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的社區信息安全防范,確保社區計算機正常運轉,為社區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根據思兒亭社區現狀制定本制度。請各工作人員嚴格遵守。
1、上網用計算機必須安裝具有實時監控功能的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按網絡版殺毒軟件服務器要求升級。
2、上網用計算機禁止自行設置和改動IP等網絡設置。
3、上網用計算機禁止使用網絡下載加速軟件。
4、工作人員可在每個工作日的8:00至18:00瀏覽interner信息。
5、上網用計算機嚴禁在上班時間上網看電影、炒股票。
6、上網用計算機嚴禁在上班時間上網聊天、玩游戲、瀏覽無關網站。
7、上網用計算機嚴禁下載各種不明可執行文件,尤其是進行BT下載
8、上網用計算機嚴禁瀏覽黃色網站、法*網站、各類不良網站。
9、上網用計算機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國家網絡各項規章制度,嚴禁對外發布不良及*言論。
10、上網用計算機嚴禁對局域網的安全狀況及網絡中服務器、客戶端計算機的端口進行掃描,同時自行防范木馬和病毒的惡意傳播等等。
11、上網用計算機發生網絡故障應及時通知領導,安排專業人員排除故障,恢復網絡。
思兒亭社區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自己計算機系統日常維護與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和保密的制度。
篇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1修正)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修正)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是于20**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并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立
第七條 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衅髽I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ǘ┯信c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ㄈ┯信c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ㄋ模┯薪∪?、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ㄎ澹┯泄潭ǖ木W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信c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ㄆ撸┓?、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Q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ǘ┓ǘù砣嘶蛘咧饕撠熑说纳矸葑C明材料;
?。ㄈ┵Y金信用證明;
?。ㄋ模I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ㄎ澹┮婪ㄐ枰峤坏钠渌募?。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1]
第三章 經營
第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ㄒ唬┓磳椃ù_定的基本原則的;
?。ǘ┪:医y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ㄈ┬孤秶颐孛?,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ㄋ模┥縿用褡宄鸷?、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ㄎ澹┢茐膰易诮陶?/a>,宣揚*、迷信的;
?。┥⒉贾{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ㄆ撸┬麄饕x、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ò耍┪耆杌蛘哒u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ň牛┪:ι鐣禄蛘呙褡鍍炐阄幕瘋鹘y的;
?。ㄊ┖蟹?、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ㄒ唬┕室庵谱骰蛘邆鞑ビ嬎銠C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ǘ┓欠ㄇ秩胗嬎銠C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ㄈ┻M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
第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姑骰鹫彰骱臀鼰煵覓旖刮鼰煒酥?;
?。ǘ┙箮牒痛娣乓兹?、易爆物品;
?。ㄈ┎坏冒惭b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ㄋ模I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ㄎ澹┎坏蒙米酝V箤嵤┌踩夹g措施。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ㄒ唬┰谝幎ǖ臓I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ǘ┙蛹{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ㄈ┙洜I非網絡游戲的;
?。ㄋ模┥米酝V箤嵤┙洜I管理技術措施的;
?。ㄎ澹┪磻覓臁毒W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ㄒ唬┫蛏暇W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ǘ┪唇鰞妊膊橹贫?,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ㄈ┪窗匆幎ê藢?、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ㄋ模┪窗匆幎〞r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ㄎ澹┳兏Q、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ㄒ唬├妹骰鹫彰骰蛘甙l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ǘ┰试S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ㄈ┰跔I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ㄋ模I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ㄎ澹┥米酝V箤嵤┌踩夹g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絡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和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5日起施行。20**年4月3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某小學文明安全上網公約范文
小學文明安全上網公約范文
校園網是面向全校師生進行教學、科研和學生素質教育以及信息交流的重要媒體,歡迎、鼓勵、尊重我校師生員工通過校園網發布言論,關注學校發展動態,積極通過網絡參與學校民主政治生活,監督促進學校管理,推動學校健康穩步發展。為提高校園網網絡文化水平,促進校園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校園網上網公約。
一、網上發布信息語言要文明,積極維護學校聲譽。
二、不在網上發布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
三、不利用網絡進行煽動鬧事。
四、不在網上宣傳淫穢、色情、迷信、暴力的內容。
五、不得利用網絡作造謠生事、冒名頂替、誣蔑欺騙、挑撥是非、騷擾恐嚇的事情。
六、不得利用各種網絡設備或技術手段從事用戶帳戶及口令的偵聽和盜用行為,不得利用網絡進入未經授權的計算機。
七、不得在網上泄露國家機密和學校機密。
八、上網發布言論的同時,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法規。
九、不在網上進行個人攻擊,毀人聲譽,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十、不利用網絡干擾其他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及破壞網絡設備。
十一、除網絡教育管理中心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錄校園網主干設備對其進行修改,破壞網絡的正常運行。
十二、不在網上使用可能引發病毒感染的各種來歷不明的軟件。
十三、不在網上制作和散布計算機病毒、黑客程序。
十四、一旦發現違反上網公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取消上網資格,觸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該公約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