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醫院發票管理制度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因此財務經營處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并對發票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實行責任到人,財務經營處設發票管理臺賬,由領用人簽字。
2、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3、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整箱退回。
4、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門診、住院發票和預交款票要計算機套打)。作廢發票要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5、嚴禁超范圍或攜往院外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6、開具發票后,如發生換票、退費等需要重新開發票時,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
7、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因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經營處,再由財務經營處上報處理。
8、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財政部門罰款,醫院將直接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
9、財務經營處建立發票購、用、存、領登記臺賬,并接受財政部門檢查,
10、醫院內部使用的收據參照本制度執行。
篇2:財務發票、財務收據管理制度
財務發票、財務收據管理制度
1.0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3.0工作職責:
3.1財務部統一負責本公司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3.2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財務部規定。
4.0內容:
4.1各種票據的購買及印刷
4.1.1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4.1.2經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公司自行印制發票時,由財務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核準,并報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后,在稅務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種發票、收據屬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單位的發票、收據;屬公司的收據需印制時,由財務部提出式樣,經品質部編號及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印制;屬各部門專用的票據需印制時,由需用部門提出式樣,經財務部審核及品質部編號,報總經理批準后印制。
4.14財務部專管人員必須對購買、印刷或代收單位提供的各種票據進行驗收,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拒收,各種票據驗收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設專柜保管。
4.2 各種票據的領用
4.2.1財務部專管人員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4.2.2使用發票或收據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票據專管人員)。
4.2.3票據專管人員在向財務部領取各種票據時,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驗看號碼、發現有號碼錯亂的,應拒絕領用。
4.2.4票據專管人員對所領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員時,應進行登記、簽收。
4.3各種票據的使用
4.3.1各種票據需按《發票收據使用細則》的規定進行使用。
4.3.2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4.3.3各種票據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4.3.4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時,應立即報告財務部。
4.4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4.4.1財務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隨時進行檢查。
4.4.2已用完的各種票據必須立即向財務部進行核銷。
4.4.3財務部專管人員在核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對票據進行檢查,發現有使用不當的,應提出意見進行糾正;發現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4.4.財務部專管人員應隨時核查使用各種票據的人員有否及時將所收款項按規定上交,在各種票據核銷后,應對整本票據報收款項有否上交進行核查。
篇3:物業服務公司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公司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3.財務管理部統一負責本公司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4.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財務管理部規定。
二、各種票據的購買及印刷
1.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財務管理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經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公司自行印制發票時,由財務管理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核準,并報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后,在稅務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制。
3.公司使用的各種發票、收據屬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單位的發票、收據;屬公司的收據需印制時,由財務管理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印制;屬各部門專用的票據需印制時,由需用部門提出式樣,經財務管理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印制。
4.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必須對購買、印刷或代收單位提供的各種票據進行驗收,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拒收。各種票據驗收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設專柜保管。
三、各種票據的領用
1.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2.使用發票或收據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票據專管人員)。
3.票據專管人員在向財務管理部領取各種票據時,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驗看號碼,發現有號碼錯亂的,應拒絕領用。
4.票據專管人員對所領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員時,應進行登記、簽收。
四、各種票據的使用
1.各種票據需按《發票收據使用細則》的規定進行使用。
2.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各種票據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4.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
5.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時,應立即報告財務管理部。
五、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1.財務管理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隨時進行檢查。
2.已用完的各種票據必須立即向財務管理部進行核銷。
3.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在核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對票據進行檢查。發現有使用不當的,應提出意見進行糾正;發現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應隨時核查使用各種票據的人員有否及時將所收款項按規定上交。在各種票據核銷后,應對整本票據報收款項有否上交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