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導致兩住戶死亡,物業公司賠30萬
近日,無錫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一物業公司對小區火災造成一住戶兩人死亡案承擔部分責任;物業公司賠償死者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30余萬元。
該判決借鑒了我國最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終審判決在一審的基礎上增加了物業服務公司賠償比例,對物業公司瑕疵服務給業主到來安全隱患起到警示作用。
消防通道不通 消防管道沒水
20**年2月28日凌晨3時54分,無錫市119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接到無錫市新區國際花園一期A號樓3102室(以下簡稱3102室)打出的火災報警電話后,立即調集兩個中隊8輛消防車、48名官兵趕赴現場。
當消防隊員到達事發小區時,因業主私家車停放在消防通道,造成消防車通行困難。當天凌晨4時13分,消防人員到達火災現場時,發現在3102室內居住的范茗宇、吳思俠因火災已死亡。
消防人員打開樓內消防栓,管道內沒水,后用了20多分鐘從樓下鋪設水帶供水滅火。
根據無錫市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30平方米,排除電器火災、外來人員放火、自燃、雷擊、燃氣泄露的因素,不排除3102室客廳內生活用火引發火災。
3102室房屋系業主梁明基于20**年4月18日向開發商旺佳瑞公司購得;房屋所在大樓于20**年10月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系某物業公司下屬無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物業公司認可旺佳瑞公司向其移交的物業消防設施完好,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火災當晚煙感報警系統、消防供水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死者范茗宇系梁明基女兒,吳思俠系范茗宇的男友,事發時同居在3102室。
一審判物業公司承擔10%責任
火災發生后,兩位死者的親屬向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失火房屋的開發商旺佳瑞公司、小區物業公司分別賠償范茗宇、吳思俠死亡的各項賠償金合計近40萬元。
20**年5月19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旺佳瑞公司將3102室房屋出賣并交付給梁明基前,房屋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說明該建筑物不存在消防設施缺失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符合消防安全規范要求,旺佳瑞公司并沒有違反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存在。
旺佳瑞公司亦已將該小區相應的房屋物業管理義務移交給物業公司,故死者親屬要求旺佳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造成范茗宇、吳思俠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火災,根據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不排除生活用火引發,故火災的發生與物業管理單位無關,物業管理單位對此并無過錯。
火災發生后,失火房屋外的煙感報警系統對于房屋內火情的反應不會早于火場內人員對于火情的感知。范茗宇在火情發生后即撥打了報警電話,事發當天雖然物業公司未將煙感報警系統投入正常使用,但并沒有產生延誤報警的情形。
火情發生后,消防部門接警并趕到現場實施救援需要一定時間,此時火場內人員能否采取合適的避險措施逃離火場,是死者在火災中生還的必要條件。吳思俠在火災發生后的行為表明其欠缺火場逃生知識,屬于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范茗宇在火災發生后,滯留火場報警,未能采取正確的自救避險措施,亦屬于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消防人員到達現場時,范茗宇、吳思俠已經死亡,此時消防管道是否有水已對死亡的后果無實質影響。
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雖與物業公司并無因果關系,但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時確實存在煙感報警系統和消防供水系統未正常投入使用、小區內車輛停放秩序較混亂等缺陷。其中,小區內車輛停放秩序混亂,影響消防車輛通行與延誤救助在邏輯上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物業公司對此未提供充分證據否定這一因果關系,故物業公司應對造成的損失酌情承擔10%的賠償責任。
20**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兩死者親屬各39124.7元。
二審判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
兩死者親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事故發生時,物業煙感報警系統未正常投入使用,影響報警時間與案發地的準確報送;消防供水系統未正常投入使用,導致消防人員現場救火時無水可用,延誤了援救時機;消防通道未保持暢通,影響消防車輛通行,導致消防人員無法及時趕至現場施救。因此,旺佳瑞公司、物業公司在消防設施的配備、管理上存在的過錯與范茗宇、吳思俠的死亡有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本案所涉火災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沒有采取正確的逃生方法,請求撤銷原判。
20**年12月23日,無錫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有證據表明,失火時物業公司在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如下明顯瑕疵:一是消防管道內未保持供水,二是消防通道被占用,三是煙感警報器未及時發生作用。本院依法推定物業管理瑕疵與范茗宇、吳思俠的死亡后果存在或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審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范茗宇、吳思俠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消防法》規定了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如下義務: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等消防安全職責,并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
本案中,物業公司在小區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均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其中,物業公司為了管理方便,擅自關閉消防自動供水,并允許在消防通道停放其它車輛,一旦所在小區發生火患,必然給業主自救和消防部門施救設置障礙,增加了火患引發嚴重后果的可能性,危害了小區物業財產及廣大業主人身的安全性。
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已確立了侵權責任的懲罰性賠償規則,該規則是指行為人惡意實施某種行為,或者對該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
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本案雖然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有關規定,但該立法精神可在賠償責任的分配上予以借鑒。鑒于物業公司為節約管理成本、疏于管理,人為增加了小區物業的安全隱患,屬重大過失行為,對該行為應給予否定性評價,并在其承擔的賠償比例中有所體現,從而起到警示作用。本院酌定物業公司應對范茗宇、吳思俠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0**年3月,無錫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物業公司賠償兩死者親屬各39124.7元的判決;改判物業公司增加賠償兩死者親屬各117374.1元。(本文人物均為化名)
篇2:物業保安消防培訓資料:電氣防火及火災撲救
物業保安消防培訓資料:電氣防火及火災撲救
第五章 電氣防火及火災撲救
第一節 電氣火災的原因
電氣火災往往由于短路、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電弧和電火花等原因,引起電線、電纜過熱,造成火災。
一、短路:電氣發生短路時,電流突然增大,在極短時間內發生極大熱量,使絕緣層破壞,引起附近可燃物燃燒。
電氣線路發生短路的主要原因有:
?。?)不按規定要求,私拉亂接、管理不善、維護不當;
?。?)安裝修理人員接錯線路;
?。?)帶電作業時造成人為碰線短路;
?。?)電線過壓,使電線絕緣層被擊穿;
?。?)年久失修,絕緣層陳舊老化受損。
二、過載:(超負荷)電氣線路中允許連續通過而不致于使用電線過熱的電流量,稱為安全載流量或安全電流。如導線流過的電流超過了安全電流值,就叫導線過載。
一般導線最高允許工作溫度為65°C,當過載時,導線的溫度超過這個溫度值,會使絕緣層加速老化,甚至損壞,引起短路火災事故。
發生過載的主要原因有:
1、導線截面選擇不當,實際負荷超過了導線的安全載流量。
2、在線路中接入過多或功率過大的電氣設備。超過了配電線路的負載能力。
三、接觸電阻過大
導線體連接時,在接觸面上形成的電阻稱為接觸電阻。接頭處理良好,則接觸電阻小,連接不牢或其他原因使接頭接觸不良,則會使局部接觸電阻過大。接觸電阻過大時,會產生極大的熱量。使金屬變色,甚至熔化。引起絕緣材料中可燃物的燃燒。
發生接觸電阻過大的原因有:
1、安裝質量差,造成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銜接點連接不牢;
2、導線的連接處沾有雜質、如氧化層、泥土、沒法等;
3、連接點由于長期振動或冷熱變化,使接頭松動;
4、銅鋁混接時,接頭處理不當,在電腐蝕作用下接觸電阻會很快增大;
四、電弧和電火花
電弧和電火花,溫度極高,一般可以達700°C以上,可完全將金屬導體熔化、蒸氣化向四周油射熔珠和火星,具有極大的引爆和引燃能力,是可怕的引燃源。
第二節 電氣線路的基本防火措施
一、電線的選型。
二、絕緣電阻的測定
低壓線路的絕緣的電阻不應低于0。5兆歐、特別潮濕環境,控制線路絕緣電阻不應低于1兆歐。
三、導體載面的選擇
導體載面應根據導線長期連接負載的允許載流量,線路允許的電壓降低和導線的機械強度三項基本條件來合理選定。
四、保護設施
1、短路保護
2、過載保護
第三節 電氣火災撲救
在撲救電氣火災時,為了防止發生觸電事故,盡快與工程部取得聯系,在允許斷電的情況下切斷電源,然后進行撲救,堅持“先斷電,后滅火”的原則。但在危急情況下,如等待切斷電源后才進行撲救,就會失去戰機,使火勢蔓延擴大;或者由于切斷電源,可能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往往需帶電滅火。
一、用不導電的滅火劑
撲救初起電氣火災,可用本大廈內配置的“1211”,干粉滅火器直接噴射,但要注意滅火器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二、配電房可啟動CO2自動滅火裝置
三、用水帶電滅火的方法
1、盡可能增大水槍噴嘴與帶電體的距離,如因環境限制,可向斜上方射水,使水流以拋物線狀落于火點,增加水柱長度。
2、采用直流水槍滅火時,以點射方式直接射向火源或以反射水幕復覆蓋火源,避免用充實水柱射向帶電體。另外,可在金屬水槍噴嘴上安裝接地線。
3、采用噴霧水槍直接帶電滅火時注意選好距離,并在水霧充分霧化后再射向火源。壓力為5-7公斤每平方厘米。
4、水槍噴嘴與帶電體之間須保持安全距離,通常電壓1千伏的最小安全距離為25米;5-10千伏的為30米;23-25千伏的40米。防止地面水漬導電傷人。
5、如果發生高空電線斷落時,要劃出警戒區(10-18米),并通知電業部門處理。當使用金屬工具破拆結構時,要防止工具接觸帶電物體。
6、使用金屬工具破拆時,要防止工具接觸帶電物體做好絕緣保護。
7、沒穿保護用具的人不應接近燃燒區,防止水漬導電傷人。
篇3:物業員工觀看火災案例有感
物業員工觀看火災案例有感
為了加強員工的消防意識,了解火災的危害性以及掌握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嚴格的消防管理制度,把消防工作落到實處。EE物業zz大廈服務處于12月5日組織全體員工觀看了火災實況案例。
火災案例以紀實的形式通過現場實況的展示形象地說明了火災的危害性,使大家直觀感受到了火災的無情。
觀看這些案例,我感到,在火災的面前不能把造成災難的責任推向外部,火災的發生往往更多源于我們的大意或無知或者失職。天災我們難以杜絕,人禍卻是可以控制和預防的。作為物業服務人就是要在日常管理和服務中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消防安全當成我們自家的安全來抓,這樣便能有效提高消防安全度。
我司歷來要求我們在項目消防安全管理上 “五懂”(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和預防火災措施;懂滅火和應急疏散及火災撲救;懂火場逃生方法)“四會”(會報警:會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和進行“四個能力”(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引導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能力)的建設,組織各項目制定符合管理需要的消防安全和消防滅火預案,定期組織消防培訓和消防演練,目的就是要我們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掌握消防安全技能,從而提高項目管理中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觀看了火災案例,我更明白了公司要求的正確性,將嚴格執行公司管理規定,抓好我們團隊的消防安全管理,為項目創優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