥量大于5%的不能使用,砂漿拌制采用砂漿攪拌機,拌制時間要保證,砂漿必須攪拌均勻,冬季攪拌的砂漿應比夏季攪拌時間增加一倍。
?、?砌筑砂漿到位后,應倒入灰斗內,不能隨地倒放在樓層地面上。
篇2:河池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河政辦發[20**]7號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池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河池市行政區范圍內從事墻體材料革新與民用建筑節能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是指按照國家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確定的產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辦法》認定的產品。
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采用經濟合理的技術措施,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資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發展。
河池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規委)負責河池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墻體材料革新管理
第五條 在河池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除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筑修繕工程外,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六條 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筑固體廢物以及生活垃圾開發新型墻體材料,逐步實現資源循環利用和清潔生產。
第七條 禁止新建粘土磚生產企業或者生產線?,F有粘土磚生產企業應當逐步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八條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窯燒磚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磚。
第九條 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將其名稱、地址、生產條件、工藝設備等情況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經企業申請,由市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進行審查,自治區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認定,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證。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
第十一條 市建規委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和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和取得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的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墻體材料。淘汰18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400型及以下普通擠磚機,450型普通擠磚機,SJ1580-3000雙軸、單軸攪拌機,1000型普通擠切條機、簡易移動式混凝土砌塊成型機,附著式成型臺等落后墻體材料生產設備(窯爐)。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規定,必須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建設單位和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采用新型墻體材料,不得擅自改變設計要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監理和質量監督單位必須按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監理和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指私房建設業主)應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桂財綜[20**]25號)的規定,向辦理施工許可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墻改基金)。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指私房建設業主),在建設的工程項目中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使用了新型墻體材料,并已交納墻改基金的,應在主體工程完工后,內墻和自保溫外墻或外墻保溫系統抹灰完工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退申請,經工作人員現場查驗核實后,10個工作日內,執交納墻改基金和購買新型墻體材料的票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結驗退墻改基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驗收結果,按規定比例辦理核退墻改基金手續。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請使用墻改基金:
(一)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
(二)引進、新建、擴建及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實驗和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政策法規規定的其它項目。
第三章 建筑節能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選用國家、自治區和河池市公布的建筑節能推廣應用產品目錄上的產品,以確保建筑節能產品質量和技術的可靠性。
第十八條 市建規委定期公布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建筑節能推廣應用產品目錄》,對進入河池市建設工程中的節能產品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民用建筑的圍護結構使用國家、自治區建筑節能推廣應用產品目錄之外的節能產品的,應在使用前報市建規委組織產品熱工性能見證抽樣,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建筑節能產品熱工性能測試報告表》。
第二十條 建筑節能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現行的節能設計標準、規范、技術規程,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必須完備,保證節能設計質量。方案設計應當考慮建筑節能的內容和要求,初步設計應有建筑節能設計專
篇,施工圖設計應有建筑節能專項設計說明,對設計采用的建筑節能材料應標明品種、規格、型號、性能指標和施工技術要求,并附節點詳圖。
第二十二條 實行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制度,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建筑節能計算書)和《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表》一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達不到建筑節能設計深度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時,應同時提交經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的《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表》。該表作為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的查驗資料。
第二十五條 對未能提供《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表》或備案意見為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不予辦理工程招投標手續,不得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加強對建筑節能外墻體(含復合墻體)工程、屋面隔熱工程、外窗(含玻璃幕墻)工程、暖通空調工程、照明工程等分項工程建設實施監理。監理工程師應監督施工單位填寫《建筑節能推廣應用產品使用統計表》。該表作為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查驗資料。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建筑節能標準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建筑節能各部位施工質量。
施工單位要把好建筑節能產品質量關,應對工程項目所使用的建筑節能產品的熱工性能進行見證抽樣檢測。并填寫《建筑節能推廣應用產品使用統計表》。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九條 工程施工中的建筑節能隱蔽工程如墻體、屋面等分項工程,須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參建各方現場檢查合格,并在《建筑節能隱蔽工程檢查表》(表4)上簽字蓋章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表4作為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查驗資料。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建筑節能分項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重點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范、標準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第三十一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均實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備案制。
第三十二條 居住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應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準》GB50300、《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節能工程驗收暫行規定》(桂建質[20**]23號)及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專項驗收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施工單位對單位(子單位)工程中建筑節能分部分項、檢驗批進行自檢,確認已按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完成所有內容,質量達到《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411的合格等級。
2、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專項驗收報告,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系統性能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滿足《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的規定。
3、建設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通知書》,并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下組織工程參建各方進行專項驗收,按《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的規定查驗有關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技術管理資料,達到完整要求后對實體觀感進行檢查。
4、參與驗收各方形成一致意見后,分別填寫并簽署各類驗收資料。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同時進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填寫《建筑節能專項驗收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對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實施監督。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應審查下列資料:
1、《建筑節能產品熱工性能測試報告表》
2、《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表》
3、《建筑節能推廣應用產品使用統計表》
4、《建筑節能隱蔽工程檢查表》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持《建筑節能專項驗收表》及查驗資料,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過程中,被發現有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組織專項驗收。
第三十七條 所有新開工或進行銷售的民用建筑,必須在施工現場和銷售現場進行節能公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須進行建筑效能專項測評,達不到節能標準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有關建筑節能設計的技術指標載入《住宅質量保證和使用說明書》并進行公示,告知使用人在建筑裝修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破壞和改變建筑節能措施的結構、構件和設備。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參加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相關工程評優活動。
第四十條 農民自建3層(含3層)以下的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池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3:太原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2015年)
太原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太原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年1月2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2月2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環境,改善生態,綜合利用資源,促進新型墻體材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土地和環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用于建筑物墻體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建筑工程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當遵循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因地制宜、安全適用和技術創新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以城鎮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組織領導,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墻體材料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本市新型墻體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稅務、國土資源、林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受理,依法處理舉報投訴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以及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等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生產與銷售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注冊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
新設立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產業的要求。
現有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要求,加強技術改造,增強科技含量,提高產品質量,提升企業發展素質。
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現有生產企業整合提升,淘汰落后產能,依法查處非法生產企業。
第十條 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等無害化工業廢棄物和建筑固體廢棄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禁止生產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
禁止生產有毒有害的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對其產品質量負責,嚴格產品出廠檢驗。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明標識。
第十三條 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開展對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假冒他人專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四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磚生產企業。禁止對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進行擴建。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銷售指導目錄。
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多渠道多形式適時發布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銷售指導目錄。
第十六條 鼓勵銷售或者購買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銷售指導目錄中的產品。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七條 銷售者應當提供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八條 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公平交易,禁止惡意競價銷售。
第十九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生產產品、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要求保質保量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屬于政府投資和補貼的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要求保質保量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外,非政府投資和補貼的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逐步減少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負總責。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購買、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設計、采購、施工中使用粘土磚。
設計單位在建筑工程設計中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有關規定,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不得使用粘土磚。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等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新型墻體材料進場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監理,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設計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將不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按照合格簽字。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主體竣工后墻體隱蔽前,按照屬地原則,向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現場驗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現
場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因保護文物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粘土磚的,應當經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筑面積和屬地原則,依據國家、省規定標準,向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五條 繳納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中按設計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全額返退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按照使用情況同比例返退建設單位。
返退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自出具驗收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由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或者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返退建設單位。
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程序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結余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二)其他。
第二十七條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補助;
(三)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和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及示范工程的補貼;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和培訓;
(五)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在產品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達到規定比例,經省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按照國家規定免繳增值稅或者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舉辦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推介活動,交流情況、發布信息、總結經驗。
第三十條 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對新型墻體材料的了解,營造新型墻體材料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統計,綜合分析。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綜合分析報告,加強宏觀調控,防止產能過剩。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新型墻體材料企業誠信檔案,定期公布企業誠信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組織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對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進行抽檢,依法查處生產劣質產品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銷售新型墻體材料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設計、施工、監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國土資源、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土行為。
第三十八條 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適時通報行業信息;規范行業人員行為,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抵制惡意競爭,維護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新型墻體材料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進行審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對進場的新型墻體材料進行檢驗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按要求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將不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按照合格進行簽字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