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展會租用額外展臺設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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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會租用額外展臺設備守則

  租用家具及電器設備條款:

  1.所有物品只供租用,展商須對租用物品的損壞或者丟失進行賠償。

  2.展商攜帶敏感儀器最好自行配備穩壓器以防止電壓波動。

  3.如對水溫或水壓有特別要求,展商須自行攜帶特殊調節裝置。

  4.對租用家具/設備有任何不滿須在開展前向指定搭建商提出聲明,否則所有物品將被視為狀態良好。

  5.展商須在14頁展位圖上標注電器安裝位置要求,如在進場前未收到任何指示,指定搭建商將按自己理解根據標準展位圖紙進行安裝。申請位置重置須繳納重置費。

  公司名稱:

  展位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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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展會租用額外展臺設備守則

  展會租用額外展臺設備守則

  租用家具及電器設備條款:

  1.所有物品只供租用,展商須對租用物品的損壞或者丟失進行賠償。

  2.展商攜帶敏感儀器最好自行配備穩壓器以防止電壓波動。

  3.如對水溫或水壓有特別要求,展商須自行攜帶特殊調節裝置。

  4.對租用家具/設備有任何不滿須在開展前向指定搭建商提出聲明,否則所有物品將被視為狀態良好。

  5.展商須在14頁展位圖上標注電器安裝位置要求,如在進場前未收到任何指示,指定搭建商將按自己理解根據標準展位圖紙進行安裝。申請位置重置須繳納重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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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的基本條件,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正規儀器設備管理秩序,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和《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教高〔2000〕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儀器設備主要包括專用儀器設備和通用儀器設備。其中,專用儀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如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通用儀器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如交通和通訊工具等。

  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主要包括儀器設備的計劃、論證、購置、使用、調撥和報廢等內容。儀器設備管理目的是為優化資源配置,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

  第四條 學校儀器設備泛指以各類經費購置、定制、自制和接受捐贈等的儀器設備。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范圍

  第五條 學校儀器設備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管用結合”原則,實行校、院(處)二級管理體制。

  實驗室管理處為全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校儀器設備計劃的執行和管理工作、優化儀器設備資源配置、組織儀器設備核查、組織儀器設備管理人員業務培訓等。

  儀器設備使用單位負責儀器設備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單位要明確本單位主管儀器設備工作責任人,并合理配備專職或兼職儀器設備資產管理人員。

  儀器設備資產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一)積極協助部門主管領導落實上級有關儀器設備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事程序,切實做好儀器設備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儀器設備驗收、登記、保管、借用、報損、報廢等工作;

  (三)定期開展儀器設備的資產清查和信息統計工作,保證使儀器設備賬、物相符。對被盜、丟失、損壞的儀器設備,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并積極協助辦理相關處置、賠償手續。

  第六條 儀器設備資產管理的分類:

  (一)單價在1000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納入學校“儀器設備”固定資產管理。

  (1)單價在1000元(含)至10萬元(不含)、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儀器設備為“普通儀器設備”;

  (2)單價在10萬元(含)至40萬元(不含)的儀器設備為“大型儀器設備”。

  (3)單價在4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為“大型貴重儀器設備”。

  (二)單價在1000元(不含)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儀器設備為低值耐用儀器設備,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批量購置且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低值耐用儀器設備,則需納入學校“儀器設備”固定資產管理。

  (1)單價在800元(含)至1000元(不含),批量購置10件(含)以上的;

  (2)單價在500元(含)至800元(不含),批量購置總金額在10000元(含)以上的;

  (3)單價在500元(不含)以下,批量購置總金額在50000元(含)以上的。

  第三章 購置

  第七條 儀器設備采購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相關管理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XX工業大學儀器設備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自覺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制定必要的工作條例,不斷建立健全懲罰防范體系。

  第四章 驗收與建賬

  第八條 儀器設備驗收的方式

  (一)單價在20萬元(不含)以下的儀器設備,由各使用單位儀器設備管理員或主管責任人指定人員進行驗收,并填寫《XX工業大學儀器設備驗收報告》。

  (二)單價在2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各使用單位要成立以使用人為主且不少于三人的驗收小組進行驗收,并填寫《XX工業大學大型儀器設備驗收報告》。單價在40萬元(含)以上的大型貴重儀器設備和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需實驗室管理處組織驗收。

  第九條 儀器設備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并記錄外包裝及設備表觀狀況(受潮、銹蝕、損傷等);

  (二)按合同、技術協議或裝箱單,進行品種、規格型號和數量的清點驗收;

  (三)按合同、技術協議或說明書對儀器設備的功能、指標進行逐項驗收,且需保證結果的可重復性和穩定性;

  (四)設備安裝調試后兩周內必須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及時提交驗收報告,由實驗室管理處歸檔。

  第十條 安裝驗收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實驗室管理處,并以書面形式記錄存在的問題形成備忘錄,由供需雙方代表簽字確認。進口儀器設備的索賠期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驗收人應在索賠期到期前30天出現的問題提供書面報告,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辦理商檢、索賠等事宜。

  第十一條 儀器設備建賬要求

  (一)新購置的單價在1000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需辦理固定資產建賬手續,填寫“XX工業大學儀器設備驗收報告”,經實驗室管理處審核確認后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二)新購置的單價在1000元(不含)以下,但屬批量購置的儀器設備,需辦理固定資產建賬手續。

  (1)單價在800元(含)至1000元(不含),批量購置10件(含)以上的;

  (2)單價在500元(含)至800元(不含),批量購置總金額在10000元(含)以上的;

  (3)單價在500元(不含)以下,批量購置總金額在50000元(含)以上的。

  (三)新購置的屬于原有設備的配套、新增配件等,無法單獨使用的,應在原儀器設備賬上辦理增值后辦理報銷手續。

  (四)接受捐贈或無償調入的儀器設備需辦理固定資產建賬手續,不得滯留賬外。接受捐贈或無償調入的儀器設備,有原始憑證的,以原始憑證記載的價格計價;無原始憑證的,按市場同類設備價格作價。

  (五)儀器設備建賬時要明確儀器設備管理人,管理人需為學校在職教職員工,能行使正常的保管使用職責。管理人變更時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每臺儀器設備應配備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責任心強的專職或兼職人員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執行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認真做好使用、維護、維修記錄并按學校要求及時填報儀器設備的管理、使用報表;

  (二)按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校驗和標定;

  (三)參加儀器設備相關的學習與培訓,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四)在熟練使用儀器設備已有功能基礎上,開發新功能或新的測試技術及方法,使儀器設備發揮更大作用。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并執行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對儀器設備管理使用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在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及時組織修復,保證儀器設備的完好。

  第十四條 大型儀器設備的檔案包括采購檔案和使用檔案,實驗室管理處建立和管理采購檔案,使用單位建立和管理使用檔案。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的采購和驗收檔案由實驗室管理處提交校檔案館保存,使用檔案由使用單位提交校檔案館保存。

  (一)采購檔案包括可行性論證報告、上級的批件、訂貨合同、外貿單證、驗收報告等;

  (二)使用檔案包括隨機技術資料(合格證、裝箱單、使用說明書、資料、圖紙等)、日常使用記錄、維修記錄、培訓記錄、開放記錄等。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充分發揮大型儀器設備在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大型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增加開機時數,大型儀器設備一般應加入“學校大型儀器共享平臺”,實施預約使用,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按照教育部規定,定期對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章 借用

  第十七條 校內借用儀器設備需由儀器設備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填寫《XX工業大學儀器設備借用單》。借用人要確保儀器設備完好,使用后要及時歸還。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如需借到校外使用的,借方須填寫《XX工業大學儀器設備借用單》,經儀器設備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到實驗室管理處辦理備案手續后借用。在監管期的進口儀器設備的借用還須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后借用。

  第十九條 借出儀器設備發生損壞、遺失等問題,校內借用的按《XX工業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辦理,借用到校外的按原價賠償。

  第七章 調撥

  第二十條 因部門調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對儀器設備辦理調撥手續的,經轉出、轉入單位負責人批準,提交《XX工業大學資產調撥單》,經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后,進行賬面調撥。

  第二十一條 凡由學校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在校內一般實行無償調撥;如需進行有償調撥,補償方式由調撥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根據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對于長期閑置或使用率不高的儀器設備,學??烧{撥至其他單位使用。各部門閑置或使用率不高的儀器設備,可由使用部門向實驗室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各單位需求情況進行調撥并辦理相關手續,或者由雙方洽談確定。

  第八章 移交

  第二十三條 儀器設備的移交主要包括使用和管理的儀器設備、使用檔案、零部件及附帶工具等。

  第二十四條 離退休、調出、以及長期(一年以上)出國等人員,應在離崗前一個月辦理儀器設備移交手續。經實驗室管理處確認后,方可辦理離退休、調離及出國等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或私自處置(帶走、轉送或賣出等)儀器設備。

  第二十五條 離退休人員仍承擔科研項目的,需辦理儀器設備的移交手續。如需使用儀器設備的,向所在單位申請后使用。離退休人員使用課題經費所購置的儀器設備,也應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九章 報廢

  第二十六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是指儀器設備老化,機型已淘汰,技術性能落后,無使用價值,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經有關專家論證確認后可以辦理報廢手續。具體實施細則詳見《XX工業大學儀器設備處置管理辦法》。

  第十章 損壞丟失

  第二十七條 師生員工應加強儀器設備的管理,增強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保持儀器設備完好,防止國有資產損壞和流失。如發生損壞、丟失,應予以賠償,具體實施細則詳見《XX工業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第十一章 清查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管理處應做好儀器設備數據庫的管理工作,及時更新儀器設備資產數據。督促、指導各單位進行賬、物的清理檢查,做到賬、物相符,確保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完整無缺。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按規定要求向實驗室管理處報送儀器設備統計報表,并由實驗室管理處匯總后報送上級管理部門。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校實驗〔200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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