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動監所機關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機關建設,強化機關內部管理,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保障工作有序運行,維護機關良好形象,特制定機關工作制度。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理論、“***”重要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
2、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黨的紀律,以國家利益高于一切,愛護公物。
3、嚴格遵守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熱愛機關,團結同志,作風正派,做到辦公環境整潔。
4、全所干部職工要積極進取,勤奮學習,努力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機關形象。
5、必須樹立服務意識,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廉潔自律。在各項審批和日常工作中堅持原則,公正處理事務。
6、對來單位辦事的基層人員,要熱情接待,能辦的事盡快辦理,不能辦的要耐心解釋,注重辦事效率。
7、對待工作要認真負責,注意調查研究,一切從實際出發,按時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8、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
9、遵守機關請銷假制度,職工請假或公出,需經所領導批準。
10、按時參加各項會議,遵守會議紀律,認真做好記錄。
11、單位領導之間要加強團結,保持聯系與溝通。
篇2: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10修正)
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修正)
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和法規之間不銜接的規定作出修改
20、將《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刪去。
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治安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gg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機關、團體、事業和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含有國有、集體資產的股份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必須堅持依靠群眾,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
第四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單位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
第五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β毠みM行法制宣傳教育,預防和減少職工違法犯罪;
?。ǘ┴撠焹炔恐伟补芾?/a>,消除治安隱患,預防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ㄈ┱{解、處理內部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維護單位穩定;
?。ㄋ模┳龊糜休p微違法犯罪行為、勞改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ㄎ澹﹨f助公安機關依法監督、考查和教育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勞動教養院外執行人員、被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刑事被告人;
?。┴撠煴締挝簧嫱饣顒?/a>的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ㄆ撸┞鋵嵰Σ课缓推渌攸c部位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ò耍┌l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及時采取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保護好案件、事故現場,搶救人員和物資,協助公安機關偵破;
?。ň牛┡浜瞎矙C關管理本單位的集體戶口和外來人口;
?。ㄊ﹨⑴c所在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下列治安保衛責任制度:
?。ㄒ唬╅T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ǘ┓阑鸢踩贫?;
?。ㄈ┮兹?、易爆、劇毒、菌種、放射源等危險物品和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ㄋ模┟孛墚a品、材料、文憑、資料、計算機軟件、印鑒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ㄎ澹┈F金、票據、文物、貴重物品管理制度。
?。┪镔Y存放、持出和車輛管理制度;
?。ㄆ撸┲攸c、重要部位保衛制度;
?。ò耍┘w宿舍、招待所、食堂、浴池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制度;
?。ň牛┲伟脖Pl工作檢查、獎懲制度。
第七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的治安保衛責任人。其職責是:
?。ㄒ唬嵤┯嘘P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ǘ┙M織制訂和實施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ㄈz查各項治安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消除各種治安隱患;
?。ㄋ模┕芾肀締挝坏闹伟脖Pl隊伍,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ㄎ澹Q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第八條 單位應根據需要,設立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其組織形式和人員配備由單位自行決定,但須向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設置保衛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應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單位保衛機構是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部門,業務上應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 公安機關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的職責是
?。ㄒ唬┲笇挝唤⒔∪伟脖Pl責任制,監督防范措施的落實;
?。ǘ┲笇Ф酱賳挝婚_展治安防范檢查,消除治安隱患;
?。ㄈ﹨f助單位培訓保衛工作人員;
?。ㄋ模┲笇挝槐Pl機構開展業務工作;
?。ㄎ澹z查單位執行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緊急報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抓緊偵破。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依法履行指導、監督權限,不得干預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單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ㄒ唬﹪栏駡绦兄伟脖Pl制度,治安防范工作有顯著成績的;
?。ǘ┓ㄖ菩麄鹘逃鋵?,幫教、疏導工作到位,長年無職工違法犯罪,工作有明顯成效的;
?。ㄈ┘皶r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有重要貢獻的;
?。ㄋ模┯掠跈z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抓獲現行犯罪分子或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治安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災害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3000元至2萬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處罰時,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主管部門應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青海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1992)
青海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1992)
?。?992年6月30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以及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和“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領導體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治安保衛工作應納入單位總體規劃,與崗位責任制以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依靠群眾,實行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五條 各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本條例的執行情況的檢查和指導,并將執行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副職或者其他人員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本條例的主要職責:
?。ㄒ唬┲笇Ш投酱賳挝唤⒔∪伟脖Pl組織和規章制度;
?。ǘ┮勒毡緱l例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ㄈ┫蛴兄伟搽[患的單位發出《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ㄋ模┮勒章氊熀凸茌牱秶?,對單位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進行偵破、查處;
?。ㄎ澹┴撠焼挝恢伟脖Pl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八條 單位治安保衛組織的基本職責:
?。ㄒ唬Ω刹?、職工和青少年進行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及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教育;
?。ǘ椭?、教育有輕微違法行為的職工,及時調處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ㄈ╊I導本單位組建的經濟民警、治保會、護廠(校)隊、治安巡邏隊和消防隊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預防和減少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ㄋ模┴撠熜淌掳讣?、治安災害事故現場的保護工作,積極搶救傷員和物資財產,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協助進行偵破和查處工作;
?。ㄎ澹Ρ締挝槐慌刑幑苤?、緩刑、剝奪政治權利以及假釋的人員進行監督和教育;
?。┘訌娡鈦砣藛T和外籍人員的管理工作,嚴格外事保衛和保密工作制度。
第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值班、巡邏、門衛工作,選派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身體條件適宜的人擔任值班、巡邏、門衛工作。
第十條 單位應當劃定本單位的重要部門、部位,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和安全檢查制度,嚴密保衛措施。
第十一條 物資倉庫必須具備安全條件,重要、大型倉庫應當有防護設施,露天倉庫、貨場、料場應有專人看管。
第十二條 財會部門的房屋、門窗必須牢固,必要時應安裝防盜裝置。
存放現金必須使用保險柜并不得超過限額規定,需滯留超額現金過夜的,應當通知單位的保衛部門,并指派專人守護。
取送較大數額現金,必須保證安全;使用機動車輛的,應當專人護送。
對支票、憑據和其他票證要加強管理,嚴格檢驗、復核制度,防止盜竊、詐騙和丟失。
第十三條 槍支彈藥應當嚴格登記、配發、保管制度,健全領取、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保管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安裝安全防護設施;嚴禁私人保存、配制、使用劇毒物品和雷管、炸藥。
第十五條 對出土文物的保存、展覽、銷售要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存放文物的倉庫必須安全牢固,重要文物應有專人看管和值班巡邏。
第十六條 稀有、貴重金屬材料及其制品、貴重儀器、設備的經營和使用要專人管理,嚴格收發、領退、計量、登記制度,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七條 廢舊物資回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廢舊金屬材料,嚴禁收購生產資料和電力、通訊、交通、水利等設施、備件;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審查銷售人的單位證明、個人身份證和物品來源,并認真登記,發現疑點,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管理,對不按國家規定收購的,堅決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嚴格防火措施,確定防火重點,劃定防火責任區,經常進行防火教育和防火檢查。對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和重要物資倉庫應當重點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專(兼)職保衛干部,并配備必要的裝備和業務器材。
第二十條 單位保衛組織在本單位和公安機關領導下,依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權限進行工作,其機構的設置、撤并和保衛組織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應當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保衛干部的工資、資金及其他待遇應與生產經營管理干部同等對待;保衛業務、工作經費列入單位財務預算。
第二十二條 凡認真貫徹本條例,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I導重視,防范措施嚴密有效,制度健全,全年未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及治安災害事故的;
?。ǘ┲匾暦ㄖ菩麄鹘逃?,全年刑事、治安案件發案率、干部職工違法犯罪率、幫教對象改好率達到有關規定的;
?。ㄈ┌l現并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事跡突出,或者在避免治安災害事故、搶險救災中事跡突出的;
?。ㄋ模z舉揭發或者勇于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抓獲現行犯罪分子或者協助查破案件有功的;
?。ㄎ澹┲伟脖Pl人員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做出突出貢獻的;
?。┌仓?、教育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幫助教育違法青少年成績顯著的;
?。ㄆ撸┢渌枰碚?、獎勵的。
第二十三條 獎勵費用,行政、事業單位在包干經費中列支,企業單位在企業留利中列支;由公安機關、人民政府進行獎勵的費用,在政府財政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視情節輕重,對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加重處罰不得超過200元,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視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加重處罰不得超過5000元。
?。ㄒ唬┻`反國家法規和治安保衛制度,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職工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的;
?。ǘ┖鲆暟踩Pl工作,發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ㄈ┴斘?、帳目、重要文件資料、文物或者武器彈藥等管理混亂,造成損失的;
?。ㄋ模┌l現重大隱患,能夠消除而不及時消除或者對存在隱患超過整改期限仍拒不整改,以致發生案件、事故的;
?。ㄎ澹┲椴慌e,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對發生的案件和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伟脖Pl人員擅離職守,不履行職責,致使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刑事案件,造成損害的;
?。ㄆ撸┢渌枰肪控熑位蛘呓o予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單位發生盜竊、詐騙案件,故意隱瞞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追回的財物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收繳的罰款,一律上交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公安、保衛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本條例規定,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對發生在單位內部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瀆職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打擊、報復、陷害治安保衛工作人員,妨礙治安保衛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省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青海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