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科制度
(一)醫科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診斷或治療有困難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科主任提出轉科者,提前與轉入科室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科。
(二)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室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生下達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
(三)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待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并通知住院處備案。
篇2:中心醫院轉科制度
> 某中心醫院轉科制度1、凡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轉科者,經轉出科主任批準,轉入科會診同意,并在會診申請單上簽署意見,轉出科與轉入科聯系好床位,并辦好有關手續后方可轉科。
2、轉入科對需轉入病人應優先安排,及時轉科。如急危重病人,轉入科應盡快解決床位;如轉科過程中有導致生命危險的可能,則應待病情穩定后,由轉出科醫師陪送至轉入科,必要時由轉出科、轉入科醫師互相配合協助轉科。
3、轉科前經治醫師開出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由護士通知住院處,并辦好轉科手續,按聯系的時間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醫師、護士交代有關情況。
4、轉入科應及時診治或搶救轉科病人,按時寫好接收、病程等記錄。
5、危重病人轉科時,轉出科醫師應向轉入科醫師當面交交代病情。
6、如病情涉及多個科室者,應以主要疾病相關科室為主,共同負責協商解決。
篇3:區醫院轉院、轉科制度
區醫院轉院、轉科制度
1.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2.各省、市、自治區級醫院病員(包括門診病員)需轉外地醫院治療時,應由所在醫院科主任提出,經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同意,報請省、市、自治區衛生廳批準辦理手續。急性傳染病、麻風病、精神病、截癱病人,不得轉外省市治療。
3.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病員在轉入醫院出院時,應寫治療小結,交病案室,退回轉出醫院。轉入療養院的病員只帶病歷摘要。
4.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代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并通知住院處和營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