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回避管理規定
第1條 回避流程:
1、由當事人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當事人沒有及時提出申請的其所在部門應當主動向人事部提出回避申請。
2、人事部收到回避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分析和研究,并經總經理同意后,在一個月內給予回復或處理。
3、企業將對優秀的員工或客戶進行妥善地調整和安排。
第2條 責任管理:
1、部門經理:每個部門經理應當認識到回避制度的重要性,應當在部門會議上經常提起回避制度。
2、人事部:應當定期宣貫回避制度和每半年組織檢查。
第3條 獎懲:
1、需要回避的員工或其部門經理沒有提出申請回避的,經查實屬于故意隱瞞不報的,時間達6個月以上者,該員工給予解聘,并視情節輕重對該部門經理進行處罰。
2、員工拒不服從調整崗位的,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解聘。
3、對舉報超過6個月沒有主動申請回避的員工,經核實后給予100-500元的獎勵。
篇2:公司特殊關系回避投訴舉報
公司特殊關系的回避與投訴舉報
一、公司堅持舉賢避親的人事原則。您不得錄用或調動親屬到自己所管轄范圍內工作。向集團內任何公司推薦自己親屬或好友的,應向所在公司及集團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提前申明。
二、已經存在親屬關系的員工,不得在同一城市工作,并應回避有業務關聯的崗位。新的親屬關系產生一個月內,須向集團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書面申明。
三、公司不提倡您與自己的親屬、好友所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有正當理由建立業務關系的,要主動向上司書面申報自己的親友關系,并應在相關的業務活動中回避。
四、您應避免工作之外與業務關聯公司的經營往來,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力在業務關聯公司安排親屬、接受勞務、技術服務或獲取其它利益。如確實無法避免,應事先向公司申報。
五、投訴和舉報
公司內部的投訴和舉報,可以向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監審部以及主管該事項的高層管理人員提出。受理部門和人員,應認真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
篇3:財務回避管理規定
財務回避管理規定
第1條 回避流程:
1、由當事人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當事人沒有及時提出申請的其所在部門應當主動向人事部提出回避申請。
2、人事部收到回避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分析和研究,并經總經理同意后,在一個月內給予回復或處理。
3、企業將對優秀的員工或客戶進行妥善地調整和安排。
第2條 責任管理:
1、部門經理:每個部門經理應當認識到回避制度的重要性,應當在部門會議上經常提起回避制度。
2、人事部:應當定期宣貫回避制度和每半年組織檢查。
第3條 獎懲:
1、需要回避的員工或其部門經理沒有提出申請回避的,經查實屬于故意隱瞞不報的,時間達6個月以上者,該員工給予解聘,并視情節輕重對該部門經理進行處罰。
2、員工拒不服從調整崗位的,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解聘。
3、對舉報超過6個月沒有主動申請回避的員工,經核實后給予100-500元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