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財務部各崗責任與考核追究
1、財務經理負責本部門員工考勤、考核,并作好記錄于每月終了于次月五日內匯總報總經理審批,一份人事部門存檔,一份本部門留存,作為追究依據,每遲報一天扣10分,少報一次扣20分。
2、每月終了于次月五日內寫出本月財務分析報告,上報總經理。詳細說明本月經營經營情況及財務核算情況,找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每遲報一天扣10分,少報一次扣20分。
3、財務部經理對本部門員工負有領導責任,凡是由質檢部門或其他部門查出員工不堅持財經紀律,不按會計制度辦事,或審查不嚴出現差錯的應依當事人所扣分的80%予以追究扣分。
4、出納和會計必須做到報帳,結帳,記錄數字準確無誤,每出現一次差錯扣當事人10分。
5、出納員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做好資金處理工作,違犯一次扣20分。
6、會計員必須在3號前完成當月報表并送報有關領導,每遲報一天扣10分。
7、發票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發票和有價證券的管理,各種票證都要登記入冊,責任到人,健全領發手續,并定期核對,每出現一次差錯或手續不全扣10分。
8、會計與出納要相互監督,發現記帳不及時,傳遞手續不全者扣20分。
9、財務人員要自覺接受質檢部門的各種檢查,接受監督積極配合質檢部門的工作,凡不予配合的一次扣30分,二次調離崗位。
10、財務人員因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失職、贖職的由當事人全面負責并及時上報總經理,按有關規定處理。
11、財務人員不遵守財經紀律和會計制度,涉嫌經濟問題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財務人員必須更新觀念,端正工作態度,為其他部門或外欠客戶搞好服務,要熱情誠懇,不允許與客戶或有業務往來的人發生爭吵,出現一次扣50分。
13、各崗位會計人員必須在當月15日之前將上月有關憑證,裝訂成冊,交于財務經理復核,由主管會計統一管理,違者一次扣當事人20分。
14、組織質檢及其他人員不定期上市場考察,對酒店經營所需主要原材料及維修、維護常用的物品進行市場調查,并與采購部門所購質量、價格進行比對,并做好詳細記錄,每少一次扣30分。
篇2:酒店財務部工作考核制度(一分為RMB5元)
酒店財務部工作考核制度(一分為RMB5元)
一、獎勵標準
1.拾金不昧者獎2分;
2.檢舉揭發不良行為者獎4分;
3.愛護公物、節約不浪費者獎2分;
4.團結同事,尊重上司發揚酒店文化突出者獎4分;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獎10分;
6.工作卓越,受到口頭或書面表場者獎2分;
7.在管理,服務,工作質量等方面有創新或在成本控制方面有突出貢獻者獎勵10分;
8.提出合理化建議對酒店經營,管理有突出貢獻者或為酒店贏得聲譽者獎10分;
9.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場者獎2分;
10.在服務接待過程中,服務(工作)態度好,創造了良好企業形象者獎2分;
11.完成本職工作杰出榜樣獎10分;
12.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為保護國家、公民及酒店顧客生命財產、見義勇為者獎10分。
二、財務部量化標準
1.上班未提前15分鐘到崗參加班前會者扣2分;
2.上下班不打卡扣2分,代人打卡對方各扣10分;
3.上下班不穿工衣、工鞋、襪、不戴工牌,儀表不達要求者扣2分;
4.工作崗位衛生不合格者扣2分;
5.遲到、早退、以到崗時為準,一次扣2分,超過30分鐘作為曠工一天處理并作書面警告;
6.上班時間看報、吃零食、聊天、聽音樂、看電視、干私話、打私人電話或公話私打一次扣3分;
7.工作不主動、消極怠工扣3分;對客服務不主動、不熱情,引起客人投訴者扣4分,重犯雙倍處罰;
8.上班前酗酒扣5分;
9.吃食酒店或客人食品或飲料扣5分;
10.嚴禁偷吃、偷拿酒店物品,違者按銷售價格的10倍罰款,并作行政處分;
11.交班不填寫工作記錄或交班不清者扣2分;
12.因工作入房不敲門,不報明身份者扣2分;
13.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時,無故推辭扣4分;
14.工作時間不講普通話扣2分;
15.上班時間在禁煙區吸煙扣2分;
16.個人衛生差者(婦女不化妝,長指甲,長發過肩,涂指甲油、濃妝;男:長發,指甲過長,留胡須,有異味)扣4分;
17.上班時間不在指定工作崗位,擅自離崗,下班在酒店營業區內閑游扣4分;
18.上班時間未按規定佩帶工號牌或擅自調換更衣柜扣2分;
19.上班時大聲說話,喧嘩,遠距離喊人扣2分;
20.非工作需要穿酒店制服外出,一次扣2分;
21.見到客人或上司不主動打招呼,問候扣2分;
22.本部門所有物品,未經部長級以上領導批準,擅自外借一次扣5分,造成損壞應按原價賠償;
23.未及時報出當日出具的各種報表的責任人,一次扣5分;
24.未按規定認真填寫各類證、帳、報表及財務處理內容,一處錯誤扣2分;
25.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錢財者處以原數額5倍罰款,并作行政處分;
26.事假必須24小時前申請并報部長級以上說明原因,批準生效方可,否則當曠工處理,嚴禁電話請假;
27.病假一律要有當地醫院病假單,否則作曠工處理;
28.上班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工作消極,頂撞上級一次扣5分并書面警告;
29.未經上級批準,擅自調班,調休,當班者作曠工處理,替班者扣4分;
30.休假期滿,不按時返回者,三天內作曠工,過三天者自動離職處理;
31.工作中弄虛作假者扣10分,并作行政處理;
32.破壞、損壞公物(照價賠償以外)扣4分并作行政處理;
33.未經客人同意,隨便翻動客人物品,扣4分并作行政處理;
34.因工作失誤造成客人投訴或與客人發生爭吵,根據不同程度扣10分或扣效益工資,并作行政處理;
35.處理事情獨斷專行,不請示匯報而造成嚴重后果者扣10分;
36.私自使用客人物品,將酒店物品擅自拿出酒店外(除有經理級以上批條外)根據價值10倍罰款,輕則扣10分或扣效益工資,重則作行政處理;
37.私自收受回扣扣20分,并作行政處理;
38.私賣不屬于酒店的商品及物品物料的,一經查出,追究當事人及部門經理責任,并按所持商品及物品的價值處以十倍罰款,重犯者開除;
39.拒絕酒店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的檢查扣6分并作行政處理;
40.因工作失誤造成酒店財物損失,短缺,原價賠償外并作行政處理;
41.拾到客人物品,不上交或不作正常遺留物品手續者扣10分并作行政處罰;
42.私自兌換外幣扣20分,并記書面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給予處分;
43.在酒店惹事生非者,輕者扣20分,重則開除;
44.當值時睡覺扣10分并書面警告;
45.變相出售商品給客人扣10分并行政處分;
46.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影響他人聲
譽,視情節輕重扣10分,重則行政處分;
47.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除賠償外并重扣20分;
48.利用客人資料敲詐客人錢財者立即開除;
49.侮辱、謾罵、恐嚇他人,與客人吵架立即開除;
50.偷盜酒店或客人、員工財物者立即開除;
51.攜帶或收藏違禁品如槍械、利器、毒品及炸藥等立即開除;
52.泄露酒店機密資料,損害酒店利益立即開除;
53.向客人索取小費,物品或其他報酬,立即開除;
54.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立即開除;
55.經常違反酒店規定,屢教不改立即開除;
56.不按財務制度規定,擅自截流、挪用營業款者,追回損失,立即開除,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57.偽造單據、文件、意圖行騙,以取得金錢上的利益,立即開除;
58.連續曠工三天或一月內累計二次曠工,作自動離職或開除處分。
三、收銀員量化標準(在遵守財務部及所在營業部門量化標準的同時,附加以下幾條)
1.未按規定唱收唱付,找錢時扔、摔、放、甩者違者扣5分;
2.對客人服務不主動,不熱情,受客人投訴扣除5分,并書面警告;
3.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頂撞上級一次扣5分,情節嚴重者作行政處分;
4.因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者,負責全額賠償。若屬于責任事故者扣10分;
5.收半日租金或全日租金而不計入營業收入,違者重扣20分;
6.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上崗和離崗者扣5分;
7.未按規定流程結帳者扣3分;
8.未按規定程序投幣者扣5分;
9.因工作進入客房不敲門,不報明身份者扣2分;
10.敲門不用手指,而用其它物品扣4分;
11.站立時依靠其他物體,接電話時背向客人或有不雅動作扣4分;
12.輸入客人資料與登記單內容不符扣2分;
13.受理客人特殊要求而不檢查落實扣5分;
14.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客人住店、離店等手續者各扣1分;
15.接到客人消費情況發生變化的通知時,未及時更改電腦資料者扣5分;造成失誤者全額賠償,并記書面警告一次;
16.未經允許泄露客人資料,給客人造成不便者扣20分,情節嚴重者作行政處分;
四、倉管人員量化標準:(在遵守財務部量化標準的同時,附加以下幾條)
1.在庫內吸煙、動用明火、會客及使用大功率電器者扣10分;
2.各類鮮貨、蔬菜等到貨時,未按規定清點、過稱、記錄者扣5分;
3.入庫商品出現因驗收疏忽導致商品不合格者扣10分,并作行政處分;
4.倉庫物資擺放零亂者扣5分;
5.未按規定掛放登記貨品卡者扣5分;
6.出入庫物品未及時登記庫存商品明細帳者扣5分;
7.庫內物呂未遵循"先進先出"而導致霉變、過期等扣20分;
8.偷吃庫內食品者扣5分;
9.因工作失職導致庫存物質的短缺扣20分,情節嚴重者作行政處分;
10.違反倉庫發貨制度,先出貨后補辦手續及白條抵庫,扣10分;
11.未按規定做好盤點前的準備工作扣5分;
12.未按規定做好盤點前的準備工作扣5分;
13.盤點前未將本月入庫和發出的商品數量全部入帳者扣5分;
14.離開倉庫時,未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檢查者扣5分;
15.庫存物品必須做到物卡、帳卡、帳帳相符,違者扣2分;
16.未經批準,私自允許非本崗當班人員進入倉庫者扣5分;
17.未經允許私自使用、借用庫內商品者扣10分;
18.因失職導致庫存遺失或損壞者扣10分,并按原價賠償;
19.處理倉庫廢品時未全額上繳或弄虛作假者扣20分,追回原款,并作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