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仲裁申請書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也會出現開發商拒不履行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形。如果合同約定以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則應提起商事仲裁。
申請人:*總
地址:**市*道*號*廣場
被申請人一:**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市*南路*大廈*層
法定代表人:ZZ
被申請人二:**廣場籌建處
地址:**市**南路**大廈22層
法定代表人:ZZ
仲裁請求
1、裁令兩被申請人立即為申請人辦理**廣場 B單元房產的產權登記手續。
2、裁令兩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元。
3、裁決兩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二于2000年10月25日簽訂了編號1009的《商品房購銷認購書》,規定:申請人認購**廣場B單元的房產,該房產面積132.7平方米,總價382176元,購房首期款為162176元,其余22萬元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
20**年8月30日,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簽訂了與上述認購書相應的《No.0174141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
1、重申了標的物的面積、價款、房款付款方式即按揭付款;
2、規定被申請人應于20**年8月30日前將上述房產交付申請人使用,并應于房屋交付后300日內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如因被申請人責任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被申請人應按已付房價款的6%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20**年10月29日申請人辦理上述房產入住手續并居住至今。辦理入住手續前申請人已付清全部首期款計162176元,但被申請人至今仍未為申請人辦理房屋產權的登記手續,已構成違約,給申請人造成了嚴重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此,特向貴委提起仲裁請求如上,請裁如所請。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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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 日
篇2:我這份勞動爭議仲裁能否申請法院執行?
我這份勞動爭議仲裁能否申請法院執行?
案例簡介
我于1999年到一私營企業工作,當時因不熟悉勞動法規未能與業主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將近一年時,因業主拖欠工資與他發生糾紛。我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讓業主補發拖欠的工資。裁決書送達后,我與業主在勞動法規定的"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間均未到法院起訴。
裁決書生效后,業主也不自動履行裁決事項,為此我想申請法院給予強制執行??陕犎苏f,我在與業主發生勞動糾紛前未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后雙方也未訂可以申請仲裁的條款,這樣的話,根據民訴法有關規定,法院不會執行我的申請。不知這種說法對不對?法院能否接受我的執行申請?
律師提示
民訴法中確實有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對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時,發現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仲裁條款或發生糾紛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而仲裁,給以裁定不予執行的規定,但這個規定不是針對勞動爭議仲裁而言。
勞動爭議仲裁是一種強制性仲裁,不以雙方協議為前提,只要一方申請仲裁,且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受案范圍,勞動仲裁委就得受理并作出裁決。勞動爭議糾紛在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已給予了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以司法審查的權利。而在該案件中,該勞動者與業主的這個因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中,雙方均未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這已是對仲裁裁決給予認可,是已生效的裁決。
另外從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合法性來看,勞動仲裁委申訴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并作出裁決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勞動者和業主雖說未訂有勞動合同,但是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盡管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可仍然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對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能否受理,勞動部在《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八十二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均應受理",該勞動者與業主是因工資而發生糾紛的。該糾紛是符合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的,所以該勞動爭議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決是符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
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執行該裁決書的問題,《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在法定期限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法條也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執行已生效的勞動爭議裁決書。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該勞動者提出的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執行,人民法院也會受理他的申請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
篇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否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被申請人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否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被申請人
案例簡介
老楊是某市紡織廠的職工,于去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為,該交通事故因發生在上班途中,老楊對事故的發生沒責任。因此老楊被認定為工傷,并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由社保經辦機構計發有關工傷待遇。
半年后,經與同類情況的其他工傷職工比較,老楊認為,社保經辦機構對其待遇支付有誤,以社保經辦機構被申請人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對老楊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律師提示
為弄清該案被駁回的原因,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首先,應當弄清楚什么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因此,勞動爭議只發生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也就是說,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才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其次,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有哪些。依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因企業開除、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從以上兩個方面看,社保經辦機構不是老楊的用人單位,老楊與社保經辦機構間的爭議也不在法定的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內,因此,仲裁委員會依法裁定對此案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合法的。
老楊的問題應當如何解決。社保經辦機構是法律授權的,依法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機構,它與工傷職工就待遇發放而引起的爭議屬于行政爭議的范疇,因此《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此類爭議應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