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要裝修,物業拒辦手續
1995年12月11日,徐女士與開發商北京裕京公司簽訂了《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購買別墅一套,約定“徐女士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開發商或開發商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同時,徐女士又與開發商簽訂了補充協議。1996年,徐女士又與開發商設立的物業管理部門簽訂了《別墅管理契約》。
2000年元月,裕京公司決定與美國一公司合資成立物業管理公司,同年7月物業公司成立,經營內容包括有對公司開發建成的別墅進行物業管理。2000年12月5日,徐女士與一家荷蘭公司代表處簽約將其購買的房屋出租,約定租期自20**年2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3000美元。租約還約定徐女士應于20**年1月15日(后因故推遲至同年3月1日)對房屋進行裝修,::并確定了裝修的內容。簽約后,荷蘭公司向徐女士交納押金5973美元。2000年12月徐女士要求物業公司給予辦理裝修手續時,物業公司表示徐女士應先交清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后才能辦理相關手續,徐女士同意交納物業管理費,但水電費需核查清楚后再付。物業公司不同意,導致徐女士的房屋沒有能按時裝修;其與荷蘭公司的《租約》于20**年3月1日解除;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工程合同》無法履行。為此,徐女士損失房屋租金每月3000美元、向代表處退還押金5973美元、向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元。徐女士還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水電費進行查帳,支付費用6000元。 另外,20**年1月28日,徐女士的房屋室內因風機上水管跑水造成地毯、床、床墊、墻壁等被浸泡,經評估,價值為2.59萬元。
物業公司:先補交欠費才能辦證
徐女士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停止阻止其對自己的別墅進行裝修,賠償給其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22.5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我公司依約履行物業管理職責不存在妨礙問題,因徐女士不按時交納物管費、水電費等,我公司拒絕辦理裝修手續,是在情理之中。在業主辦理裝修手續時,要求業主補交物管費、水電費合理合法,而且只有在業主交納了物管費的情況下,才提供服務。物業公司拒絕徐女士的訴訟請求,并反訴要求徐女士支付拖欠物業管理費12萬余元。
法院:物業公司不該阻撓業主裝修
法院認為,徐女士與公司簽訂的《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已經履行,徐女士取得了別墅的所有權。物業公司與徐女士之間是物業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公司無權阻止業主依法行使對該房的各種權利。物權具有絕對性,任何人非經物權人同意不得侵害。遇有他人侵害時,物權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業公司反訴徐女士拖欠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的問題,在雙方協商時,徐女士是同意交納的,只是對水電費的數字和計價提出異議,該行為并無過錯,且所交各項費用的標準、數額及如何計算,業主對此享有知情權,將此情況通知業主是每一個物業管理部門應盡的義務。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中拒絕履行義務,拒絕為徐女士辦理裝修手續,構成對徐女士行使房屋所有權的妨礙,徐女士要求排除妨礙的請求應當支持。跑水造成損失,因與物業公司管理維護不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此損失,物業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徐女士未能及時趕到現場致損失擴大亦有一定責任。解除裝修合同的經濟損失1000元和租約不能履行的損失3000美元,是阻撓裝修所致,但考慮到徐女士欠交物業管理費也有過錯,可以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水電費,因催款通知和收費通知相互矛盾,且實際勘驗水電表讀數和物業公司提供的水電表讀數不符,該請求難以支持。依法判決徐女士給付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5.5萬余元;物業公司不得阻止徐女士的裝修;物業公司賠償徐女士跑水、解除裝修合同、解除租約造成的損失人民幣2.3萬元。審計費、評估費由物業公司負擔。
篇2:物業無權阻撓業主裝修
業主入住后,準備對房子進行裝修,卻受到物業公司“不予辦理裝修手續”的“待遇”。物業公司的理由是業主拖欠物業費與水電費。眼見因無法裝修造成損失,業主狀告物業公司要求賠償。近日,法院作出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拒絕為業主辦理裝修手續而造成的損失。
業主要裝修,物業拒辦手續
1995年12月11日,徐女士與開發商北京裕京公司簽訂了《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購買別墅一套,約定“徐女士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開發商或開發商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同時,徐女士又與開發商簽訂了補充協議。1996年,徐女士又與開發商設立的物業管理部門簽訂了《別墅管理契約》。
2000年元月,裕京公司決定與美國一公司合資成立物業管理公司,同年7月物業公司成立,經營內容包括有對公司開發建成的別墅進行物業管理。2000年12月5日,徐女士與一家荷蘭公司代表處簽約將其購買的房屋出租,約定租期自20**年2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3000美元。租約還約定徐女士應于20**年1月15日(后因故推遲至同年3月1日)對房屋進行裝修,并確定了裝修的內容。簽約后,荷蘭公司向徐女士交納押金5973美元。2000年12月徐女士要求物業公司給予辦理裝修手續時,物業公司表示徐女士應先交清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后才能辦理相關手續,徐女士同意交納物業管理費,但水電費需核查清楚后再付。物業公司不同意,導致徐女士的房屋沒有能按時裝修;其與荷蘭公司的《租約》于20**年3月1日解除;與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工程合同》無法履行。為此,徐女士損失房屋租金每月3000美元、向代表處退還押金5973美元、向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元。徐女士還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水電費進行查帳,支付費用6000元。 另外,20**年1月28日,徐女士的房屋室內因風機上水管跑水造成地毯、床、床墊、墻壁等被浸泡,經評估,價值為2.59萬元。
物業公司:先補交欠費才能辦證
徐女士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停止阻止其對自己的別墅進行裝修,賠償給其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22.5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我公司依約履行物業管理職責不存在妨礙問題,因徐女士不按時交納物管費、水電費等,我公司拒絕辦理裝修手續,是在情理之中。在業主辦理裝修手續時,要求業主補交物管費、水電費合理合法,而且只有在業主交納了物管費的情況下,才提供服務。物業公司拒絕徐女士的訴訟請求,并反訴要求徐女士支付拖欠物業管理費12萬余元。
法院:物業公司不該阻撓業主裝修
法院認為,徐女士與公司簽訂的《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已經履行,徐女士取得了別墅的所有權。物業公司與徐女士之間是物業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公司無權阻止業主依法行使對該房的各種權利。物權具有絕對性,任何人非經物權人同意不得侵害。遇有他人侵害時,物權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業公司反訴徐女士拖欠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的問題,在雙方協商時,徐女士是同意交納的,只是對水電費的數字和計價提出異議,該行為并無過錯,且所交各項費用的標準、數額及如何計算,業主對此享有知情權,將此情況通知業主是每 一個物業管理部門應盡的義務。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中拒絕履行義務,拒絕為徐女士辦理裝修手續,構成對徐女士行使房屋所有權的妨礙,徐女士要求排除妨礙的請求應當支持。跑水造成損失,因與物業公司管理維護不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此損失,物業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徐女士未能及時趕到現場致損失擴大亦有一定責任。解除裝修合同的經濟損失1000元和租約不能履行的損失3000美元,是阻撓裝修所致,但考慮到徐女士欠交物業管理費也有過錯,可以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水電費,因催款通知和收費通知相互矛盾,且實際勘驗水電表讀數和物業公司提供的水電表讀數不符,該請求難以支持。依法判決徐女士給付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5.5萬余元;物業公司不得阻止徐女士的裝修;物業公司賠償徐女士跑水、解除裝修合同、解除租約造成的損失人民幣2.3萬元。審計費、評估費由物業公司負擔。(劉新雷)
篇3:業主裝修別墅遭物業阻撓,在外租房六年花費72萬
原告稱20**年買下兩棟別墅 物業以未交物業費為由阻撓裝修導致其至今在外租房住
訴物業房主首次討要裝修權
“哪條法律規定只有先交物業費才能裝修?”買別墅6年至今沒能入住,業主周女士的代理人不禁在法庭上發問。
日籍的周女士起訴稱,20**年她在昌平靜之湖購買了兩棟別墅,物業以未交物業費為由,阻撓其裝修房屋。為此,她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討要裝修權,以及119萬余元的損失。
今天,這起本市首例業主討裝修權的案件在昌平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現場
“6年的時間里,周女士沒能住上自己可心的房子,這都是物業不讓她裝修造成的!”周女士沒有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她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據理力爭:“裝修是業主的權利,為什么要與物業協商?”
為了證明自己的損失和觀點,該代理人準備了12份書面證據。參與裝修的兩名工人作證說:“保安對工人像看犯人一樣!”
而被告物業公司表示沒有收到周女士的任何證據材料,目前無法答辯。該代理人還稱,物業沒有阻撓裝修。
“你們現在是否同意周女士裝修?”對于法官的詢問,該代理人回答,在辦理好各項手續之后,周女士可以裝修?!爸苯踊卮鹗欠裢?”法官追問。該代理人表示要回去詢問公司的意見。
庭前對話
在外租房花了72萬元
FW:為什么事隔4年才起訴?
原告代理人:由于工作性質,周女士要在日本和北京之間飛來飛去,她一直認為可以協商解決此事,所以拖到現在。
FW:為什么不交物業費?
原告代理人:周女士當初購買了3棟別墅,有一套被開發商賣掉了。但是周女士已經交了10萬元訂金,開發商說訂金直接折抵物業費,但事后物業不承認。據我們所知,開發商是物業最大的股東。
FW:索賠數額是怎樣計算的?
原告代理人:兩套別墅總面積為360余平方米,因不能裝修而損失的設計費用為3.6萬余元。
房屋使用壽命通常按照70年來計算,周女士48個月未能使用自己的房屋,折抵損失幾十萬元;周女士4年支付的在外租房的費用為72萬元。
因不能入住自己的房屋,給周女士造成嚴重的失眠和心悸,因此她要求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以上損失共計119萬余元。
專家解讀
業主有權支配自己的房屋
人民大學民法學專家楊立新教授表示,所謂業主裝修自己房屋的權利,在法律上屬于業主對自己房屋所有權的支配權,只要業主購買了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就相應產生了對房屋裝修的這種支配權。
對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業主,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物業無權干涉業主對房屋的支配權,也就是不能阻止業主裝修房屋。
欠物業費與裝修是兩碼事
楊教授表示,從法律上看,欠交物業費和阻止裝修沒有實際的關聯。
如果物業認為業主欠交物業費,可以打官司追要,但用阻止業主裝修這種方法來討要物業費,屬于違法,因為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裝修不違規物業無權干涉根據目前我國建設部出臺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10號令)規定,只要業主不變動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以及其他禁止性規定、不占用公共空間、不影響到共同或相鄰業主的權利,就有權對自己的房子進行處置。
也就是說,在上述情況下,物業服務機構沒有權利禁止業主做法律沒有禁止的裝飾裝修。
案情回放
原告周女士稱,20**年她全款購買了同一小區的兩棟別墅,并取得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