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業主欠費,物業公司仍應履行消防設施管理義務
【案情】
原告周某系某小區業主,被告系該小區物業公司。20**年5月至20**年6月,原告一直未繳納物業費。20**年6月26日原告房屋失火,消防員雖及時趕到現場,但消防栓缺水,20分鐘后,被告才打開消防泵供水系統。原告認為,被告未管理好消防設施設備,導致滅火遲延給其造成損失,要求被告賠償。被告辯稱,原告已拖欠13個月的物業費,被告有權拒絕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對其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爭議】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物業服務企業能否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拒絕履行管理消防設施設備的義務。
【評析】
對此,筆者持否定意見,理由如下:
1、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對象具有整體不可分性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企業按約定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之內的所有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實施物業管理和服務,業主按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的合同。對包括消防設施設備在內的全體業主區分共有的部分實施物業管理,是物業服務企業的合同義務。但是,同一物業管理區域之內,全體業主對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相關場地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區分共有權,僅有觀念層面上的份額多少之分,而不能在具體位置或具體對象上加以區分,即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區分各個具體的業主其區分共有權所指向的對象。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對象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性,當個別業主拖欠物業費時,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對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的區分共有部分予以特定化,故物業服務企業無從行使抗辯權。否則,勢必損害其他未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的合法權益。
2、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消防設施設備的義務具有公共應急性
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護、養護、管理,以及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維護,業主既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但是,與其他物業配套的設施設備相比,消防設施設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建設和配備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诖?,立法在維護管理消防設施設備方面給予了特別關注。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梢?,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既是一種合同義務,同時又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因此,無論是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還是業主,都無權通過合同約定方式排除物業服務企業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消防設施設備的法定職責,并且業主拖欠物業費,存在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維護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法定義務亦不能免除。
3、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救濟途徑具有衡平限定性
從形式上看,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物業服務企業應向業主委員會主張權利。但從實質上看,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實際享有者和承擔者,是物業服務合同的實質當事人。為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利,有限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訴請拖欠物業費的主業支付物業費,是落實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必然,不乏權利平衡之意。同時,物業管理涉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之內全體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涉及更大區域、更廣范圍的公共安全,具有明顯的涉眾性和公共性,故在業主拖欠物業費或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救濟途徑進行必要的限制,亦有價值平衡之義。具體而言,當個別業主拖欠物業費時,物業服務企業可依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能行使抗辯權進而拒絕提供物業服務。即使多數業主甚至全體業主均拖欠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雖可依法訴請拖欠物業費的業主支付物業費或訴請業主委員會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但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之前,物業服務企業對事關全體業主生命財產安全的消防設施設備仍負有以“善良管理人”身份進行謹慎管理的法定義務。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該義務而造成業主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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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業經1998年6月24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提高城市整體抗御火災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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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浪矗êM水池及與其相連的設施、消火栓設施、消防給水管網及消防接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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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劳ㄐ?。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維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
計劃、建設、財政、城市規劃部門及公安消防機關應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五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作為城市消防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六條 大、中城市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消防培訓中心、消防車輛維修中心、消防器材裝備儲存倉庫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古建筑較多的城市及大型海港、空港,應當規劃建設特種消防站。
第七條 規劃消防車通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饕傻缹挾缺3制鋬蓚确课菰馐芤话阈詾暮Φ顾?,消防車能夠通行;
?。ǘ┫劳ǖ乐g距離不超過160米,消防車通道的寬度不小于3.5米,轉彎半徑不小于12米,街區盡頭的消防通道應當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
?。ㄈ┫儡囃ǖ酪话悴慌c鐵路平交,確需平交的應當設置備用車道;
?。ㄋ模┫儡囃ǖ老旅娴墓艿赖陌禍蠎斈艹惺艽笮拖儡嚨膲毫?。
第八條 規劃設計的消防水源,應當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資源;消防給水不足的區域,應當規劃設計容量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蓄水池。
第九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編制應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現狀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和附件。
第三章 建設與維護
第十條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建設或公用事業部門建設、維護;單位及居民區內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管理單位建設、維護。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和維護由城市自來水公司負責。
城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消火栓,并結合管道的擴建、改建工作,保證消防給水。
第十二條 單位及居民區內的消火栓的維護,由本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未經市自來水公司和市公安消防機關批準,不得動用、遷移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建設,單位消防站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119火警線、調度線等專用通信線路的建設和維護,設置城市公用電話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火災報警,并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建設消防通信調度指揮中心計算機控制處理系統。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向119接警臺提供足夠的中繼線路,保證暢通;對消防通信設備的選型和中繼線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對119接警臺與市匯接局間的信令應當采用中國一號信令,并能傳送主叫號碼。
第十七條 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城市市區消防中隊至少設置一對調度線;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氣象、急救、交通、鐵路、環保、民航、部隊等單位設置消防通信專線。
第十八條 重點消防保衛單位應當安裝定點編碼報警器,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定點編碼報警系統的調試開通。
第十九條 消防無線專用頻率應當專頻專用,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特別保護。單位使用無線電業務與消防無線通信發生沖突時,應當主動避讓。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消防無線通信的維護。
第四章 投資計劃與資金保障
第二十條 計劃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在審查基建項目時,審查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年度城市發展計劃,合理安排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力可能適當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資金的投入,并可根據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計劃,籌集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單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本單位解決;居民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解決。
第二十四條 119火警線的建設使用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消防通信調度中心與有關單位調度、通信專線的建設使用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解決,郵電部門予以優惠。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和城市消防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關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實施情況、建設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關有權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實施監督。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實行。
篇3:公司消防設施管理制度(九)
公司消防設施管理制度(九)
消防器材服務于公司安全生產,是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力保障,為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并得到有效保護,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必須自覺愛護和看管消防器材;
二:消防器材由公司安保部門專管,所在部門兼管,非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擺玩,經同意后必須誰用誰負責。
三:專管人員必須每星期對消防設施大檢查:1)消防泵是否正常運轉;2)所配置的消防器材是否在位,檢查要有記錄。
四:消防器材是否處于戰備狀態,對不能工作的器材,必須及時更換和維修。
五:門衛加強對于進入廠區的貨車管理,必須配置防火器,出廠時回收。
六:嚴禁在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筑物、架子式、堆放其它雜物。
七:確須用水帶,有工段負責人向生產部領導或安保部[專管員]申請,同意后也須按規定晾曬、回收,否則一律不得使用;滅火機是備用戰斗器材,更不能隨意動;
八:違反以上任何一條都將按廠紀規定嚴肅處理;
九:如發現人為損壞,將于工段或車間月底工獎考核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