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保全審查崗工作職責
其主要職責:
(1)對須報送風審會審議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明確的初審意見,并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風審會審議或有權審批人審批。審查的主要材料有:
*問題貸款授信客戶和授信業務風險評級;
*問題貸款行動計劃、行動計劃更改書等處置方案、客戶關系移交申請書等。
(2)審查本行問題類客戶定期監控報告(包括重組貸款的定期監控)和風險評級,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上報審批;
(3)審查本行呆帳核銷、以物抵債的有關資料;
(4)負責風審會會議材料的準備、審議事項的情況匯報、會議記錄及有關聯絡工作;
(5)負責將風審會的決議及審批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并保管風審會的檔案資料;
(6)負責對問題類授信客戶貸后監控管理政策、制度執行情況及問題貸款行動計劃實施狀況進行跟蹤、檢查、督導。
篇2:物業處固定資產登記管理規定
物業處固定資產登記管理規定
1.0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過帳登記,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管理處財務室對所有正在使用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運輸工具、機械器具工具等)必須建立臺帳,管理處財務室則是固定資產的實物主管部門。
3.0固定資產由公司財務統一編碼,管理處應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表,依據不同類別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片,做到一物一卡。
4.0明確固定資產使用人,使用人是當然的保管人,對各類固定資產管理處各使用部門應正確使用,并妥善保管,同時做好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5.0對固定資產代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毀損或損失,有關負責人應負擔賠償責任,按情節應賠償原價的10-50%。
篇3:物業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2)
物業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固定資產管理權限,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公司法》及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固定資產指的是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條 只要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屬于本公司的,不論其存放地點、形成方式等因素都須納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圍之內。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購建程序
第一條 購建固定資產作為投資行為,公司應納入年度投資方案并附新增固定資產的明細清單,報董事會審批。
第二條 如果實際購建的固定資產與經董事會審批的投資方案中所附清單上的固定資產的名稱、型號、數量等基本一致(差異不超過10%),視為納入年度投資方案的固定資產處理;如果公司臨時調整投資方案或調整明細清單上的具體項目,當作購建未納入年度投資方案的固定資產處理。
第三條 購建納入年度投資方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附原經董事會審批的投資方案,計算機信息投資報萬向集團公司發展部審核后按程序審批;車輛的購置按照《萬向集團車輛購置有關費用列支管理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條 購建未納入年度投資方案的固定資產(包括基建購置固定資產),由資產的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應的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批準。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驗收程序
第一條 對一些技術成熟、性能穩定的固定資產,應在使用正常并由經辦人和相關技術人員驗收簽字后,資產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條 按合同定制的專用機器、機械等重要設備,應由制造單位、采購部門、 使用部門等參加驗收。在設備經調試正常并達到合同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后,方可轉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基建項目的驗收由公司總經理組織,應有基建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基建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等參加,驗收應嚴格按建造合同規定的工程標準實施,在竣工驗收報告上必須有參加驗收者的簽字?;üこ探涷炇蘸细窈筚Y產管理部門方可列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一條 管理固定資產實物的部門應與管理固定資產帳務的部門嚴格分開,并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保證帳實相符。
第二條 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部門必須設置并登記好固定資產臺帳,應將實物保管的責任按實際情況分配到各相關部門和人員,防止出現資產無人管的現象。
第三條 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自然環境的侵蝕及人為的破壞。
第四條 對于固定資產的使用人員,尤其是易損資產的使用人員,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操作培訓以合理利用資產,延長資產的使用壽命。
第五條 公司必須設立小組專門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維修,及時發現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 一年內對固定資產須進行1-2次盤點,對余缺數量應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若盤虧資產屬于個人責任的,應追回資產并作出處罰。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挪用公司的固定資產,一經發現將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程序
第一條 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由于長期使用而效率低下,運行成本大于其產生的效益的,企業可以在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并簽署意見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董事會核準后予以調帳。
第二條 未使用、不需用、利用率很低的固定資產經資產的使用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分析論證后可以轉讓,轉讓的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固定資產的凈值,轉讓前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轉讓申請單,報公司總經理審核。
第三條 因使用時間較長、磨損過大或不能適應生產經營要求需要報損的固定資產,其審批程序和權限與轉讓固定資產相同。
第六章 罰則
第四條 1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建后,造成閑置的,公司總經理應承擔全額責任。
第五條 在固定資產的驗收過程中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甚至收受賄賂的,處以1000-10000元的罰款并按相關人事制度處理。
第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購建固定資產的,責令返還資產并視責任大小對相關人員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第七條 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不當,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由相關責任人員承擔損失金額的10%--20%。
第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出借、轉讓、報損固定資產的,責令將資產返還原狀,由相關責任人全額承擔因資產轉移造成的損失并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財務部。
第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