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集團公司評審會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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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評審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類評審會議的工作效率,規范評審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議事程序及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評審會議,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對重要計劃、規劃、方案、合同、制度等專題材料,組織有關人員、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或審定的會議。評審會議為不定期會議,通常以一案一會為原則。

  第三條 評審會議承辦部門負責會議方案的制訂和報批、會議通知的擬定、會議資料的整理及分發、會議記錄的整理、會議紀要的撰寫和報批以及會議審定事項的落實。

  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會議通知和資料的發放,會議紀要的核稿、發放和歸檔。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會議類別與范圍

  第六條 評審會議分為項目工程前期類、工程管理類、營銷策劃類、行政管理類及其他類。

  第七條 項目工程前期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策劃書、規劃方案、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環境設計方案、綜合管線(道路)設計方案、智能化設計方案等。

  第八條 工程管理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標書擬定方案、施工方案、樁基施工方案、施工圖、重大設備造型、外裝飾方案(試樣)、“四新”技術應用及推廣方案等。

  第九條 營銷策劃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戶型設計方案、廣告策劃方案、銷售方案、項目標識系統方案、定位協議、預售協議、銷售合同、定價(調價)方案、前期物管協議等。

  第十條 行政管理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企業發展規劃方案、各類重要合同(協議)、各類規章制度(規程)、重要會議(活動)方案等。

  第十一條 上述各類未涉及,但需要進行評審的其他各類方案。

  第三章 會議準備與召開

  第十二條 召開評審會議前,應由承辦部門制定評審會議方案。方案內容包括: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主持人;

  (三)會議評審內容及議程;

  (四)會議參加部門(人員)及擬邀請的專家和來賓;

  (五)評審資料目錄;

  (六)會務安排。

  第十三條 承辦部門應將會議方案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應于會議前3天將方案和會議評審資料送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須提前 2 天將會議通知及評審資料印發給與會人員。

  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要提前做好會議場所的安排與布置,準備好演示板、書寫筆、投影設備、簽到冊等相關會議用品。

  第十五條 與會人員必須進行簽到。承辦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會議發言和評審程序應按會議通知的議程進行,特殊情況可由主持人在會議開始時明確。會議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持人明確會議要求和目的;

  (二)承辦部門負責人詳細匯報評審材料的基本內容,提出需要研討解決的中  心議題等;

  (三)與會人員對評審材料提出建議、意見及理由;

  (四)承辦部門應詳細解答與會人員提出的問題;

  (五)主持人應對將要形成會議紀要的內容進行復述,對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的議事內容提出復議要求,達成基本統一后作會議總結,并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會議對評審材料應充分討論,力求取得一致,當有較大

  意見分歧,且暫時不能統一時,則由承辦部門會后對材料作進一步深化和修改,提交下一次評審會議重新討論。

  第十八條 凡是需要保密的評審資料,會議結束后由承辦部門負責收回。

  第四章 會議紀要及實施

  第十九條 承辦部門負責安排人員整理會議記錄和撰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力求全面、客觀、準確。由綜合管理部核稿,并送與會人員會簽后,報公司領導審定和簽發。

  第二十條 會議簽到冊、會議記錄(或錄音帶)及會議紀要按《文書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歸檔。

  第二十一條 承辦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會議紀要要求,切實做好各項落實工作。

  第二十二條 因評審疏漏而使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導致不良后果的,會議主持人及評審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或傳播不宜公開的會議內容和議定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評審會議管理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評審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類評審會議的工作效率,規范評審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議事程序及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評審會議,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對重要計劃、規劃、方案、合同、制度等專題材料,組織有關人員、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或審定的會議。評審會議為不定期會議,通常以一案一會為原則。

  第三條 評審會議承辦部門負責會議方案的制訂和報批、會議通知的擬定、會議資料的整理及分發、會議記錄的整理、會議紀要的撰寫和報批以及會議審定事項的落實。

  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會議通知和資料的發放,會議紀要的核稿、發放和歸檔。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會議類別與范圍

  第六條 評審會議分為項目工程前期類、工程管理類、營銷策劃類、行政管理類及其他類。

  第七條 項目工程前期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策劃書、規劃方案、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環境設計方案、綜合管線(道路)設計方案、智能化設計方案等。

  第八條 工程管理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標書擬定方案、施工方案、樁基施工方案、施工圖、重大設備造型、外裝飾方案(試樣)、“四新”技術應用及推廣方案等。

  第九條 營銷策劃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戶型設計方案、廣告策劃方案、銷售方案、項目標識系統方案、定位協議、預售協議、銷售合同、定價(調價)方案、前期物管協議等。

  第十條 行政管理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企業發展規劃方案、各類重要合同(協議)、各類規章制度(規程)、重要會議(活動)方案等。

  第十一條 上述各類未涉及,但需要進行評審的其他各類方案。

  第三章 會議準備與召開

  第十二條 召開評審會議前,應由承辦部門制定評審會議方案。方案內容包括: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主持人;

  (三)會議評審內容及議程;

  (四)會議參加部門(人員)及擬邀請的專家和來賓;

  (五)評審資料目錄;

  (六)會務安排。

  第十三條 承辦部門應將會議方案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應于會議前3天將方案和會議評審資料送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須提前 2 天將會議通知及評審資料印發給與會人員。

  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要提前做好會議場所的安排與布置,準備好演示板、書寫筆、投影設備、簽到冊等相關會議用品。

  第十五條 與會人員必須進行簽到。承辦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會議發言和評審程序應按會議通知的議程進行,特殊情況可由主持人在會議開始時明確。會議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持人明確會議要求和目的;

  (二)承辦部門負責人詳細匯報評審材料的基本內容,提出需要研討解決的中  心議題等;

  (三)與會人員對評審材料提出建議、意見及理由;

  (四)承辦部門應詳細解答與會人員提出的問題;

  (五)主持人應對將要形成會議紀要的內容進行復述,對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的議事內容提出復議要求,達成基本統一后作會議總結,并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會議對評審材料應充分討論,力求取得一致,當有較大

  意見分歧,且暫時不能統一時,則由承辦部門會后對材料作進一步深化和修改,提交下一次評審會議重新討論。

  第十八條 凡是需要保密的評審資料,會議結束后由承辦部門負責收回。

  第四章 會議紀要及實施

  第十九條 承辦部門負責安排人員整理會議記錄和撰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力求全面、客觀、準確。由綜合管理部核稿,并送與會人員會簽后,報公司領導審定和簽發。

  第二十條 會議簽到冊、會議記錄(或錄音帶)及會議紀要按《文書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歸檔。

  第二十一條 承辦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會議紀要要求,切實做好各項落實工作。

  第二十二條 因評審疏漏而使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導致不良后果的,會議主持人及評審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或傳播不宜公開的會議內容和議定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集團公司評審會議管理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評審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類評審會議的工作效率,規范評審會議的組織工作和議事程序及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評審會議,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對重要計劃、規劃、方案、合同、制度等專題材料,組織有關人員、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或審定的會議。評審會議為不定期會議,通常以一案一會為原則。

  第三條評審會議承辦部門負責會議方案的制訂和報批、會議通知的擬定、會議資料的整理及分發、會議記錄的整理、會議紀要的撰寫和報批以及會議審定事項的落實。

  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會議通知和資料的發放,會議紀要的核稿、發放和歸檔。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會議類別與范圍

  第六條 評審會議分為項目工程前期類、工程管理類、營銷策劃類、行政管理類及其他類。

  第七條 項目工程前期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策劃書、規劃方案、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環境設計方案、綜合管線(道路)設計方案、智能化設計方案等。

  第八條 工程管理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標書擬定方案、施工方案、樁基施工方案、施工圖、重大設備造型、外裝飾方案(試樣)、“四新”技術應用及推廣方案等。

  第九條 營銷策劃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戶型設計方案、廣告策劃方案、銷售方案、項目標識系統方案、定位協議、預售協議、銷售合同、定價(調價)方案、前期物管協議等。

  第十條 行政管理類評審會議內容包括:企業發展規劃方案、各類重要合同(協議)、各類規章制度(規程)、重要會議(活動)方案等。

  第十一條 上述各類未涉及,但需要進行評審的其他各類方案。

  第三章 會議準備與召開

  第十二條 召開評審會議前,應由承辦部門制定評審會議方案。方案內容包括: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主持人;

  (三)會議評審內容及議程;

  (四)會議參加部門(人員)及擬邀請的專家和來賓;

  (五)評審資料目錄;

  (六)會務安排。

  第十三條 承辦部門應將會議方案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應于會議前3天將方案和會議評審資料送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須提前 2 天將會議通知及評審資料印發給與會人員。

  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要提前做好會議場所的安排與布置,準備好演示板、書寫筆、投影設備、簽到冊等相關會議用品。

  第十五條 與會人員必須進行簽到。承辦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會議發言和評審程序應按會議通知的議程進行,特殊情況可由主持人在會議開始時明確。會議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持人明確會議要求和目的;

  (二)承辦部門負責人詳細匯報評審材料的基本內容,提出需要研討解決的中  心議題等;

  (三)與會人員對評審材料提出建議、意見及理由;

  (四)承辦部門應詳細解答與會人員提出的問題;

  (五)主持人應對將要形成會議紀要的內容進行復述,對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的議事內容提出復議要求,達成基本統一后作會議總結,并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會議對評審材料應充分討論,力求取得一致,當有較大意見分歧,且暫時不能統一時,則由承辦部門會后對材料作進一步深化和修改,提交下一次評審會議重新討論。

  第十八條凡是需要保密的評審資料,會議結束后由承辦部門負責收回。

  第四章 會議紀要及實施

  第十九條 承辦部門負責安排人員整理會議記錄和撰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力求全面、客觀、準確。由綜合管理部核稿,并送與會人員會簽后,報公司領導審定和簽發。

  第二十條 會議簽到冊、會議記錄(或錄音帶)及會議紀要按《文書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歸檔。

  第二十一條 承辦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會議紀要要求,切實做好各項落實工作。

  第二十二條因評審疏漏而使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導致不良后果的,會議主持人及評審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或傳播不宜公開的會議內容和議定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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