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網絡主管崗位職責
1、負責對公司網絡運行進行維護與管理,確保公司網絡的正常運行。
2、負責公司計算機的維修和保養,確保計算機的正常運行。
3、負責協助總經理辦公室秘書做好辦公設備的維護工作。
4、負責計算機設備的更新與淘汰合理化,提高計算機的完好率。
5、負責公司網絡功能的延伸,提升網絡服務質量。
6、負責協助上級領導做好對電腦及其外圍設備的詢價工作。
7、負責計算機的操作系統和平臺優化設置。
8、負責公司小件辦公用品的采購,做到及時合理。
9、完成領導交付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篇2: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15)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
棗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號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術平
20**年2月3日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安全和通信暢通,促進移動通信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以下簡稱通信設施),是指用于向社會公眾提供移動通信服務的基站設施以及與之配套的鐵塔、機房、管線、桿路、電源、空調等設施和室內分布系統等設備設施。
本辦法所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通信設施經營許可,獲準建設、維護、管理通信設施的單位。
第四條 市經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發改、經信、公安、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環保、林業等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五條 建設通信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依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通信設施規劃建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統一實施。
第七條 市經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根據相關法規規范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電信專項規劃,且將該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道路網系統規劃及其他各規劃相銜接,并做好規劃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時,應當根據電信專項規劃將通信設施納入市政基礎設施或項目配套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同步建設。
第九條 通信設施建設前需經市經信部門批準;建成后,經市經信部門檢測、驗收合格,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后,方可正式運行。
第十條 從事通信設施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人員,應當具備法定資質或者資格,依法在資質或者資格規定的等級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通信設施建設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通信設施建設活動。
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通信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通信設施建設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临Y源部門:保障基站站址及通信機房等建設用地指標,加快通信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積極協調土地征用和權證辦理相關工作;
?。ǘ┉h保部門:簡化通信設施建設環評手續,定期對輻射安全防護和輻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ㄈ┓慨a管理部門: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物業公司應協助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做好選址協調及建設維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干擾、阻礙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建設維護通信設施;
?。ㄋ模┕╇姴块T:在具備條件的范圍內保障通信設施市電引入,積極配合辦理電力增容手續,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 規劃、國土資源、住建、交通運輸和投資主管部門在住宅區、商住樓、辦公樓、鐵路、公路、道路、機場、車站等公共設施項目的審批中,要按照法律規定統籌考慮通信設施建設需求,建筑物內的通信設施配套資源(包括機房、基站站址、管道、橋架、入戶光纖、室內分布系統、供電等)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電信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住宅區及商住樓的通信設施配套資源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3個月內向市通信行業管理機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備案,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門;對未按要求備案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
第十三條 各類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應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并對設施建設維護提供便利。商業、住宅等其他現狀建筑物的產權人、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建設需求,支持通信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通信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因通信設施規劃調整確需遷移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產權人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與其他設施產權人協商,就遷移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車站、鐵路、公路、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等交通設施及水、電、氣、暖等管線設施,后于通信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通信設施安全。因規劃調整確需遷移通信設施或者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協商,就遷移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建設項目施工造成通信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通信設施修復費用及因通信設施損壞引起的相關責任。
相關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需要。對可能影響通信設施安全運行的,相關部門應當和通信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三章 監督與保護
第十六條 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通信設施保護管理制度,對所管理的通信設施進行巡查、維護和檢修,有權制止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拆除、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依法設立的通信設施。因城鄉規劃建設、城區改造等情況確需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事先征得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同意,由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種植樹木(含行道樹)等高桿植物應當與通信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新建通信設施,對安全距離范圍內的高桿植物,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補償后,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及時予以修剪,確需砍伐的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予以砍伐。對在安全距離范圍內再行種植高桿植物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告知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及時排除障礙;拒不排除的,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予以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承擔。
對再行種植的高桿植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终?、哄搶、盜竊、損毀通信設施;
?。ǘ┥米愿膭踊蛘哌w移他人通信設施;
?。ㄈ┰谕ㄐ旁O施安全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等活動,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ㄋ模┰谖<巴ㄐ旁O施安全的范圍內燒荒、爆破、堆放或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ㄎ澹┓欠ūI用通信設施生產用電;
?。┓?、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或通知通信設施運營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妨礙依法進行的通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破壞通信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在通信設施安全范圍內設置警示標識,不得挪動、損壞或者改變警示標識。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廢舊通信設施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廢舊金屬收購、再生資源回收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廢舊通信設施,及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有色金屬。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阻礙通信設施建設,破壞、盜竊通信設施以及其他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民事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柚够蛘叻恋K依法進行通信設施建設的;
?。ǘ┻`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侵占、哄搶、盜竊、損毀通信設施的;
?。ㄈ┳璧K通信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并有權要求行為人自行清理或者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挪動、損壞或者改變警示標識的,行為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收購廢舊通信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3月31日。
篇3: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0號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年1月26日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0**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ㄒ唬┫M者定作的;
?。ǘr活易腐的;
?。ㄈ┰诰€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ㄋ模┙桓兜膱蠹?、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ㄒ唬┥米允褂弥W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ǘ┥米允褂?、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ㄈ┮蕴摂M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ㄋ模┮蕴摌嫿灰?、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ㄎ澹┮越灰走_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并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于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栍嘘P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ǘ┎殚?、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ㄈ┮勒辗?、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ㄋ模┓?、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臺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年5月31日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