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z中學單身公寓管理規定

1969
>  zz中學單身公寓管理暫行規定

  學校為了加強對周轉住房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公有住房,創造文明、衛生、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租住申請程序

  因工作需要向學校申請租住房的老師,先由本人向總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學??倓仗幐鶕W校房源情況,再報校黨委會研究審批。

  二、租住申請條件

  1、在城區無住房教師。在城區無住房的未婚、單身教師享有優先租住權。

  2、新校區及新校區附近沒有住房,有子女在本校讀書的教師。

  3、擔任班主任或承擔早、晚值班任務的教師,學??勺们榭紤]其申請租住房要求。

  三、收費標準

  1、租住房月租金: 100元/間。

  2、水費:每月10元。

  3、電費:按居民用電價格和實際用電數收取。

  4、住房管理費:每戶每月5元。

  四、租住規定

  1、租住房為臨時住房,每位申請租住房的教師只能申請一間租住房,租住時間為一年,租用期滿,學校按時收回住房。

  2、租住房只供租住教師本人及子女讀書使用,不得出租或借給其他人使用。否則,學校將強制收回其住房。

  3、租住房無人居住時間連續達30天,學校將收回住房。

  4、承租方不得損壞或改變現有房屋結構,對租住房私自裝修費用由承租方自己承擔。

  5、禁止在走廊、樓梯等公共場所堆放雜物,禁止向窗外、走廊拋灑污水、污物,嚴禁隨地吐痰。

  6、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7、租住房內生活設施由承租方自行添置,終止合同后,承租方添置的設施由承租方自行處理。

  以上規定從正式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同的,按本規定執行。

篇2: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規定(3)

>  學生公寓水電管理規定(三)

  為了給學生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保障水電供應,節約能源,根據粵價[20**]56號文件、粵價[20**]328號文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水電供應時間:

  1、冷水:全天24小時供應。

  2、熱水:每天17:00-23:00供應。

  3、電:夏秋季(5月15日-10月15日)全天24小時供電。春冬季每天(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除外)6:00-23:30供電,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6:00-24:00供電。

  二、水電免費使用定額:

  1、每學期每人給予5個月的免費使用水電定額。

  2、冷水:每人每月2.7噸。

  3、熱水:每人每月1.8噸。

  4、電:??粕咳嗣吭?度、本科生每人每月10度。

  三、水電抄表、超額水電費的結算

  1、抄表時間:每年6月和12月末。

  2、超額水電費收取時間:每學期期末(1月和7月初,具體時間另行通知)一次結算、收取本學期各寢室總超額水電費用。

  3、超額水電費用由寢室成員平均(或協商)分擔。

  4、寒、暑假期間的水、電費由留宿學生負擔。

  5、逾期不交者收取滯納金,電費每日加收超額電費的千分之三,水費每日加收超額水費的千分之五。

  四、超額水電的單價標準

  1、冷水、電的單價按當地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的價格計費。

  2、熱水按供應成本計費。

  五、實際用水用電量低于定額用量的不結存、不補貼。

  六、本規定實時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篇3: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3)

  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規定(三)

  學生公寓是住宿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學生公寓住宿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了給住宿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具有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入住學生公寓的住宿學生。

  第二條 凡取得學院學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茖W生、向學院繳納住宿費后,由學院統一安排入住學生公寓。

  第三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計劃、安排、調配。

  第四條 學生須按安排的房間入住,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不得自行調換房間和私自另行租房居住。確因特殊情況暫不在學生公寓住宿或堅持另行租房居住的學生,必須有經本人與家長雙方簽字的申請(說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詳細地址、聯系方式、承諾加強人身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向所在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學生工作處和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五條 學生公寓開、關大門時間:每天6:00開門,23:30關門。

  第六條 住宿學生嚴格遵守學院作息時間:早上6:30起床,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1:30熄燈就寢,星期五、星期六及節假日晚上12:00熄燈就寢。

  第七條 男生禁入女生公寓、女生禁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員除外)。

  第八條 住宿學生嚴禁帶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人員進入公寓會客、留宿等。

  第九條 住宿學生嚴禁留宿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的來訪人員并督促來訪人員須在晚上11:30以前離開公寓。

  第十條 住宿學生畢業、休學、退學、出國等原因退宿,必須向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點交清楚寢室家具和其它設備,有損壞或丟失的按價賠償,再辦理退宿手續。

  按學校規定的離校時間離開寢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繳納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退宿后,應帶走自己的物品。否則,因清掃、維修、寢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寒、暑假離校時,收撿、保管好計算機等個人物品。寒、暑假不離校需在學生公寓繼續住宿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方可免費留校住宿,但此期間內使用的水、電費全部由住宿者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場所,學院對符合《婚姻法》規定已結婚的學生,沒有義務安排夫妻寢室。

  第十四條 學生住宿期間必須遵守公共道德和學院有關學生公寓管理的規定,不得從事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各種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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