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營銷中心輪訪、輪電制度
第一條、銷售員按簽到時間先后,由外到里坐在柜臺輪流排備接待客戶,二備、三備銷售員須站在門口立剛,不得坐在柜臺內。一備則坐在前臺做好接待客戶的準備。
第二條、一備、二備、三備為即將服務人員,原則因集中極力等待客戶,不得離崗或作其他事情。如果因公必須離崗,應聯系銷售組長或主管安排其他人接崗后,方可離崗。四備人員做好隨時接崗的準備。
第三條、如輪到的銷售員因在接待其他客戶、接聽電話或其他公務離開前臺,則跳過,以后再補。若輪到的銷售員因私事不在現場(如去洗手間、臨時外出)則自動跳過,但算已接待一個客戶名額,不另行補回。
第四條、銷售員在接待完客戶后需于簽到表上簽字確認,并按順序輪流接聽電話,接聽電話的銷售員必須在前臺接聽登記好每一個來電,直至下一位下來的最后一備來接替。
第五條、銷售員不按順序接待客戶,核實之后,第一次給口頭警告;第二次給予書面批評,罰款100元;第三次以后每次罰款200,寫出書面檢查。
第六條、銷售主管責監督調整銷售員輪流接待秩序,并保證每個客戶能及時得到銷售員的主動接待。
第七條、每個銷售員均須按簽到順序接待客戶,不得挑客戶、搶客戶。若銷售員正在接待客戶,登記過的老客戶來訪則,由排在最后的銷售員接待,不視為接待名額。
第八條、銷售員在接待第一次見面的客戶必須委婉的詢問客戶以下兩個問題:(1)詢問客戶是否來過或電話聯系過(2)是哪一位銷售員聯系過?
第九條、銷售員不得挑選客戶,不得令客戶受冷遇,不論客戶的外表、來訪動機銷售員都要全力接待。
第十條、銷售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正在接待的客戶,而轉接其他客戶(客人多時候,只能兼顧)。若因服務態度問題遭客戶書面投訴,立即辭退。
第十一條、銷售員不得在客戶面前爭搶客戶,不該在客戶面前說的話決不允許說。銷售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客戶面前發生爭執,也不得在成交后因銷售員之間發生爭執而向客戶查核當時成交或登記情況。一經發現,將視清潔輕重處罰,第一次給予肇事方罰款100元,并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立即開除。
第十二條、因服務態度以外的原因遭客戶投訴,現場主管查實后給予該銷售員書面警告,并罰款100元,雷擊三次經部門經理同意該銷售員下崗。
第十三條、銷售員不得在其他銷售員接待客戶的時候,主動插話或幫助介紹,除非得到邀請。若遭到其他銷售員投訴,影響成交,主管查實后給予該銷售員書面警告并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銷售員在接待其他同時客戶時不得主動遞送名片,除非得到該銷售員的同意。若客戶主動要求,事后必須及時知會原銷售員。
第十五條、每個銷售員都有義務幫助其他銷售員促成交易,在某銷售員不在或繁忙的情況下,其他銷售員必須協助接待。
第十六條、銷售員接待客戶完畢后,須送客戶出售樓處,不得于客戶背后談論、辱罵或取笑客戶。
第十七條、每個接待完客戶的銷售人員應立到前臺進行電話接聽進行登記,并鼓勵客戶來訪售樓處,除非客戶到售樓處后主動提出找某銷售員,否則仍然以輪流到的銷售員作為客戶接待。
第十八條、銷售員原則上不得預留房號,以先付定金者為準,有特殊情況可請示現場銷售經理。
第十九條、銷售員收取定金之前必須先確定該房確為空號,如有成交,應立即通知本組組長,組長應立即與銷售秘書取得聯系,避免賣重。
編 制審 核批 準
日 期日 期日 期
篇2:房地產營銷中心輪訪、輪電制度
房地產開發公司營銷中心輪訪、輪電制度
第一條、銷售員按簽到時間先后,由外到里坐在柜臺輪流排備接待客戶,二備、三備銷售員須站在門口立剛,不得坐在柜臺內。一備則坐在前臺做好接待客戶的準備。
第二條、一備、二備、三備為即將服務人員,原則因集中極力等待客戶,不得離崗或作其他事情。如果因公必須離崗,應聯系銷售組長或主管安排其他人接崗后,方可離崗。四備人員做好隨時接崗的準備。
第三條、如輪到的銷售員因在接待其他客戶、接聽電話或其他公務離開前臺,則跳過,以后再補。若輪到的銷售員因私事不在現場(如去洗手間、臨時外出)則自動跳過,但算已接待一個客戶名額,不另行補回。
第四條、銷售員在接待完客戶后需于簽到表上簽字確認,并按順序輪流接聽電話,接聽電話的銷售員必須在前臺接聽登記好每一個來電,直至下一位下來的最后一備來接替。
第五條、銷售員不按順序接待客戶,核實之后,第一次給口頭警告;第二次給予書面批評,罰款100元;第三次以后每次罰款200,寫出書面檢查。
第六條、銷售主管責監督調整銷售員輪流接待秩序,并保證每個客戶能及時得到銷售員的主動接待。
第七條、每個銷售員均須按簽到順序接待客戶,不得挑客戶、搶客戶。若銷售員正在接待客戶,登記過的老客戶來訪則,由排在最后的銷售員接待,不視為接待名額。
第八條、銷售員在接待第一次見面的客戶必須委婉的詢問客戶以下兩個問題:(1)詢問客戶是否來過或電話聯系過(2)是哪一位銷售員聯系過?
第九條、銷售員不得挑選客戶,不得令客戶受冷遇,不論客戶的外表、來訪動機銷售員都要全力接待。
第十條、銷售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正在接待的客戶,而轉接其他客戶(客人多時候,只能兼顧)。若因服務態度問題遭客戶書面投訴,立即辭退。
第十一條、銷售員不得在客戶面前爭搶客戶,不該在客戶面前說的話決不允許說。銷售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客戶面前發生爭執,也不得在成交后因銷售員之間發生爭執而向客戶查核當時成交或登記情況。一經發現,將視清潔輕重處罰,第一次給予肇事方罰款100元,并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立即開除。
第十二條、因服務態度以外的原因遭客戶投訴,現場主管查實后給予該銷售員書面警告,并罰款100元,雷擊三次經部門經理同意該銷售員下崗。
第十三條、銷售員不得在其他銷售員接待客戶的時候,主動插話或幫助介紹,除非得到邀請。若遭到其他銷售員投訴,影響成交,主管查實后給予該銷售員書面警告并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銷售員在接待其他同時客戶時不得主動遞送名片,除非得到該銷售員的同意。若客戶主動要求,事后必須及時知會原銷售員。
第十五條、每個銷售員都有義務幫助其他銷售員促成交易,在某銷售員不在或繁忙的情況下,其他銷售員必須協助接待。
第十六條、銷售員接待客戶完畢后,須送客戶出售樓處,不得于客戶背后談論、辱罵或取笑客戶。
第十七條、每個接待完客戶的銷售人員應立到前臺進行電話接聽進行登記,并鼓勵客戶來訪售樓處,除非客戶到售樓處后主動提出找某銷售員,否則仍然以輪流到的銷售員作為客戶接待。
第十八條、銷售員原則上不得預留房號,以先付定金者為準,有特殊情況可請示現場銷售經理。
第十九條、銷售員收取定金之前必須先確定該房確為空號,如有成交,應立即通知本組組長,組長應立即與銷售秘書取得聯系,避免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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