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花園小區業主大會授權委托書樣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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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園小區業主大會授權委托書樣本5

  本人,____,系北京市海淀區zz家園____號樓___單元___室業主,茲委托**先生(女士)【以下簡稱“受托人”】代表本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對本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的事項進行投票表決,受托人的表決行為均代表本人表決行為,本人予以認可并愿意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簽名)】: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號樓____單元___室

  【業權面積】:____________

  【受托人(簽名)】: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年______月______日

  【授權有效期】:自本授權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本次zz業主大會結束為止。

  【本次業主大會審議的事項如下】:

  1、選舉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選舉產生業主大會監事會;

  2、表決實行業主大會登記;

  3、表決修改《zz家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4、表決修改《zz家園管理規約》;

  5、表決授權增選后的業委會依照公平公開程序與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篇2: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10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六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顒舆M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七條 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及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I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一條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將成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基于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的投票權數由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確定。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者自薦?;I備組應當核查參選人的資格,根據物業規模、物權份額、委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等因素,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第十五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條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盡的義務;

  (七)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補選辦法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

  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是否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第二十八條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的形式,約定由其推選的業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權,具體委托內容、期限、權限和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可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備案部門。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 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

  (七)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

  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及時補足。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時,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報告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 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十條 已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相關文件資料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 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 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 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第五十二條 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召開業主 委員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業 主委員會其他委員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五十四條 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五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五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五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六十條 業主不得擅自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活動。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由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方面的代表參加,共同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業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可參照執行本規則。

  第六十三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稑I主大會規程》(建住房[20**]131號)同時廢止。

篇3:江門市住宅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指引(2007年)

  江門市住宅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指引(20**)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適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的業主是指物業所有權人,即房地產權利證書記載的權利人。

  物業的合法買受人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已實際占有使用的,享有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行使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相應義務。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

  第四條 市(區)房產管理局是市物業管理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換屆選舉)進行業務指導,并對依法產生的業主委員會進行登記備案。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協助本轄區內的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選舉)工作,監督、檢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顒?,并負責協調處理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相關事務,并對依法產生的業主委員會進行登記備案。

  第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即時解散,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有越權、不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

 ?。?)業主委員會的行為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第八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和職責

 ?。ㄒ唬I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ǘI主大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

 ?。ㄒ唬I主擬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ǘ┗I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并且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書面告知后15日內,指導、協助業主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17名成員組成,其中建設單位代表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1名、業主代表2~15名?;I備組的組長由業主擔任?;I備組中的業主代表可由業主自薦、推薦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推薦產生。

  籌備組主要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廣大業主應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ㄈ┗I備組的主要職責如下:

 ?。?)自成立之日起,擬定《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

 ?。?)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準備工作;

 ?。?/p>4)確認業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并在業主中推選票的發放人、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各若干名。

 ?。ㄋ模I主委員會應由5至17人的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籌備組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

 ?。ㄎ澹I主委員會選舉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差額比例不得低于20%。

 ?。?籌備組應當依法確認業主身份,并發放業主委員會選舉證。選舉證應當寫明業主姓名、性別、住址、有效的聯系方式及擁有的投票權數等基本內容。

  選舉證用于業主大會事務中核實業主身份。

 ?。ㄆ撸?業主大會投票權數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以每1平方米為一個投票權,不足1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

 ?。ò耍?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10名以上業主也可以推薦一名候選人?;I備組應該審查候選人的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業主聯名推薦的,應在籌m.airporthotelslisboa.com備組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逾期推薦的無效。

 ?。ň牛?籌備組應當將下列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簡歷、會議的表決票樣、業主委員會選票票樣、業主大會會議議程。

  業主對上述公示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并署實名向籌備組提出?;I備組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

 ?。ㄊ?籌備組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通知以下列方式送達全體業主:

 ?。?)當面遞交書面通知,業主簽名確認;

 ?。?)掛號信郵寄或通過媒體公告。

  此外,會議通知還應當在小區公告欄公告。

  通知應寫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總投票權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

 ?。ㄒ唬┦状螛I主大會會議的內容包括:

 ?。?)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其他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ǘ?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投票。書面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和投票權數。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選舉證,代理人除應出具業主的選舉證外,還應出示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

 ?。ㄈ﹩蝹€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ㄋ模I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預定委員人數得票多者,且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依次當選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業主委員會。

 ?。ㄎ澹?采用書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應當在公示期滿7日內組織人員根據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發放與回收表決票和選票,并做好簽收與登記工作。

 ?。┗厥諘r限屆滿后,如收到業主或其委托人的表決票或選票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由籌備組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票,直至與會業主總票權數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

  前款“與會業主總票權數”指與會的業主所持票權數的累計之和。

 ?。ㄆ撸┗I備組負責組織開箱驗票、統計工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選舉結果。

 ?。ò耍?籌備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兩名。

  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籌備組自行解散。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籌集、管理、使用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二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ㄒ唬I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ǘ?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規定召集,并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

  經業主提議,且提議業主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提議應附上提議業主本人的簽名、聯系電話、物業名稱、投票權數、會議內容等。

  業主委員會有權核實提議業主的業主身份,無法核實業主身份的業主的提議無效。

 ?。ㄈI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行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集;仍不召開的,由提議業主提請該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組織召開。

 ?。ㄋ模I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參加。

 ?。ㄎ澹┮蚩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業主大會仍應依法履行職責,其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集。

 ?。┯邢铝星闆r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20%以上業主提議的;

 ?。?)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

 ?。ㄆ撸?除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偌瘶I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ǘ┐順I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ㄈ┘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ㄋ模┍O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ㄎ澹I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申請表;

 ?。?)《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選舉和表決結果統計表;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基本情況及委員分工情況。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遵紀守法;

 ?。?)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未欠交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基(資)金等;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社會公信力;

 ?。?)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和一定組織能力,并在本小區居住的時間不少于十個月;

 ?。?)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上級或下屬企業內任職。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7蹲袷毓芾硪幖s、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專項維修基(資)金;

 ?。ǘ┒ㄆ谂c業主溝通,了解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ㄈ┫驑I主委員會報告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參加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業務培訓,參加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召集的會議。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的材料;

 ?。?)業主名冊;

 ?。?)物業服務合同;

 ?。?)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其他書面和實物資料。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一名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秘書的津貼數額由業主大會確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為2年或3年。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同時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津貼數額由業主大會確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該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的,由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業主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因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未能達到法定人數等客觀原因未能如期換屆改選的,業主委員會仍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五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15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超過40%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增補。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增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逾期仍不組織的,由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業主組織增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分期開發的物業經已入住的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申請,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新一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增補的候選人從新一期物業的業主中推m.airporthotelslisboa.com舉,差額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補委員的數量根據新增投票權數占已有投票權數的比例計算,但增補后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不宜超過17人。

  增補工作完成后,原臨時業主委員會經報經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備案后,自動轉為正式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任提議或經物業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建議,并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并予以公告:

 ?。?)不再是本物業區域業主的;

 ?。?)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的;

 ?。?)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連續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在物業管理項目所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其中出現(1)、(2)項情況的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其他情況須報下次業主大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請求該區域的轄區派出所協助移交。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送達每一位業主:

 ?。?)關于專項基(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關于調整物業服務費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采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

 ?。?)對物業服務企業制訂的年度管理服務計劃初審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關于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關于罷免委員的建議;

 ?。?)其他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或全體業主利益的重大決議。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制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規定,并遵照執行。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m.airporthotelslisboa.com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發布信息,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對外公布。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簽字:

 ?。?)關于專項基(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關于調整物業服務費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采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

 ?。?)對物業服務企業制訂的年度物業服務計劃初審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關于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

 ?。?)關于罷免委員的建議;

 ?。?)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申請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的決議;

 ?。?)其他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或全體業主利益的重大決議。

  第三十三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名稱須與物業的名稱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條 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門市房產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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