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企業管理部職能及崗位職責
企業管理部由企業管理部經理負責,在行政總監領導下開展工作。崗位設置:企業管理部經理一名,人力資源主管一名,考核主管一名,稽核主管一名。
1、企業管理部職能
?。?)負責擬訂集團發展目標、發展戰略、發展規劃;
?。?)負責擬訂集團組織構架、部門職能、崗位職能;
?。?)負責編制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經營目標,擬訂績效考核的總體方案及相關措施;
?。?)負責組織集團月度考核、季度考評、綜合考評;
?。?)負責集團年度工作總結;
?。?)負責集團人力資源狀況的評估,人員的招聘、轉正、培訓、激勵、薪酬、晉升等制度的制訂及組織實施;進行人力資源的全面管理;
?。?)負責監督運營經濟合作項目的進行,組織分析、調研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
?。?)負責對集團各部門的日常工作進行稽核管理,控制內部風險,規范各工作流程;
?。?)負責對集團未做明確界定的事務進行管理。
2、企業管理部各崗位職責
企業管理部經理
直接上級:行政總監
直接下級:人力資源主管、考核主管、稽核主管
本職工作:企業籌劃和內部管理
崗位職責:
?。?)負責集團組織構架設計與調整方案擬訂;
?。?)負責集團部門職能、崗位職責編制和界定;
?。?)負責員工崗位職等與級別的擬訂及調整,按程序報批;
?。?)負責集團員工工資表的編制,按程序報批后交財務部發放;
?。?)負責集團月度工作計劃的校核,按程序報批后下發;
?。?)負責集團月度績效考核結果的校核,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負責集團月度資金計劃的復核;
?。?)負責組織各種規章制度的匯總和匯編,按程序報批后發布;
?。?)負責集團各類稽核報告的審核與監督,并定期向行政總監匯報,重大事項可直接向總裁報告;
?。?0)負責擬訂集團年度工作總結;
?。?1)負責集團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
?。?2)負責企業管理部規范化建設;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力資源主管
直接上級:企業管理部經理
本職工作:人力資源管理及培訓
崗位職責:
?。?)負責集團年度招聘計劃的擬訂與實施;
?。?)負責集團員工培訓計劃的擬訂及實施;
?。?)負責集團員工勞動合同的擬訂與簽定;
?。?)負責集團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編制與修訂,按程序報批;
?。?)負責集團員工意見的征集與溝通,負責合理化建議的追蹤與管理;
?。?)負責集團員工保險的辦理,按程序報批;
?。?)負責集團員工離職事務辦理,按程序報批;
?。?)負責集團員工內部檔案的健全與日常管理;
?。?)負責集團員工通訊名錄的整理、公告、發放工作;
?。?0)負責集團員工考勤管理;
?。?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考核主管
直接上級:企業管理部經理
本職工作:制度修訂、工作考核
崗位職責:
?。?)負責集團總監級員工、子公司、分公司經理目標考核責任書的擬訂及各級目標考核責任書的初審,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負責集團月度工作計劃的匯總,按程序審核、審定,提交生產資金計劃會討論,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負責集團月度工作考核及綜合考評的組織;
?。?)負責集團企業管理制度的修訂,按程序報批;
?。?)負責集團員工考核結果的匯總,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負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稽核主管
直接上級:企業管理部經理
本職工作:集團各項工作的稽查核對
崗位職責:
?。?)負責集團內部稽核制度、稽核工作計劃的編制與修訂,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負責集團各類經濟合同、工程合同、銷售合同的審查;
?。?)負責集團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招標過程的監督;
?。?)負責非招標項目委托單位評選過程的監督;
?。?)負責對集團及子公司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負責對銷售價格執行情況及銷售費用的審查;
?。?)負責各項工程割算、結算的審查;
?。?)負責工程項目形象進度與現場管理的實地檢查;
?。?)負責集團及子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例行檢查;
?。?0)負責檢查集團及子公司財產的完整性和合理使用情況;
?。?1)負責對集團及子公司成本、費用支出合理性的檢查;
?。?2)負責財經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例行檢查;
?。?3)負責對集團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專項監督、審計;
?。?4)負責對集團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審計、監督工作交接;
?。?5)負責對集團和部門年度預算及月度資金計劃的審查;
?。?6)參與集團財產清查和債權債務的清算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篇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修正)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修正)
?。ㄒ痪啪乓荒晡逶铝諊鴦赵号鷾?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號發布 根據20**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òㄗ灾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ㄒ唬┍疽幎ǖ谑龡l所列企業;
?。ǘv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ㄈ┩馍掏顿Y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ㄒ唬┯袚p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ǘ┛赡軐娫斐善垓_或者誤解的;
?。ㄈ┩鈬鴩遥ǖ貐^)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ㄋ模┱h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ㄎ澹h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ㄒ唬┤珖怨?;
?。ǘ﹪鴦赵夯蚱涫跈嗟臋C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ㄈ﹪鴦赵夯蚱涫跈嗟臋C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ㄋ模﹪夜ど绦姓芾砭忠幎ǖ钠渌髽I。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谄髽I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ǘ┎荒塥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ㄈ┠軌颡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ㄋ模┠軌颡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一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叢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于核準:
?。ㄒ唬┢髽I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ǘ┢髽I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ㄈ┢髽I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
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ǘ┥米愿淖兤髽I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ㄈ┥米赞D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褂帽A羝趦鹊钠髽I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并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后,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準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篇3: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7號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行為,便于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伙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
第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守《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將有關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事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的財務會計、稅務、外匯以及海關、人員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第十四條 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伙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伙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