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校交通安全事宜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廣大學生家長:
為確保學生交通安全,杜絕交通事故發生,希望家長們自覺配合我們,并通過您的言傳身教影響、教育您的孩子要注意交通安全,請自覺做到以下幾點:
1、對學齡前兒童加強監護,不要讓其在道路上獨自行走。
2、在馬路上行走時,一定要走在人行道內;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橫過馬路時,要走人行橫道(斑馬線)。
3、駕乘二輪摩托車時,要戴安全頭盔,并系好安全扣帶;前座不能載人,后座只能附載滿12歲的兒童;乘坐人只能正面騎坐,不能側坐或反坐。駕駛摩托車時不要邊騎邊接打手機或停在路中接打手機,不要爭道搶行或突然掉頭,要盡量避免急剎或急轉彎,尤其在雨雪霧天氣或陡坡、彎道。
4、駕駛和乘坐小型汽車時,不僅自己要系上安全帶,還要讓孩子系上安全帶;學生接送車時要排好隊依次上車,車輛在行駛當中,不能把頭、手和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出窗外。學生接送車在接送學生過程中不得搭乘其他顧客。
5、騎自行車時,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搶行、不逆行、不帶人,要定期對自行車進行檢修,避免因車閘失靈等原因而引發交通事故;切忌把自行車交給未滿12歲的孩子騎行。
6、教育你的孩子騎車時不要雙手離把、扶身并行或曲折競駛等。
7、經常提醒你的孩子不要在馬路上打鬧、嬉戲或追逐,不要翻越道路隔離護欄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
8、帶孩子外出時,不能乘坐拖拉機、農用三輪車和四輪車,更不要乘坐無牌、無證或超載車輛。
9、家長要認真閱讀,閱讀后對學生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謝謝您的合作。
祝你的孩子健康成長
z中心校
z年*月
篇2:中心小學學生交通安全教育
某中心小學學生交通安全教育
關愛生命、安全出行、從我做起、從小做起
為使同學們進一步熟悉和掌握相應的交通安全法律常識,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下面講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怎樣走路
1、在道路劃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在沒有劃分上述車道的道路上,行人要靠道路的右側通行。
2、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斑馬線等交通設施的路口時,要按信號指示走人行橫道線。
3、在通過沒有交通設施路口時,要注意過往車輛,在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4、不許在公路上、馬路口和機動車道坐臥、停留、打鬧、來回奔跑、相互追逐,隨意突然橫穿馬路。
5、不許追車、扒車、攔車、向車上拋物。
6、不許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任何滑行工具。
7、不許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在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上逆向行駛。
8、上放學時,三人以上,要結隊通行。
二、怎樣騎車
1、不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不滿16周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或趕畜力車,更不許無證駕駛任何機動車。
2、在道路劃有非機動車道的路段,騎車要走非機動車車道,不許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騎自行車。
3、在沒劃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要靠路的右側通行,不許逆向行駛。
4、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時,要按信號指示,下車推車而行,禁止闖紅燈。
5、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橫過馬路時,要下車左右了望,在確認安全下,推車而過。
6、騎車轉彎前要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7、騎車時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8、不得扶身并行,拉橫排騎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9、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二人以上騎的自行車。
10、必須確保自行車、車閘、車鈴等部件齊全有效。
三、怎樣乘車
1、乘坐公共汽車,或者長途汽車時,要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依次上下。
2、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的左側上下車。
3、乘座公共汽車和客運車輛時,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乘坐摩托車時,必須戴頭盔。
4、不準跳車,乘坐貨運車輛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廂欄板上。
5、上下車時,不要擁擠,要排隊按先后順序上下。
6、不要乘坐農用車,拖拉機,報廢車,超員車上下學。
**中心校
篇3:(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 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b)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