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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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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立即報告醫務科,醫務科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三、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四、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五、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各科室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篇2:醫院醫療事故防范與處理預案

>  第五醫院醫療事故防范與處理預案

  一、醫療事故防范預案

  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利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有效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制定本防范預案。

  組織機構:

  成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醫務科、質控科、護理部、門診部承擔具體工作。具體人員名單見相應文件。

  防范措施:

  1、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防范醫療事故的各級組織機構。將防范醫療事故納入醫院目標管理,常抓不懈,使之成為廣大醫務人員的自覺行為。

  2、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要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提高安全知識,規范醫療行為,依法依規行醫。

  3、黨、團組織應加強對全院醫務人員的法律及職業道德教育,建立職業道德考評標準和制度;科教科應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學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定期舉辦"三基"訓練,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減少診療工作中的失誤;醫務科、質控科、護理部、門診應加強醫療質量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醫療安全教育培訓,建立考評評估制度,加強對醫療質量考核、評估、反饋、指導工作。

  4、切實改善醫療服務,增強責任感,在醫療活動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利,規范履行告知義務,加強醫患之間的交流,努力提高滿意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

  5、嚴格執行新技術新項目的準入管理制度,盡可能降低風險,防范事故發生。

  6、嚴格執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江西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實施細則》及醫院的有關規定,保證醫療文書書寫及時、完整、客觀、真實、準確。規范病歷管理,確保醫療文書的安全。

  7、職能部門及臨床科室應熱情耐心地接受患者投訴,盡可能提供咨詢解釋服務,及時化解醫患矛盾,避免醫患沖突。

  8、加強質量管理和醫療服務監督,,注重工作流程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尤其要把工作重心立足于:

  (1)重點制度落實:建立健全醫院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三級醫師查制度、術前討論制度、交接班制度、會診制度及疑難、危重、死亡病例討論制度和三查七對制度等。

  (2)重點人群管理:新分配、新調入的醫務人員、住院醫師、進修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重點考核;實行帶教老師負責制。定期對其進行病歷質量、處方質量的檢查,不斷提高基本素質和基本技能。

  (3)重點人群管理:急診科、婦產科、兒科、ICU室、手術室、麻醉科和藥劑科等科室作為重點監控部門,應開展技術培訓,做好質量分析和安全教育。

  (4)重點病人關注:把好疑難、危重、手術、急診、搶救病人診治過程中的環節質量關,加強科間協作,堅持各項制度、常規、標準的落實,及時記錄病歷,搶救措施合理,估計預后充分。

  (5)重點時間監控:節假日、夜間、工作特忙特閑時,要高度警惕,實行醫院總值班制和職能管理部門巡視制,設立二線班,提高應對各種緊急情況的能力。

  (6)重點事件的總結:對既往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科室差錯事故,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分析發生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加強管理,舉一反三,警示大家,努力為廣大患者提供高效、安全、和諧、滿意的醫療服務。

  二、醫療事故處理預案

  為了使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有法可依、處理恰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組織機構:

  成立領導小組,醫務科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指導、協調部門。具體人員名單見相應文件。

  處理措施:

  1、建立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或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應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2)當事人盡可能現場回避,以防事態擴大??剖邑撠熑藨⒓粗鲃舆M入排解,盡可能將事態初步調解于事發所在科室,事后即報醫務科備案。

  (3)科室未能調解的醫療事故爭議以及醫療事故,科室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副院長及醫務科報告,同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減少患者損失。

  (4)醫務科、護理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向院領導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5)發生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或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等重大醫療過失,醫務科應在12小時內向市衛生局報告。

  (6)對有可能導致醫患矛盾激化、危及醫患安全、擾亂醫院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醫務科、保衛科在妥善處理的同時,立即向市衛生局報告,對可能引發惡性事件的,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2、醫療事故處理措施

  (1)發生或發現醫療過失行為,必須由科室負責人親自組織處理,不得隨意推諉,同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做好安撫和溝通工作。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院各級各

  類人員不得激化矛盾,杜絕對患方有過激言行,同時立即啟動醫療事故報告制度,以確保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3)醫務科應加強與患者及其家屬的溝通并作好有關記錄,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審查有關病歷資料,注意收集有關臨床證據,按規定進行病歷復印和封存,并向院領導報告處理的初步結果。

  (4)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患雙方應共同對涉及的病歷、實物等按《條例》的規定進行封存及啟封或送檢驗。

  (5)若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亡原因或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科室負責人應在患者死亡24小時內提出尸檢要求,動員家屬接受尸檢,并負責聯系和辦理相關手續。

  (6)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后,事發科室應在醫務科的指導下,立即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分析討論,將事故爭議發生的原因、技術分析的內容及初步處理的意見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報送醫務科,并及時地向患者(或家屬)耐心地作出技術解釋和其它相關解釋,以期醫患之間相互理解,達成共識。

  (7)若患者(或家屬)對醫院就事故爭議所作的解釋及其它工作仍有疑義,則按醫院關于醫療糾紛(事故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啟動事故爭議處理程序,以期通過協商調解、技術鑒定和民事訴訟等形式,妥善解決事故爭議。

  (8)患者及家屬借醫療事故爭議尋釁滋事,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時,醫務人員應及時報告保衛科,保衛科必須及時介入處理,負責維護醫院正常秩序,確保醫務人員的安全,積極配合做好患者及其家屬的解釋及疏導工作,如出現患方暴力傾向時,保安人員應迅速維持秩序,并立即報公安部門處理。

  (9)醫院辦公室負責各項接待聯系工作。

  (10)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后,醫務科必須組織專項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篇3:X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某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立即報告醫務科,醫務科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三、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四、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五、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各科室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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