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公司商業聯盟公約
致商家公開函
為了促進Z商貿的共同發展,Z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授權于中國行政區開展的“聯合消費”特許經營項目之商務運營中心(以下簡稱“運營中心”),與授權區域內之聯盟商家,依據中國行政區法律及有關政策,本著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訂立以下商貿約定,分別簽署加入并嚴格履行:
商家明白和理解:
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是經聯合商貿總部授權,在授權區域內按照總部提供的“百業聯盟系統”經營模式,自主與申請商家開展“戰略聯盟”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與Z百業聯盟總部的關系是特許人與受許人的關系,而非其它代理、顧傭、承包關系,不具有代行總部職能或以總部名義作出任何行為的權力。Z百業聯盟總部與運營中心不互為代理人,但在有必要保護Z百業聯盟總部的名稱、商號、產品及服務商標和相關標志、商譽時,依約定或法定而享有的管理或代理權限除外。
Z百業聯盟系統為聯盟商家提供策劃、宣傳、促銷等消費顧客群,以持有標識的“銀企聯名消費卡”的顧客為準。
聯盟商家申請經批準后,在其營業場所安裝統一的標識,并向在其營業場所消費的持卡顧客消費數據錄入Z百業聯盟系統;或直接用非接觸式感應系統讀取消費卡;或開具“百業聯盟? 消費專用憑證”,并按Z百業聯盟統一的格式打印相關消費憑證。
聯盟申請商家須向“銀企聯名消費卡”持卡顧客提供與一般顧客同等優惠服務折扣或條件,并就持卡顧客消費情況依約定按時支付推廣服務費給運營中心。
聯盟商家所提供的消費項目、折扣以及推廣服務費的百分率如需更改,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提交給運營中心,次月首日生效。
持“銀企聯名消費卡”之顧客在申請商家發生消費行為后,申請商家應按實際發生交易額向該顧客提供或開具“Z百業聯盟統一的格式打印相關消費憑證”。
聯盟商家可向百業聯盟運營中心申請,經批準后注冊成為發卡商家,發卡商家有權向在其消費場所實際消費的顧客免費發放“銀企聯名消費卡”。通過發卡商家取得“銀企聯名消費卡”之顧客由發卡商家終生鎖定,發卡商家享受該持卡顧客在其它任何聯盟商家消費后,商家所給與百業聯盟系統推廣服務費之10%的利潤。
申請日后每半個月最后一日為消費業務統計日,由商務顧問與商家核實每一統計周期(前一消費業務統計日至本消費業務統計日截止17:00時止的期間)消費業務記錄,申請商家分別于次日將本周期應返推廣服務費,以支票、匯款或現金方式交Z百業聯盟總部指定的商務中心之銀行賬戶,以確保持卡人準時兌換消費積分。繳款憑證復印件交商務顧問或傳真至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
如采用銀行系統交易,Z百業聯盟系統會另外簽訂合作協議,自動結算和劃賬到聯盟商家賬戶內。
聯盟商家必須嚴格根據Z百業聯盟總部的指定,將款項支付至指定的運營中心之銀行賬戶,否則視為商家未履行付款義務,如違反此約定造成的損失由商家自行承擔。Z百業聯盟總部有權隨時根據需要更改指定收款的運營中心之銀行賬戶,商家應于第二日按更改通知付款。
聯盟商家當月因發卡鎖定消費顧客群體而產生的利潤,由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根據系統結算數據于次月20日前劃轉至聯盟商家賬戶。聯盟商家可在Z百業聯盟網站查詢每月報表。
聯盟商家未能及時提交或故意拒交應返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的推廣服務費,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有權注銷聯盟商家共享“銀企聯名消費卡”消費顧客群資格,回收標識,終止支付聯盟商家所鎖定顧客帶來的收益,并由聯盟商家承擔該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聯盟商家在申請生效后,無論任何理由提出終止合作,可以向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結清一切帳務。聯盟商家提出終止的,視為放棄今后由百業聯盟運營中心分享利潤的權利。
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將在Z全球購物運營網站及城市消費指南上免費發布聯盟商家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地址、服務優惠、消費積分及企業數據。并通過多種途徑為聯盟商家提供相應的免費宣傳服務,以提高該商家的知名度和消費群的購買力。
聯盟商家應為持“銀企聯名消費卡”的顧客提供合法、優質、完善的服務,不得欺騙顧客,不得利用“銀企聯名消費卡”消費群體進行非本公約約定的活動。
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提供給聯盟商家的顧客在與申請商家交易過程中造成的任何糾紛,應由聯盟商家與顧客協商解決;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也可介入調解,但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涉及“銀企聯名消費卡”的商務活動均由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全權辦理,并由該中心派出的商務顧問提供服務。如出現經濟糾紛,由聯盟商家與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協商解決。
本公約的解釋和修改由Z百業聯盟總部在向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授權的法律檔案中約定,授權文書中未約定的,由Z百業聯盟總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篇2:商貿公司商業聯盟公約
商貿公司商業聯盟公約
致商家公開函
為了促進Z商貿的共同發展,Z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授權于中國行政區開展的“聯合消費”特許經營項目之商務運營中心(以下簡稱“運營中心”),與授權區域內之聯盟商家,依據中國行政區法律及有關政策,本著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訂立以下商貿約定,分別簽署加入并嚴格履行:
商家明白和理解:
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是經聯合商貿總部授權,在授權區域內按照總部提供的“百業聯盟系統”經營模式,自主與申請商家開展“戰略聯盟”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與Z百業聯盟總部的關系是特許人與受許人的關系,而非其它代理、顧傭、承包關系,不具有代行總部職能或以總部名義作出任何行為的權力。Z百業聯盟總部與運營中心不互為代理人,但在有必要保護Z百業聯盟總部的名稱、商號、產品及服務商標和相關標志、商譽時,依約定或法定而享有的管理或代理權限除外。
Z百業聯盟系統為聯盟商家提供策劃、宣傳、促銷等消費顧客群,以持有標識的“銀企聯名消費卡”的顧客為準。
聯盟商家申請經批準后,在其營業場所安裝統一的標識,并向在其營業場所消費的持卡顧客消費數據錄入Z百業聯盟系統;或直接用非接觸式感應系統讀取消費卡;或開具“百業聯盟? 消費專用憑證”,并按Z百業聯盟統一的格式打印相關消費憑證。
聯盟申請商家須向“銀企聯名消費卡”持卡顧客提供與一般顧客同等優惠服務折扣或條件,并就持卡顧客消費情況依約定按時支付推廣服務費給運營中心。
聯盟商家所提供的消費項目、折扣以及推廣服務費的百分率如需更改,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提交給運營中心,次月首日生效。
持“銀企聯名消費卡”之顧客在申請商家發生消費行為后,申請商家應按實際發生交易額向該顧客提供或開具“Z百業聯盟統一的格式打印相關消費憑證”。
聯盟商家可向百業聯盟運營中心申請,經批準后注冊成為發卡商家,發卡商家有權向在其消費場所實際消費的顧客免費發放“銀企聯名消費卡”。通過發卡商家取得“銀企聯名消費卡”之顧客由發卡商家終生鎖定,發卡商家享受該持卡顧客在其它任何聯盟商家消費后,商家所給與百業聯盟系統推廣服務費之10%的利潤。
申請日后每半個月最后一日為消費業務統計日,由商務顧問與商家核實每一統計周期(前一消費業務統計日至本消費業務統計日截止17:00時止的期間)消費業務記錄,申請商家分別于次日將本周期應返推廣服務費,以支票、匯款或現金方式交Z百業聯盟總部指定的商務中心之銀行賬戶,以確保持卡人準時兌換消費積分。繳款憑證復印件交商務顧問或傳真至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
如采用銀行系統交易,Z百業聯盟系統會另外簽訂合作協議,自動結算和劃賬到聯盟商家賬戶內。
聯盟商家必須嚴格根據Z百業聯盟總部的指定,將款項支付至指定的運營中心之銀行賬戶,否則視為商家未履行付款義務,如違反此約定造成的損失由商家自行承擔。Z百業聯盟總部有權隨時根據需要更改指定收款的運營中心之銀行賬戶,商家應于第二日按更改通知付款。
聯盟商家當月因發卡鎖定消費顧客群體而產生的利潤,由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根據系統結算數據于次月20日前劃轉至聯盟商家賬戶。聯盟商家可在Z百業聯盟網站查詢每月報表。
聯盟商家未能及時提交或故意拒交應返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的推廣服務費,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有權注銷聯盟商家共享“銀企聯名消費卡”消費顧客群資格,回收標識,終止支付聯盟商家所鎖定顧客帶來的收益,并由聯盟商家承擔該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聯盟商家在申請生效后,無論任何理由提出終止合作,可以向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結清一切帳務。聯盟商家提出終止的,視為放棄今后由百業聯盟運營中心分享利潤的權利。
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將在Z全球購物運營網站及城市消費指南上免費發布聯盟商家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地址、服務優惠、消費積分及企業數據。并通過多種途徑為聯盟商家提供相應的免費宣傳服務,以提高該商家的知名度和消費群的購買力。
聯盟商家應為持“銀企聯名消費卡”的顧客提供合法、優質、完善的服務,不得欺騙顧客,不得利用“銀企聯名消費卡”消費群體進行非本公約約定的活動。
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提供給聯盟商家的顧客在與申請商家交易過程中造成的任何糾紛,應由聯盟商家與顧客協商解決;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也可介入調解,但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涉及“銀企聯名消費卡”的商務活動均由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全權辦理,并由該中心派出的商務顧問提供服務。如出現經濟糾紛,由聯盟商家與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協商解決。
本公約的解釋和修改由Z百業聯盟總部在向Z百業聯盟運營中心授權的法律檔案中約定,授權文書中未約定的,由Z百業聯盟總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篇3:十堰市物業服務行業自律公約
十堰市物業服務行業自律公約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創建安全、整潔、舒適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提高全行業的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十堰市行業發展要求制定本公約。
本公約對本協會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
一、自覺遵守《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物業管理法制觀念,守法自律,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二、自覺遵守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抵制各種不正當行為。
三、自覺遵守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和崗位培訓制度,企業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四、自覺執行行業規范,公開服務制度和服務紀律,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公開服務辦事程序、要求和時限,掛牌上崗,文明服務,對來訪和投訴者不推諉、不刁難,熱情接待,及時處理,做好回訪工作。
五、自覺維護了所轄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積極參與政府倡導的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小區、衛生小區的評比活動。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誠實信用,履行義務職責,落實好各項服務承諾,不得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委托給他人,不得擅自變更或無故終止合同。
七、按照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收取物業服務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酬金制的小區,定期公布有關收支帳目。服務合同約定以外項目的收費要明碼標價。
八、企業應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做好救助和現場維護工作。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不得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規定期限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管理臺帳,并按規定辦理物業管理用房和其他財物移交。
十、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原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的用途和性質;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公共利益;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4、擅自改變屬于業主的物業管理用房。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要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十一、自覺接受政府和相關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的審計和監督,不采取不正當手段欺騙檢查和監督。
十二、本公約的內容如有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相抵觸的,應遵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公約經第二屆物業管理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十堰市物業管理協會
二00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