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部銷售收款、催款制度
一、交現金的方式:若客戶提出交現金,銷售人員應帶領客戶將現金直接交給公司安排在現場的財務人員,再開正式收據給客戶,銷售人員禁止收受現金。
二、交存折的方式:若客戶交來存折,由銷售人員陪同客戶到其存折開戶的銀行,取現后回銷售部將現金交給公司安排在現場的財務人員,再開正式收據給客戶。
三、收取支票或匯票的方式:若客戶交來支票和匯票,由銷售人員帶領客戶將支票式匯票交到公司財務人員手中,先由公司財務部開收條給客戶,收條要注明支票或匯票號碼;待公司財務進帳后,再由財務部開具正式收據給客戶。屆時,客戶把收條還給財務部。
四、銀行轉帳方式:客戶已通過銀行轉帳,銷售人員應讓客戶將轉帳的回單送到公司財務部,財務人員確認進帳后,開具正式收據給客戶。
五、交款和催款的經辦原則為“誰簽約、誰負責”。
六、由銷售部主管負責督促銷售人員的交款、催款工作。
七、由銷售部主管制定合同執行情況表,并以此作為催款時間依據。
八、對逾期付款的客戶,要熱情、耐心地做好催款工作。
九、客戶提出的任何推遲付款和其他付款的要求,銷售人員須經銷售主管批準后才能答應客戶。
篇2:銷售收款、催款的制度
銷售收款、催款的制度
1、客戶交納的所有訂金、房款,銷售人員必須及時送達財務并給客戶開具相應的票據;所收款項內容、金額需及時通知銷售文員存檔、備案。
2、客戶欠交的部分訂金、房款,銷售人員應當及時、禮貌的通知客戶交清,交清后應當及時在銷售文員處修改、備案。
3、如遇客戶故意拖延交款時間,銷售人員可申請銷售主管、銷售經理共同協調處理,協調不成,可提請營銷總監給予適當的解決方案。
篇3:房地產營銷中心銷售收款、催款制度
房地產開發公司營銷中心銷售收款、催款制度
第一條、交現金的方式:若客戶提出交現金,置業顧問應帶領客戶將現金直接交給公司安排在現場的財務人員,再開正式收據給客戶,置業顧問禁止收受現金。
第二條、倒折的方式:若客戶交來存折,由置業顧問陪同客戶到其存折開戶的銀行,取現后回銷售部將現金交給公司安排在現場的財務人員,再開正式收據給客戶。
第三條、收取支票或匯票的方式:若客戶交來支票和匯票,由置業顧問帶領客戶將支票式匯票交到公司財務人員手中,先由公司財務部開收條給客戶,收條要注明支票或匯票號碼;待公司財務進帳后,再由財務部開具正式收據給客戶。屆時,客戶把收條還給財務部。
第四條、銀行轉帳方式:客戶已通過銀行轉帳,置業顧問應讓客戶將轉帳的回單送到公司財務部,財務人員確認進帳后,開具正式收據給客戶。
第五條、交款和催款的經辦原則為"誰簽約、誰負責"。
第六條、由銷售部主管負責督促置業顧問的交款、催款工作。
第七條、由銷售部主管制定合同執行情況表,并以此作為催款時間依據。
第八條、對逾期付款的客戶,要熱情、耐心地做好催款工作。
第九條、客戶提出的任何推遲付款和其他付款的要求,置業顧問須經銷售經部理批準后才能答應客戶。
編制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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