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地實施行政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貴陽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筑府發〔20**〕2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以書面證照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審批、核準、審核、備案等。
行政審批過錯,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進行審批,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審批申請人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第三條 區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必須建立、完善、規范和公開崗位目標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辦事公開制和投訴舉報制等各項內部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公務員,依據授權或者經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審批職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受理、許可責任人的行政審批過錯責任:
(一)違法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對已經撤銷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審批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三)對申請資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四)非法設立有償服務、咨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推諉扯皮刁難申請人的;
(七)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八)對已審批項目負有事后監管職責的部門因不監管或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九)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十)不按審批規定辦事,違規作出審批決定的;
(十一)為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打招呼、說情,干擾行政審批行為,情節較重的;
(十二)違規搭車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十三)把行政審批職能非法轉移予中介機構,借機收費的;違法準許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人員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對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的行為不依法監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接受申請人禮金、財物、宴請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十五)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讓申請人報銷的;
(十六)向申請人索取錢物或變向索要其他好處的;
(十七)本部門完成許可事項后不按規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影響其他部門審批辦理的;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不按規定及時主動協調,推諉或拖延不辦,影響行政審批辦理的;
(十八)借審批之機向申請人搞攤派、拉贊助的;
(十九)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三章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七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行政過錯的,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審核人、批準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造成批準人發生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造成行政過錯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造成行政過錯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領導指令、干預,造成行政過錯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集體研究、認定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行政審批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六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
行政審批過錯行為尚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按《貴陽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筑府發〔20**〕23號)的以下規定進行追究。
(一)戒勉談話,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崗位津貼;
(五)扣發年終目標獎;
(六)年終考評為不稱職;
(七)調離工作崗位;
(八)停職離崗。
以
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十七條 對于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根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同時對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處理。
第十八條 對于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其行為已違反行政紀律相關規定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警告直至降級處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下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同時對以上責任人根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于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其行為已違反行政紀律相關規定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撤職或行政開除處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降級以上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人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其行政審批過錯行為有第十八、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行政過錯行為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損失或影響特別惡劣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由區政務服務政務中心提出,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過錯責任人員所在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相應紀檢監察組織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審批過錯的區分。
(一)情節輕微,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和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三)情節特別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屬特別嚴重過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指行政機關行政主要負責人及有批準權的副職人員;審核人,指行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同樣為批準人、審核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區政務服務中心
篇2:X房地產管理局加強行政審批監督制度
z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加強行政審批監督的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審批的監督,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辦事公開原則,明確行政審批項目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將辦事內容及主辦人員公布上墻,或在政務公開欄和網站上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條 根據“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辦事原則,嚴格按照科室權限履行審批項目的審查,后報分管局長審批,嚴禁越級審批和越權審批。涉及多個科室的審批項目,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召集有關科室統一對外辦理,不得多頭或重復審批。
第四條 加強被許可事項的跟蹤監管,防止只批不管,要有效地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被許可人有偽造材料或超越范圍的行為,要及時查處,不得徇私舞弊。
第五條 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違規立項亂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審批人員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濫用職權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 認真受理群眾投訴,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對被投訴事項應認真調查核實,給予明確的答復、解釋或糾正。
第七條 加強行政審批人員的監管,及時制止一切違規行為。對推諉拖延,故意刁難,向當事人“吃、拿、卡、要”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該效能告誡誡勉給予告誡或誡勉,該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局辦公室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行政審批工作的日常指導、檢查和監督,落實督辦相關事項,及時向局班子反饋和匯報情況。
篇3:區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區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地實施行政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貴陽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筑府發〔20**〕2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以書面證照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審批、核準、審核、備案等。
行政審批過錯,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進行審批,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審批申請人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第三條 區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必須建立、完善、規范和公開崗位目標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辦事公開制和投訴舉報制等各項內部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公務員,依據授權或者經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審批職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受理、許可責任人的行政審批過錯責任:
(一)違法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對已經撤銷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審批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三)對申請資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四)非法設立有償服務、咨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推諉扯皮刁難申請人的;
(七)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八)對已審批項目負有事后監管職責的部門因不監管或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九)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十)不按審批規定辦事,違規作出審批決定的;
(十一)為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打招呼、說情,干擾行政審批行為,情節較重的;
(十二)違規搭車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十三)把行政審批職能非法轉移予中介機構,借機收費的;違法準許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人員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對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的行為不依法監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接受申請人禮金、財物、宴請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十五)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讓申請人報銷的;
(十六)向申請人索取錢物或變向索要其他好處的;
(十七)本部門完成許可事項后不按規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影響其他部門審批辦理的;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不按規定及時主動協調,推諉或拖延不辦,影響行政審批辦理的;
(十八)借審批之機向申請人搞攤派、拉贊助的;
(十九)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三章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七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行政過錯的,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審核人、批準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造成批準人發生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造成行政過錯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造成行政過錯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領導指令、干預,造成行政過錯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集體研究、認定造成行政審批過錯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行政審批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六條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
行政審批過錯行為尚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按《貴陽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筑府發〔20**〕23號)的以下規定進行追究。
(一)戒勉談話,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崗位津貼;
(五)扣發年終目標獎;
(六)年終考評為不稱職;
(七)調離工作崗位;
(八)停職離崗。
以
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十七條 對于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根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同時對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處理。
第十八條 對于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其行為已違反行政紀律相關規定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警告直至降級處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下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同時對以上責任人根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于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其行為已違反行政紀律相關規定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撤職或行政開除處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降級以上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人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其行政審批過錯行為有第十八、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行政過錯行為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造成巨大損失或影響特別惡劣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由區政務服務政務中心提出,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過錯責任人員所在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相應紀檢監察組織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審批過錯的區分。
(一)情節輕微,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和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三)情節特別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屬特別嚴重過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指行政機關行政主要負責人及有批準權的副職人員;審核人,指行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同樣為批準人、審核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區政務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