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辦公室物資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為使辦公室物資管理合理化,滿足工作需要,合理節約開支,特制訂本規定,此規定的執行部門為辦公室。
第二章 物資分類
1.公司辦公室物資分為低值易耗品、管制品、貴重物品、實物資產。
2.低值易耗品:筆、紙、電池、訂書釘、膠水等
3.管制品:訂書機、打洞機、剪刀、美工刀、文件夾、計算器等
4.個人保管物品:個人使用保管的三百元以上并涉及今后的費用開銷的物資;
5.實物資產:物資價格達300元以上,如:空調、計算機、攝像機、照相機。
第三章 辦公用品物資采購
1.公司辦公用品物資的采購,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屬特殊物資經辦公室同意,可由申購部門自行購買。
申購物品應填寫物品申購單,300元以內物品申購交部門經理同意,辦公室批準;300元以上(含300元)部門主管同意,辦公室審核,總經理審批。
2.物資采購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以下方式:
1)定點:公司定大型超市進行物品采購。
2)定時:每月月初進行物品采購。
3)定量:動態調整,保證常備物資的庫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選擇多方廠家的產品進行比較,擇優選用。
第四章 物資領用管理
1.公司根據物資分類,進行不同的領用方式:
2.低值易耗品:直接向辦公室物品保管人員簽字領用
3.管制品:直接向辦公室物品保管人員簽字領用
4.貴重物品:根據專立文件的領用程度來領用
5.實物資產:由辦公室設立實物資產管理臺帳,以準確記錄固定資產的現狀
第五章 公司物資借用
1.凡借用公司辦公器材,需填寫物資借用單,并由部門主管簽字認可
2.借用物資超時未還的,辦公室有責任督促歸還
3.借用物資發生損壞或遺失的,視具體情況照價或折價賠償
第六章 附則
1.新進人員到職時有管理部門通知,向辦公室領用辦公物品;人員離職時,必須向辦公室辦理辦公物品歸還手續,未經辦公室認可的,其它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2.辦公室有權控制每位員工的辦公物品領用總支出。
3.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修改時亦同,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2: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2013)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20**)
?。?0**年11月1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批準 20**年11月29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市政道路、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
本條例所稱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是指對建筑廢棄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機構承擔。
各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環境衛生、發展改革、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遵循統籌規劃、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物盡其用的原則,實現建筑廢棄物的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
第二章 資源化利用方案的編制與審核
第六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筑廢棄物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的內容,并將相關費用列入投資預算。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送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對市、區(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的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向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備案申請人應當在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前,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送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こ堂Q、地點、建筑面積或者拆除面積;
?。ǘ┙ㄔO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ㄈ┙ㄖU棄物的種類、數量;
?。ㄋ模┙ㄖU棄物減量、分類、運輸、污染防治措施;
?。ㄎ澹┙ㄖU棄物直接利用數量;
?。┙ㄖU棄物資源化利用數量。
第九條 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報送方案的單位或者個人,并將審核意見告知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產生建筑廢棄物的數量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處置費,并嚴格按照經審核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處置建筑廢棄物。
對經審核確定不宜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按照有關規定到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處置核準并交納處置費。
第十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施工單位對建筑廢棄物進行現場分類。
禁止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物等混入建筑廢棄物。
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密閉裝載,不得裸露、揚撒、超載。
第三章 再生產品的生產
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實際情況,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場所布局規劃。
第十二條 企業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髽I選址應當符合布局規劃;
?。ǘ┠晏幚砟芰σ话偃f噸以上;
?。ㄈ┎扇》忾]式生產工藝;
?。ㄋ模┥a條件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ㄖU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備案申請表;
?。ǘ┌l展改革部門立項批復、核準、備案文件;
?。ㄈ┩恋厥褂米C明;
?。ㄋ模S區規劃圖;
?。ㄎ澹┉h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I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ㄆ撸┤藛T及設備情況資料。
第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備案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備案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劃定專門區域,用于存放建筑廢棄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廢棄物污染周邊環境。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對建筑廢棄物實行庫房式儲存。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二次污染。
鼓勵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進行生產。
鼓勵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進入施工現場,利用移動處理設備回收利用建筑廢棄物。
第十六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不得將根據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廢棄物直接轉讓或者隨意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廢棄物生產再生產品。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對無法利用的棄土、棄料等,應當按照規定到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廢棄物處置核準。
第十七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使用建筑廢棄物生產的再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出廠時應當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按照《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
經備案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統一標識,并列入建筑節能產品推薦目錄和政府采購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宣傳推廣,鼓勵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提高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十九條 市、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
第二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每年預測并公布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和種類,公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名稱、地址、消納建筑廢棄物的種類和所生產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
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活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拆除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第二十一條 以建筑廢棄物為原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廢棄物再生骨料。
第二十三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能夠滿足設計規范要求的,應當采購和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
建設單位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在設計招標時應當將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相關要求列入設計招標文件,并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
建設單位使用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按照比例返還建筑廢棄物處置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開展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參與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制定,推廣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推動和規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的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照經審核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處置建筑廢棄物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經備案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直接轉讓或者隨意傾倒接收的建筑廢棄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廢棄物生產再生產品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廢棄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廢棄物以及其他不能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范本
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人: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詳見合同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物資的用途及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收取租金的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押金(保證金)
經雙方協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_____元。承租人交納押金后辦理提貨手續。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資后,押金退還承租人。
第六條 租賃物資交付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租賃物資的保管與維修
一、承租人對租賃物資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資返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資損壞、丟失的,要按照雙方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辦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償付賠償金。
二、租賃期間,租賃物資的維修及費用由_______人承擔。
第八條 出租人變更
一、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如將租賃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應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人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人。
二、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九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資的返還時間為: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出租人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租人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的違約金。
2.逾期不返還租賃物資,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______份。本合同附件______份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鑒(公)證意見: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鑒(公)證機關(章)
賬號: 賬號: 經辦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文書要點
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它是以建筑施工物資作為租賃標的物的合同。出租人大多數為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物資租賃企業,承租人為施工企業。本格式為示范文本(GF-2000-0604)。
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租賃物資的使用用途及使用方法;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賃物的交付與驗收等;租賃物資的保管與維修保養;違約責任等。
出租人的基本義務是要按時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件;租賃物質量要符合規定的標準或者雙方約定的要求;因租賃物質量不合格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的基本義務是要按時支付租金,按照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正確使用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管并維修租賃物,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給其他人使用等。
特別提示
建筑施工物資種類繁多,但主要是大型施工機械出租的較多。比如塔式吊車、大型攪拌機械等,價格比較貴,施工企業自備時則可能使用效率低,不如租賃合算。制作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租賃物的現狀,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尤其是租賃物的質量狀況,應當一一寫清楚,避免交接時發生異議。
(2)要明確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的維修費用由誰負責的問題。如果由出租人負責,則維修時要經出租人同意;如果是承租人負責,對維修材料的質量標準要有規定,避免承租人為省錢而選擇質量不太好的維修材料。
(3)租金。租金的約定應當公平合理。如果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承租人負責,則租金應適當低些;如果由出租人負責,則可以高一些。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也要在合同中明確。
(4)租賃物的交接。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時,承租人要認真負責檢查驗收租賃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時,出租人應當檢查驗收租賃物。對租賃物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