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1172

  廣東省*縣*房地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為:*縣*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縣*鎮河南沿江路旁。郵政編碼:526400。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公司股東共2個,分別是: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以貨幣出資15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50%,20**年5月23日前繳足;

  2、***,以貨幣出資15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50%,20**年5月23日前繳足;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三)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四)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五)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六)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股份轉讓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必須經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林孟宇擔任,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選舉林孟宇擔任。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林雁衡,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于20**年5月23日訂立,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篇2:外資獨資經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章程

  外商獨資經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 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香港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20**年 月 日在中國南京簽訂的外商獨資經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外資公司名稱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資公司)。

  英文名稱為:

  外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 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 。

  身份證明:

  法定地址: 號。

  經常居住地址:中國江蘇省南京市 號。

  乙方:香港 投資公司

  法定地址:香港 號

  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外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外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外資公司宗旨為: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及提供衍生服務,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外資公司經營范圍為: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和租賃、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地產營銷策劃、物業管理、會所服務及相關配套服務。

  第八條 外資公司生產規模為:經營初期年產值可達10000萬元人民幣,正常經營后年產值可達10000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外資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不限。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外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1200萬美元,外資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6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六十。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4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外資公司投資總額與注冊資金間的差額,由甲乙方按照其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給企業貸款補充。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外資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外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外資公司名稱、成立日期、投資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外資公司經營期內,外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外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外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外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外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貸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外資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外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會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董事長未明確授權且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代理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十五日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如果一方或雙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2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及外資公司章程所列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會議的董事及委派方,按照其法定地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出席董事會會議。書面通知應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30日前,以雙掛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屆時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會議,視為棄權,通知方所委派的董事可以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的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時,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外資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一) 外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外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三) 外資公司注冊資本的調整;

  (四) 外資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外資公司的股權;

  (六)一方或數方持其在外資公司的股權質押;

  (七)抵押外資公司的資產;

  (八)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信用擔保;

  (九)董事會認為需由與會董事一致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但董事長有異議時,應將爭議事宜提交股東會議決定;股東會議按外資公司股東投資份額,采取多數投資份額通過決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外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 外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決定后,董事長聘任,任期四年;設副總經理若干人,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研究決定后,總經理聘任,任期二年。外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外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外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常務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屆滿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外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外資公司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外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建筑師、項目總監、審計師等??倳嫀?、審計師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建筑師、項目總監、審計師等的招聘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由總經理聘任、領導。

  總會計師 負責領導外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外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外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外資公司的財務收支文件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30日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外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外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外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外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 外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外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外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外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外資公司所有的物資出資及購入情況;

  2.外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3.外資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外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外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投資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外資公司帳簿。查閱時,外資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外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外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外商獨資經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外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外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外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外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外資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外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外資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外資公司有權對違犯外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外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外資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的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外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外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外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外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外資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外資公司工會可以代表職工和外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外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外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外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外資公司之間的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外資公司每月按外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外資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外資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經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外資公司經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

  外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經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3、投資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

  4、發生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致使企業遭受嚴重損失而無法繼 續經營的。

  5、由于客觀形勢有極大變化,外資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和存在的必要。

  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時,董事會應立即召開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一條 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外資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外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外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外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外資公司應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外資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條 外資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勞動工資制度;

  3.職工守則;

  4.職工福利制度;

  5.職工考勤、升級及獎勵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20**年 月 日由甲、乙雙方在中國南京簽字。

  甲方: 乙方:

  簽名: 簽名: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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